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3

刊登日期:

2013.3.13

版數:

254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2013年服務承諾之監察及市民滿意度調查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大學簽訂2013年服務承諾之監察及市民滿意度調查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6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3

    刊登日期:

    2013.3.13

    版數:

    254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2013年旅遊活動中心及澳門商務旅遊中心(利斯大廈)電力設備保養維修及小型維修工程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譚端記電業工程”簽訂提供2013年旅遊活動中心及澳門商務旅遊中心(利斯大廈)電力設備保養維修及小型維修工程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7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3

    刊登日期:

    2013.3.13

    版數:

    254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統籌第二十七屆澳門國際音樂節節目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莫華倫”簽訂提供統籌第二十七屆澳門國際音樂節節目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