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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1988(2011)號決議;
上述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通過根據該決議制定的與塔利班有關聯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單,並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更新該名單;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制定並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更新的個人和實體名單的英文原文及其葡文譯本。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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