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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大學高級行政主任梁澤松法學士為該大學的專責公證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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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