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李榮勝擔任政府駐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徐秀玲的請求,免除其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委員。
二、委任陸麗芬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委員,及其代任人梁麗芬,任期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呂紅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藝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完善醫療系統建設方案》提供工程顧問諮詢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