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透過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資訊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二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茲公佈,尚佩珊(Seong Pui San)女士為其曾任澳門海關關員之丈夫鄺永亮申請死亡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補助。任何人士如自認具有領取上述津貼及其他補助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部門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接獲任何異議,則其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八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兩名編制外合同人員分別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Roque Silva Chan | 81.7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廳長 陳家輝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處長 鄧偉民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林嘉煌(澳門保安部隊事 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新聞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
政策研究室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壹(1)缺,經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氹仔體育路185-195號政策研究室地下大堂,並上載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 。(http://portal.gov.mo/web/guest/proclamation/others)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以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入職中央開考編號:002-2013-TS-01)
茲根據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中央開考,填補各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五十二個(52)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同一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為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各公共部門的職缺
2.1 編制內職缺──四十五個(45):行政公職局──七個(7);印務局──兩個(2);退休基金會──四個(4);財政局──兩個(2);統計暨普查局──兩個(2);勞工事務局──兩個(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四個(4);司法警察局──三個(3);衛生局──兩個(2);旅遊局──十個(10);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兩個(2);旅遊學院──一個(1);港務局──一個(1);房屋局──一個(1);環境保護局──兩個(2)。
2.2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的職缺──七個(7):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個(1);審計署──三個(3);人力資源辦公室──兩個(2);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個(1)。
3.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4.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資訊範疇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設計、編寫資訊項目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且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投考。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投考。
7. 投考方式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親臨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報考(可透過網頁http://www.safp.gov.mo/在網上預約報考時間),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的證明文件;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7.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投考人如有合理理由無法交齊用作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文件,應以個人名譽作出聲明,承諾在臨時名單中的指定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5 上指專用印件可到印務局購買或從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1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8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履歷分析=2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公佈名單
12.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2 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 考試範圍
13.1 「法例」部分:
a)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b)第63/85/M號法令;*
c)第39/GM/96號批示——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的活動協調機制;
d)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13.2 「資訊管理」部分:
a)信息技術治理;
b)資訊項目管理及實施的相關知識;
c)資訊安全及危機管理。
13.3 「網絡系統構建及管理」部分:
a)電腦結構及硬件的知識;
b)電腦邏輯運算;
c)網絡協定和標準、互聯網的認識;
d)網絡及相關設備的知識,包括:基本應用、網絡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配置、操作及維護的知識;
e)Windows及Linux作業系統相關知識,包括:基本應用、系統的規劃、設計、配置、操作及維護的知識;
f)SQL資料庫的構建、維護及優化技術;
g)網絡及硬件的各種測試方式的相關知識;
h)資訊及網絡保安的知識。
13.4 「應用系統分析及開發」部分:
a)軟件系統的分析方法及系統開發的知識;
b)Microsoft Office VBA 程式設計;
c)網頁設計、編程及測試的相關知識,包括:HTML、CSS、JavaScript;
d)網頁系統開發的相關技術,包括 Web service、Web API、 Ajax 等;
e)具備Microsoft.NET開發知識,當中需掌握以C#、ASP.NET及Windows Forms開發應用系統;
f)以Java EE進行企業式軟件系統開發的相關知識;
g)SQL的應用;
h)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等)的相關知識。
於知識考試的任何階段,投考人均可查閱第13.1點內所列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公職局局長 朱偉幹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處長 陳子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廳長 岑錦棠
退休基金會處長 羅禮堅
旅遊局處長 何駿民
司法警察局處長 陳思晶
勞工事務局處長 徐麗芬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卓君
統計暨普查局廳長 劉煜源
財政局處長 蕭燕玲
環境保護局處長 馮文安
行政公職局處長 李紹昌
旅遊學院職務主管 黎頴超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I. 散位合同人員空缺:
