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3

刊登日期:

2013.3.27

版數:

3956-3957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澳門大學的專責公證員。
相關法規 :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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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大學高級行政主任梁澤松法學士為該大學的專責公證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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