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2079(2012)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歡迎利比里亞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自2006年1月以來在重建利比里亞以造福全體利比里亞人方面持續取得進展,
強調利比里亞必須在木材部門繼續取得進展,有效實施並強制執行2006年10月5日經簽署成為法律的《國家林業改革法》以及關於收入透明度(《利比里亞採掘業透明度措施法》)和關於解決土地產權和保有權(《關於森林土地的社區權利法》和《土地委員會法》)的其他新立法,
鼓勵利比里亞政府重申其承諾並加倍做出努力,確保在利比里亞採用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採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走私毛坯鑽石,
鼓勵利比里亞政府改進對黃金業的管制並就此通過必要的立法,尤其是在有關地區辦事處這樣做,集中精力有效地管理黃金生產業,
強調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改善利比里亞全境安全以及幫助該國政府在全國各地,尤其是在人口中心、邊界地區和利比里亞的鑽石、黃金、木材和其他自然資源產區建立管轄權方面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的報告(S/2012/901),
強調安理會決心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努力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條件,歡迎建設和平委員會的參與,鼓勵包括捐助方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方支持利比里亞政府的努力,
確認維持和平行動部關於聯合國各維持和平特派團與安全理事會各制裁委員會專家組之間合作與共享信息的準則得到實施,
呼籲所有利比里亞領導人推動重大和解和包容性對話,以鞏固和平,推進利比里亞的民主發展,
認定儘管已經有重大進展,但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仍然有效,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在執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金融措施方面缺乏進展,要求利比里亞政府盡一切必要努力履行其義務;
2.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的12個月期間:
(a)延長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旅行措施;
(b)延長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先前規定、並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第1731(2006)號決議第1(b)段、第1903(2009)號決議第3、4、5和第6段及第1961(2010)號決議第3段修訂的軍火措施;
(c)根據全國實現穩定工作取得的進展,審查本段和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以確定可否修改或解除制裁制度的全部或部分措施,審查應在上述12個月期間結束時進行,中期審查至遲在2013年5月30日前進行;
3. 還決定在利比里亞政府向安理會報告已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所列終止有關措施的條件,並向安理會提供信息說明據以作出此種評估的理由後,應利比里亞政府的請求,審查上述任一措施;
4. 敦促利比里亞政府和相關指認國在專家小組協助下,視需要立即更新公開備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凍結資產名單的理由;
5. 決定將根據第1903(2009)號決議第9段任命的專家小組的任期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延長12個月,以便與利比里亞政府和科特迪瓦專家小組密切合作,執行下列任務:
(a)前往利比里亞和鄰國執行兩次後續評估任務,以進行調查並編寫一份中期報告和一份最後報告,說明經第1903(2009)號決議修訂的軍火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的情況,列入任何與委員會指認第1521(2003)號決議第4(a)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個人相關的信息,並說明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
(b)評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的影響、實效和持續必要性,尤其是對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名下資產的影響、實效和持續必要性;
(c)確定可在哪些領域加強利比里亞和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並就此提出建議,以利於執行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
(d)在利比里亞不斷演變的法律框架內,評估森林和其他自然資源在何種程度上促進和平、安全與發展而不是助長不穩定,評估相關立法(《國家林業改革法》、《土地委員會法》、《關於森林土地的社區權利法》和《利比里亞採掘業透明度倡議法》)及其他改革努力在何種程度上幫助進行這一過渡,並酌情提出建議,說明這些自然資源如何能夠更有力地促使該國逐漸走向可持續和平與穩定;
(e)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積極合作,包括在金伯利進程預定2013年進行的訪問期間這樣做,並評估利比里亞政府遵守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情況;
(f)至遲在2013年6月1日和2013年12月1日,就本段列舉的所有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分別提出一份中期報告和一份最後報告,並在這兩個日期之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員會通報最新情況,特別是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所規定措施以來在森林部門取得的進展,以及2007年4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所規定措施以來在鑽石部門取得的進展;
(g)與其他相關專家小組,特別是第1980(2011)號決議第13段重新組建的科特迪瓦問題專家小組,積極合作;
(h)協助委員會更新公開備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凍結資產名單的理由;
6. 請秘書長重新任命專家小組,並作出必要財政和安保安排,以支持專家小組的工作;
7. 籲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政府在專家小組任務的各個方面與專家小組通力合作;
8. 回顧根據2006年《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公約》的規定,相關政府當局要擔負控制利比里亞境內以及利比里亞與鄰國之間小武器流通的責任;
9. 重申聯利特派團和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聯科行動)需要定期協調它們在臨近利比里亞─科特迪瓦邊界地區的戰略與行動,以便促進次區域的安全;
10. 指出聯利特派團務必在部署區內,並在不影響其任務規定的情況下,繼續向利比里亞政府、委員會和專家小組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並繼續執行以往的決議、包括第1683(2006)號決議規定的各項任務;
11. 呼籲利比里亞政府完成2009年金伯利進程審查小組建議的執行工作,加強對鑽石開採和出口的內部管制,特別是在地區辦事處這樣做,集中精力更好地對自然資源進行負責和透明的管理;
12. 鼓勵金伯利進程繼續與專家小組合作,並就利比里亞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各種動態提出報告;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