——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II.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III. 編制內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印務局為填補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印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印務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官印局街印務局內,並於印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晉升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行政及財政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內,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相關空缺,經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為填補經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二十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二十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批示,及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六名工人組別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文書送遞範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格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2.1. 必要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投考人方可報考:
a)具備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資格;
b)具備小學畢業學歷;及
c)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符合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
d)具有兩年或以上工作經驗;
e)具有輕型電單車或輕型客車駕駛執照。
2.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由培訓實體發出之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由僱主發出的2年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或由其本人以名譽作出擁有2年的工作經驗的聲明;及
e)經投考人簽署之中文或葡文履歷;
f)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之年資、在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b)及f)項所指文件,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並連同上述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十四字樓財政局行政暨財政處遞交。
4. 職務性質
負責一般辦公室的文件送遞及外勤工作,並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及機器的操作,如摺信機、影印機,書籍釘裝機等辦公室器材。
5. 薪俸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二級別內所載的150點。
6. 甄選方式
6.1. 以知識筆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
6.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在知識筆試或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及不能進入下一甄選方法;
6.3. 知識筆試的範圍:一般常識;
6.4. 知識筆試的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6.5.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6.6.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6.7. 如得分相同,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6.8. 凡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甄選方式的應考人將自動被淘汰。
7. 最後成績
各項甄選方法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9. 名單的張貼地點
9.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會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f.gov.mo);
9.2. 成績名單將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f.gov.mo)。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少玲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詠坤
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坤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特級技術輔導員 Ricardo Campo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何建霞 | 87.8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勞工事務局勞動保護處處長 蘇有衡
正選委員:勞工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若莉
司法警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雨新(行政公職 局指定人員)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把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載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28/dir/DSAL/2012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八月四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
1. 將以下屬勞動監察廳的行政技術管理權限轉授予勞動監察廳廳長李樂怡學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1.1. 簽署該單位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常規性書信、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1.2. 批准所屬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1.3.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1.4. 界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1.5. 准許簽發存檔於該單位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3. 透過獲司長確認後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上述獲轉授權人可將被視為有助部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具主管職務的人員。
4.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追認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獲轉授權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6. 本批示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丁雅勤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載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28/dir/DSAL/2012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八月四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
