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3

刊登日期:

2013.3.20

版數:

3671-3673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旅遊局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以及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六)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Isabel Azedo Augusto為旅遊局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委任Isabel Azedo Augusto擔任旅遊局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86年5月至1988年2月,以臨時散位方式擔任財政司三等文員;
    ——1988年3月至1989年11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原澳門總督府辦公室首席公關督導員;
    ——1989年11月至1990年7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原總督暨政務司辦公室首席公關督導員;
    ——1990年8月至1992年3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原總督暨政務司辦公室特級助理技術員;
    ——1994年5月至2003年12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司(局)特級助理技術員;
    ——2004年1月至2007年3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特級技術員;
    ——2007年4月至2009年7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特級助理技術員;
    ——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轉入旅遊局編制外合同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
    ——自2008年3月至2011年8月,擔任旅遊局職務主管;
    ——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旅遊產品處處長一職。

    法規:

    第7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3

    刊登日期:

    2013.3.20

    版數:

    367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科研基地國家重點實驗室裝修及機電工程項目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譚志端建築商”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科研基地國家重點實驗室裝修及機電工程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7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3

    刊登日期:

    2013.3.20

    版數:

    367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機電工程駐工地監理顧問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機電工程駐工地監理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7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3

    刊登日期:

    2013.3.20

    版數:

    3674

    • 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一名成員,代替另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淑群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代替劉蘇寧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António José Mata Rato代任,任期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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