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決議、第1333(2000)號決議及第1390(2002)號決議,以及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1988(2011)號決議及第1989(2011)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將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改稱為“安全理事會關於基地組織及有關個人和實體的第1267(1999)號和第1989(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為此,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制定及維持的綜合名單改稱為“基地組織制裁名單”,且僅載列與基地組織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的名字;
上述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更新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更新的基地組織制裁名單的英文原文及其葡文譯本。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