1. 將以下屬職業安全健康廳的行政技術管理權限轉授予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林玉章學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1.1. 簽署該單位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常規性書信、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1.2. 批准所屬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1.3.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1.4. 界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1.5. 准許簽發存檔於該單位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3. 透過獲司長確認後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上述獲轉授權人可將被視為有助部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具主管職務的人員。
4.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追認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獲轉授權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6. 本批示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丁雅勤
本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消費者委員會,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地下電梯大堂供查閱,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consumer.gov.mo。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壹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水電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黃偉鴻
委員:警長 梁家滔
技術工人 鄭德其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鄧子茵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鍾麗森
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技術輔導員 林漪鈴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汽車維修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馮嘉俊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Da Conceição Ferreira Anita
重型車輛司機 簡永堅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資訊設備、軟件使用權及應用軟件」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148,6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工作/訓練服套裝」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60,000.00(澳門幣陸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針織衫」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本局前二等技術員編號046960,鄧佩欣的母親劉呀女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李海鋒 | 71.7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思晶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勁峰
二等技術員(建設發展辦公室) 蕭藹華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為進入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八十缺,現公布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且獲准進入實習之學員:
姓名 | 分 | |
1.º | 梁淑文 | 78.41 |
2.º | 歐陽賢達 | 75.85 |
3.º | 陳健昇 | 75.24 |
4.º | 方嘉偉 | 75.07 |
5.º | 溫少顏 | 74.78 |
6.º | 余楚傑 | 74.70 |
7.º | 歐麗冰 | 74.61 |
8.º | 楊偉泉 | 74.59 |
9.º | 梁燕華 | 74.43 |
10.º | 梁展圖 | 74.25 |
11.º | 方嘉乾 | 74.18 |
12.º | 溫偉文 | 74.13 |
13.º | 林錫顯 | 73.99 |
14.º | 鄧思瑋 | 73.94 |
15.º | 蕭嘉裕 | 73.84 |
16.º | 朱永燊 | 73.72 |
17.º | 曾健恩 | 73.53 |
18.º | 劉少明 | 73.50 |
19.º | 徐少雯 | 73.47 |
20.º | 蘇少敏 | 73.41 |
21.º | 林家輝 | 73.38 |
22.º | 吳劍幫 | 73.35 |
23.º | 梁偉藝 | 73.19 |
24.º | 袁耀輝 | 73.18 |
25.º | 劉文軒 | 72.96 |
26.º | 戴祖迪 | 72.90 |
27.º | 袁柏謙 | 72.89 |
28.º | 李建章 | 72.78 |
29.º | 趙海量 | 72.68 |
30.º | 李錦添 | 72.66 |
31.º | 蘇麗玲 | 72.60 |
32.º | 陳健邦 | 72.59 |
33.º | 許嘉豪 | 72.58 |
34.º | 林佳輝 | 72.54 |
35.º | 蕭柏瑤 | 72.34 |
36.º | 梁志榮 | 72.32 |
37.º | 鄧莉瑩 | 72.29 |
38.º | 張健偉 | 72.23 |
39.º | 杜利茵 | 72.14 |
40.º | 陳少林 | 72.10 |
41.º | 趙錦輝 | 72.09 |
42.º | 譚文祥 | 72.08 |
43.º | 梁永成 | 72.05 |
44.º | 張凌杰 | 71.95 |
45.º | 許偉桓 | 71.84 |
46.º | 黃斯源 | 71.82 |
47.º | 李穎欣 | 71.81 |
48.º | 盧偉浩 | 71.76 |
49.º | 張文鋒 | 71.69 |
50.º | 陸元斌 | 71.62 |
51.º | 黃玉婷 | 71.53 |
52.º | 黃嘉輝 | 71.43 |
53.º | 黃子傑 | 71.37 |
54.º | 朱雅文 | 71.14 |
55.º | 陳少結 | 71.07 |
56.º | 梁翰霆 | 70.85 |
57.º | 陳劍雄 | 70.82 |
58.º | 薛北輝 | 70.70 |
59.º | 呂斌斌 | 70.55 |
60.º | 鄭嘉恆 | 70.48 |
61.º | 何文迅 | 70.47 |
62.º | 方正隆 | 70.38 |
63.º | 張達 | 70.33 |
64.º | 陳錦恩 | 70.32 |
65.º | 鄺澳洋 | 70.19 |
66.º | 伍嘉榮 | 70.08 |
67.º | 周健業 | 69.72 |
68.º | 湯善康 | 69.47 |
69.º | 胡偉雄 | 68.96 |
70.º | 歐陽麗虹 | 66.77 |
備註: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偉坤 | 70.9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顧問高級技術員(土地工務運輸局) 黃冠翹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吳乃志 | 67.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何偉明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勁峰
首席技術輔導員(財政局) 蔡淑紅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經由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
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監獄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姓名 | 分 | |
1.º | 葉炳基 | 89.55 |
2.º | 林子輝 | 83.35 |
3.º | 陳智伶 | 78.9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捐血中心主任 許萍
正選委員:主治醫生 陳鞏
