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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九澳港興建與經營批給合同》第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玉葉擔任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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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葉華雄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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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赤鱲角機場客運碼頭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郭光華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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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外港)與香港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錦輝擔任政府駐STCT信德中旅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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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