候補委員:主治醫生 林妙玲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矯形外科及創傷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四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四條第五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五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七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兩臺呼吸機”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的本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叁拾壹元正($3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萬捌仟元正($18,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壹臺多波長激光儀”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的本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貳拾玖元正($2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元正($3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經考慮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行使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教育廳廳長梁慧琪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遵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所載的撥款,批准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0(澳門幣十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二、轉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給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超時工作;
(三)遵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所載的撥款,批准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0(澳門幣十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則減半;
(四)簽署發送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三、轉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但領導及主管人員的任用除外;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三)簽署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四)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年資獎金,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八)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或合同執行的文件,但屬兩位副局長的權限除外;
(九)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批准教育暨青年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管理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一)批准就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屬兩位副局長的權限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轉授予本局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馮若梅在管理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內,遵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所載的撥款,批准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開支的權限,但以$30,000.00(澳門幣三萬元)為限。
五、轉授予本局青年試館主任盧靜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遵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所載的撥款,批准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二)簽署發送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六、轉授予北區中葡小學校長林炳煥簽署發送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七、對於是次所轉授的簽署發送文書的權限,不包括發送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
八、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九、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透過經本人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當認為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屬下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十一、追認教育廳廳長梁慧琪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一款所指的行為。
十二、追認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行為。
十三、追認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馮若梅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四款所指的行為。
十四、追認青年試館主任盧靜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五款所指的行為。
十五、追認北區中葡小學校長林炳煥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六款所指的行為。
十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經考慮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二、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的報到憑證;
(二)批准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所載的撥款應付之開支的處理、結算和支付,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並需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八條和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三)簽署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四)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0號法律規定的晉階;
(五)按照法律規定,發給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確定終止職務補償;
(六)按照法律規定,分配公費住宅電話。
三、本授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透過經本人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當認為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屬下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六、追認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四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二.四. 具有電工範疇之專業資格*或三年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三十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電工範疇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或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五)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六)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三)、(四)及(六)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安裝、保存和維修電路和電氣設備:理解各種圖則、圖表或其它技術規格;安裝電動、發聲、發熱、冷凍、發光或動力的機器、器材和設備;決定位置和安裝電氣配件,尤其是安裝配電板、斷路器、分流器、電錶、開關和插座;安排和固定導電體;適當地彎曲和固定金屬、塑膠或其他物料的通道和管道,以安放電線或電纜;接駁或使駁口絕緣以便得到所要求的電路;找出和確定裝置或運作的障礙,並在有需要時使用檢查和量度器;使用適合的工具,緊接、焊接、以任何方式維修或替換機組、部件或損壞的電線和作有關的安裝;當工作流程需要,可從事簡單的泥水或木工工作;可以專門從事汽車電氣或電動系統故障等方面的工作;遵守所處理設施方面的法律規定。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二級別內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及技能測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30%;
(三)履歷分析——20%。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九.二. 電工範疇之安裝及維修電路和電氣設備的相關知識;
九.三. 電工範疇之相關操作技術;
九.四.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九.一.所指的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張敏輝
正選委員: 中心主任 薛鳳翹
二等技術員 謝國樑
候補委員: 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官明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緯亭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視聽設備機械工範疇)六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二.四. 具有視聽設備機械工範疇之專業資格*或三年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三十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視聽設備機械工範疇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或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五)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六)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三)、(四)及(六)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檢驗、保存和調校其負責的機組,包括視聽設備:理解圖則和明瞭調校機械或配件的技術規格;檢查機組的運作以便發現和找出運作時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所需的維修和更換;試驗機組和進行有助於機械正常運作的調校;按機械的技術規格添加潤滑油;可操作一種指定的專門機器。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二級別內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及技能測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30%;
(三)履歷分析——20%。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九.二. 視聽設備維修和保養的知識;
九.三. 視聽設備機械工範疇之相關操作技術,包括視聽設備維修技術;
九.四.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九.一.所指的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榮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陳嘉健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遠航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萬雄
職務主管 楊榮吉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水喉工範疇)一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二.四. 具有水喉工範疇之專業資格*或三年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三十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水喉工範疇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或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五)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六)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三)、(四)及(六)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連接、安裝、保養和維修供水或衛生設施的支管和器具:理解圖則或其它技術規格、切割管子、用螺絲釘鎖緊、用鏜頭弄滑和使管子彎曲;用接頭、肘管接頭、十字接頭、塞栓或其它零件或透過焊接方法去接駁管子;拉緊管子,使用氣壓計或水壓計去檢查其防漏能力;進行保養和維修工作,尤其更換水龍頭的皮線和活門,修理管子、接頭和疏通渠道;在牆或地面鑿孔道以便管道通過。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二級別內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及技能測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30%;
(三)履歷分析——20%。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九.二. 水喉工範疇之安裝及維修供水的支管及器具的相關知識;
九.三. 水喉工範疇之相關操作技術;
九.四.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九.一.所指的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張敏輝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薛鳳翹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緯亭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官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遠航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十一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二.四. 具有助理管理員範疇之專業資格*或三年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三十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助理管理員範疇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或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五)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六)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三)、(四)及(六)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接收、儲存和交付各種貨物、原料、工具、製成品和其它用品,並將之整理、保存和維持適當的記錄:按照送貨單據或其他文件,檢查和核實貨物的入倉和出倉情況,並作適當的登記;整理貨物並顧及其保存條件以方便提取貨物;為補充已出倉的貨物作必要的訂貨或通知有權限機關;定期檢查存貨是否與記錄相符,以及登記損壞或遺失的貨物;當有需要時指導起御貨物。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二級別內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九.二. 倉庫和存貨記錄的知識;
九.三.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九.一.所指的法例,在知識考試期間,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繼春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慧明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關志恆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遠航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廚師範疇)一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四)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三)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擬定菜單及安排、監督和執行所有做膳所需的工作:配制適量的食物和調味品以烹煮所提供飯菜的數量;切割、洗滌、去骨、刮去魚鱗或執行其他同類工作;按照所煮飯菜的類型使用調味料調製食物;烹煮食物,用適當的器皿盛載以便將之炸、煮、炆、焗或烤,跟進烹煮過程和當食物熟透時離火;嚐試及調味,並將之放於已作適當伴碟和裝飾的器皿內;可製作餅食;有時負責廚房物資的供給和記錄每天耗用的物料;維護食具和工作地點的衛生條件;並可協助其他的人員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一級別內所載的11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九.二. 配制及烹調食物的知識。
九.三.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九.一.所指的法例,在知識考試期間,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白琼紅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蘇夏珍
職務主管 李錦琪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莫佩瑛
職務主管 雷耀棠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門工範疇)三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四)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三)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看守進出人數眾多的樓宇:提供簡單資料以便為來訪者引路;就異常情況通知上級;有時需記錄進出的人流;勸諭擾亂秩序或濫用權利的人;禁止未經許可的人士進入;開關門戶和通道;關注工作地點的保養和清潔。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一級別內所載的11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九.二. 接待公眾的基本知識;
九.三.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九.一.所指的法例,在知識考試期間,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曾曉茵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鄺耀忠
二等技術員 曹玉籣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盧碧燕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遠航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園丁範疇)一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四)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三)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種植及護理公園和花園的花卉、喬木、灌木和其他植物:栽種草皮、翻新損毀部份及使用適當的工具和機器修剪草地;準備培植土,供花壇、溫室或種植或播種用以美化公共花園或公園的地方使用;護理植物的生長、澆水、除草、修剪枝幹、移植和培育幼苗;進行防蟲害護理工作;籌劃種植場及進行適當的調整;適當地調控通風系統和控制溫室內的溫度和濕度;保持花壇及通道的清潔並進行保養;執行美化工作地點的類似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一級別內所載的11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九.二. 園藝知識;
九.三.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九.一.所指的法例,在知識考試期間,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 冼尚禮
正選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劉培英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遠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梁綺華
二等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十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四)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三)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或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一級別內所載的11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九.二.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九.一.所指的法例,在知識考試期間,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鄭國卿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梁積龍
職務主管 雷耀棠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 蘇夏珍
職務主管 李錦琪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化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司徒琳麗 | 80.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司徒少媐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Adelaide Ferreira Castilho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覺生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李慧茹 | 78.31 |
2.º | 陳志明 | 77.75 |
3.º | 楊俊昌 | 66.7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蔡兆源
正選委員(秘書):處長 劉結艷
正選委員:高級技術員 郭穎彤(行政公職局指定)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現為“社會工作局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有興趣的投標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查閱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須繳付澳門幣壹佰元正($100)。
截標日期、遞交地點及方式:
投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上午十二時正前遞交至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並按照上述《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的規定,備妥適當文件及以火漆印封妥。
臨時保證金:
為保證切實及準時履行提交標書所承擔的義務,於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前,須以現金、本票或銀行擔保向本局繳交澳門幣壹拾柒萬元整($170,000.00)作為臨時保證金(三種方式均以社會工作局會計暨出納科發出的憑單為準)。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開標訂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地下G舖社會工作局會議室舉行。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期、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評標準則:
(一)投標價 (50%);
(二)以往曾為本局或其他同類機構提供保安服務的經驗及其服務表現 (服務期不少於三個月)(25%);
(三)提供保安服務的人力資源、裝備及培訓 (15%);
(四)從事保安行業的時間及公司組織架構 (1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本競投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所遞交之標書文件出現疑問作出解答。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編制外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中文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澳門大學現公佈二零一二年第四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Chika Yamada | 23/11/2011 | $7,500.00 | 為日文研究中心之交換實習生提供十月至十二月份之津貼。 |
Kaede Iwakawa | 22/06/2012 | $7,500.00 | |
Kayo Hashimoto | 23/11/2011 | $7,500.00 | |
Maki Yamaguchi | 23/11/2011 | $7,500.00 | |
Chang Meihua | 26/10/2011 | $12,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華夏綠洲助學行動助學金。 |
Pang Xue | 26/10/2011 | $12,000.00 | |
Chan Hoi Ian | 07/12/2011 07/03/2012 |
$10,000.00 | 澳門大學海外交流資助。 |
Chan Ka Hei | 07/12/2011 07/03/2012 |
$8,500.00 | |
Chen Hanling | 07/12/2011 07/03/2012 |
$122.06 | |
Chen Huaming | 07/12/2011 07/03/2012 |
$8,500.00 | |
Cheong Wai Kun | 07/12/2011 07/03/2012 |
$10,000.00 | |
Ieong Im Im | 07/12/2011 07/03/2012 |
$10,000.00 | |
Kwok Tung Wa | 07/12/2011 07/03/2012 |
$10,000.00 | |
Lei Si Kei | 07/12/2011 07/03/2012 |
$6,000.00 | |
Li Chun | 07/12/2011 07/03/2012 |
$4,500.00 | |
Lou Man | 07/12/2011 07/03/2012 |
$10,000.00 | |
Zeng Xihuan | 07/12/2011 07/03/2012 |
$10,000.00 | |
Zhang Qin Yuan | 07/12/2011 07/03/2012 |
$2,378.68 | |
Zhou Yicheng | 07/12/2011 07/03/2012 |
$4,002.80 | |
Chen Fei | 29/12/2012 | $3,625.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研究計劃之津貼。 |
Chen Shengbiao | 28/12/2012 | $3,788.00 | |
You Chengcheng | 29/12/2012 | $3,750.00 | |
Zhou Yingsi | 28/12/2012 | $3,573.00 | |
Ao Ieong Chi Kit | 19/12/2012 | $5,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獎學金。 |
Au Yeung Ka Kei | 13/11/2012 | $5,000.00 | |
Cai Xiaojun | 04/12/2012 | $5,000.00 | |
Cha Yijun | 19/12/2012 | $10,000.00 | |
Chan Ka Man | 04/12/2012 | $5,000.00 | |
Chan Nim Ian | 13/11/2012 | $15,000.00 | |
Chan Sam Mei | 19/12/2012 | $5,000.00 | |
Chan Soi Man | 19/12/2012 | $5,000.00 | |
Chan Wai Teng | 19/12/2012 | $5,000.00 | |
Chan Weng Chi | 19/12/2012 | $5,000.00 | |
Chan Weng I | 13/11/2012 | $15,000.00 | |
Chang Kit Peng | 04/12/2012 | $10,000.00 | |
Chang Wai Tong | 19/12/2012 | $15,000.00 | |
Chang Weng Long | 19/12/2012 | $10,000.00 | |
Cheang Hio Hei | 19/12/2012 | $10,000.00 | |
Cheang I Neng | 16/11/2012 | $5,000.00 | |
Cheang Weng | 04/12/2012 | $5,000.00 | |
Chen Chuangpeng | 16/11/2012 | $10,000.00 | |
Chen Guanhua | 16/11/2012 | $10,000.00 | |
Chen Shengbiao | 16/11/2012 19/12/2012 |
$25,000.00 | |
Cheok Meng Fai | 13/11/2012 | $15,000.00 | |
Cheong Man Hong | 19/12/2012 | $5,000.00 | |
Cheong Mei In | 19/12/2012 | $25,000.00 | |
Cheong Weng Hang | 16/11/2012 | $10,000.00 | |
Chong Chi Leong | 16/11/2012 | $5,000.00 | |
Chong Mei Leng | 19/12/2012 | $10,000.00 | |
Chu Ka Sin | 19/12/2012 | $10,000.00 | |
Dai Wei | 04/12/2012 | $10,000.00 | |
Ding Junxiao | 31/08/2012 | $8,000.00 | |
Duan Xuetong | 13/11/2012 | $10,000.00 | |
Fan Zhexu | 31/08/2012 | $8,000.00 | |
Feng Ruixue | 31/08/2012 | $8,000.00 | |
He Jiabei | 19/12/2012 | $60,000.00 | |
He Jiaqi | 16/11/2012 | $10,000.00 | |
He Liangbo | 31/08/2012 | $8,000.00 | |
He Weijun | 16/11/2012 | $5,000.00 | |
Ho Chi San | 19/12/2012 | $5,000.00 | |
Ho Ka Man | 19/12/2012 | $5,000.00 | |
Ho Pui Cheng | 19/12/2012 | $10,000.00 | |
Ho Weng Sam | 19/12/2012 | $5,000.00 | |
Hoi Hou Hong | 19/12/2012 | $5,000.00 | |
Hon Kai Nei | 19/12/2012 | $60,000.00 | |
Huang Pingping | 13/11/2012 | $10,000.00 | |
Iau Lai In | 19/12/2012 | $15,000.00 | |
Ieong Ka Seng | 19/12/2012 | $5,000.00 | |
Ieong Lai Ha | 04/12/2012 | $10,000.00 | |
Ieong Sin I | 04/12/2012 | $10,000.00 | |
Ip Weng Kan | 13/11/2012 | $10,000.00 | |
Jiang Shu | 04/12/2012 | $10,000.00 | |
Jing Peiwen | 19/12/2012 | $10,000.00 | |
Júlio Miguel dos Anjos | 13/11/2012 | $15,000.00 | |
Ko Ka Lee | 13/11/2012 19/12/2012 |
$15,000.00 | |
Ku Kin Ian | 16/11/2012 | $10,000.00 | |
Lai Kit Mei | 19/12/2012 | $15,000.00 | |
Lam Chun Wa | 04/12/2012 | $10,000.00 | |
Lam Kin Fai | 19/12/2012 | $5,000.00 | |
Lam Mei Mei | 19/12/2012 | $60,000.00 | |
Lam Un Wa | 19/12/2012 | $5,000.00 | |
Lao Sou Fan | 31/08/2012 | $8,000.00 | |
Lao Weng Ip | 16/11/2012 | $10,000.00 | |
Lei I Seong | 19/12/2012 | $5,000.00 | |
Lei Kit Ieng | 31/08/2012 | $8,000.00 | |
Lei Sin U | 19/12/2012 | $5,000.00 | |
Lei Sok I | 19/12/2012 | $5,000.00 | |
Lei Wai Leng | 19/12/2012 | $15,000.00 | |
Leong Chi Chong | 04/12/2012 | $5,000.00 | |
Leong Choi Wai | 19/12/2012 | $10,000.00 | |
Leong In Peng | 19/12/2012 | $10,000.00 | |
Leong Ka Wai | 19/12/2012 | $10,000.00 | |
Leong Seng Ip | 19/12/2012 | $20,000.00 | |
Leong Sio Wai | 19/12/2012 | $5,000.00 | |
Leong Un Fong | 19/12/2012 | $5,000.00 | |
Leong Weng Ian | 19/12/2012 | $10,000.00 | |
Li Zhenming | 16/11/2012 | $10,000.00 | |
Liang Jiayi | 16/11/2012 | $10,000.00 | |
Liang Shuang | 19/12/2012 | $10,000.00 | |
Liang Youyan | 16/11/2012 | $10,000.00 | |
Liao Tianchi | 19/12/2012 | $10,000.00 | |
Lin Weiyan | 04/12/2012 | $10,000.00 | |
Loi Mei Ian | 19/12/2012 | $20,000.00 | |
Lui On I | 19/12/2012 | $10,000.00 | |
Luo Yuewei | 04/12/2012 | $10,000.00 | |
Lv Wenwen | 04/12/2012 | $5,000.00 | |
Mok Lai Kuan | 19/12/2012 | $5,000.00 | |
Ng Cen Ana | 13/11/2012 | $15,000.00 | |
Ng Hoi Kuan | 19/12/2012 | $5,000.00 | |
Ng In Leng | 19/12/2012 | $5,000.00 | |
Ng Ka Leng | 19/12/2012 | $5,000.00 | |
Pui Sin In | 04/12/2012 | $5,000.00 | |
Shao Qihan | 13/11/2012 | $10,000.00 | |
Shen Qian | 19/12/2012 | $15,000.00 | |
Shen Qiaochu | 16/11/2012 | $10,000.00 | |
Su Baijing | 16/11/2012 | $5,000.00 | |
Sun Yuchen | 04/12/2012 | $10,000.00 | |
Tang Shu Qing | 19/12/2012 | $10,000.00 | |
Tian Yuchen | 31/08/2012 | $8,000.00 | |
Tong Sin Kei | 19/12/2012 | $5,000.00 | |
U Ka Peng | 13/11/2012 | $10,000.00 | |
U Wai Cheng | 19/12/2012 | $5,000.00 | |
U Wing Sum | 19/12/2012 | $10,000.00 | |
Un Iok Sim | 19/12/2012 | $5,000.00 | |
Wang Ruihan | 19/12/2012 | $10,000.00 | |
Wang Xiangbo | 04/12/2012 | $10,000.00 | |
Wang Yunwen | 31/08/2012 | $8,000.00 | |
Wei Xing | 19/12/2012 | $10,000.00 | |
Weng Yixuan | 13/11/2012 | $5,000.00 | |
Wong Io Man | 19/12/2012 | $15,000.00 | |
Wong Ka Lei | 19/12/2012 | $10,000.00 | |
Wong Pou Keng | 13/11/2012 | $15,000.00 | |
Wong Wai I | 19/12/2012 | $5,000.00 | |
Wong Weng I | 04/12/2012 | $10,000.00 | |
Wu Ge | 19/12/2012 | $10,000.00 | |
Wu Kaixin | 16/11/2012 | $10,000.00 | |
Xiang Mengyuan | 19/12/2012 | $10,000.00 | |
Xu Yiyu | 19/12/2012 | $15,000.00 | |
Yang Shiheng | 19/12/2012 | $10,000.00 | |
Yang Siyao | 04/12/2012 | $10,000.00 | |
Yao Runan | 31/08/2012 | $8,000.00 | |
Yu Zeyu | 31/08/2012 | $8,000.00 | |
Zeng Linwei | 31/08/2012 | $8,000.00 | |
Zeng Tao | 19/12/2012 | $10,000.00 | |
Zeng Xiaodan | 04/12/2012 | $10,000.00 | |
Zhang Chi | 13/11/2012 | $10,000.00 | |
Zhang Chunyu | 19/12/2012 | $10,000.00 | |
Zhang Liuqian | 04/12/2012 | $10,000.00 | |
Zhang Meiting | 19/12/2012 | $5,000.00 | |
Zhang Peng | 04/12/2012 | $10,000.00 | |
Zhang Qiaowei | 19/12/2012 | $10,000.00 | |
Zhao Luochao | 04/12/2012 | $10,000.00 | |
Zheng Lijun | 19/12/2012 | $10,000.00 | |
Zou Xiangchen | 04/12/2012 | $10,000.00 | |
Cai Yanni | 21/05/2012 | $4,0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奧地利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Cheung Chio In | 21/05/2012 | $3,500.00 | |
Hu Yue | 18/01/2012 | $8,000.00 | |
Huang Meng | 18/01/2012 21/05/2012 |
$8,500.00 | |
Jiang Hang | 21/05/2012 | $4,500.00 | |
Liang Youyan | 21/05/2012 | $4,500.00 | |
Liu Hengdou | 18/01/2012 21/05/2012 |
$10,500.00 | |
Peng Yangxi | 08/02/2012 21/05/2012 |
$14,675.00 | |
Wang Junqi | 09/05/2012 | $4,000.00 | |
Xu Ke | 18/01/2012 | $8,000.00 | |
Xu Sheng | 18/01/2012 09/05/2012 |
$15,000.00 | |
Yao Xianjun | 08/02/2012 | $4,725.00 | |
Zhang Chunyu | 09/05/2012 | $4,500.00 | |
Zhang Dian | 09/05/2012 | $4,500.00 | |
Li Yueqi | 21/05/2012 | $4,0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加拿大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Xie Zijie | 09/05/2012 | $4,000.00 | |
Ying Kaijie | 21/05/2012 | $4,500.00 | |
Bai Bing | 09/05/2012 | $4,0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中國內地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Cheong Man U | 08/02/2012 | $2,000.00 | |
Guo Zeqian | 08/02/2012 | $1,400.00 | |
Huang Bingjie | 09/05/2012 | $3,000.00 | |
Liao Qixiang | 08/02/2012 | $4,500.00 | |
Sun Yiming | 18/01/2012 | $6,000.00 | |
Tang Xiaolu | 08/02/2012 | $5,450.00 | |
Un Chi Wai | 08/02/2012 | $1,700.00 | |
Wang Xiao | 21/05/2012 | $4,000.00 | |
Wong Ka Lai | 08/02/2012 | $2,000.00 | |
Zhang Xinwen | 09/05/2012 | $2,000.00 | |
Mo Shuyuan | 08/02/2012 | $6,1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芬蘭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Xie Tianyu | 08/02/2012 09/05/2012 |
$7,300.00 | |
Ao Lai Ieng | 18/01/2012 | $6,0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法國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Chen Hao | 21/05/2012 | $2,500.00 | |
Chen Yunyang | 08/02/2012 | $7,500.00 | |
Fong Wai Leng | 08/02/2012 | $5,400.00 | |
Gao Yuchan | 21/05/2012 | $4,500.00 | |
Ieong Wai In | 18/01/2012 | $6,000.00 | |
Qian Hang | 21/05/2012 | $4,000.00 | |
Sun Han | 21/05/2012 | $4,000.00 | |
Wang Qianyu | 08/02/2012 | $9,725.00 | |
Wu Jixuan | 21/05/2012 | $2,500.00 | |
Chan Chon In | 08/02/2012 | $6,0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德國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Leong Man Fai | 18/01/2012 | $6,000.00 | |
Leung Chi Wo | 23/02/2012 | $6,000.00 | |
Liu Jin | 08/02/2012 | $5,675.00 | |
Liu Xiaoou | 21/05/2012 | $4,000.00 | |
Luo Shiming | 18/01/2012 | $6,000.00 | |
Man Pui Ian | 18/01/2012 | $3,000.00 | |
Tang Weng Man | 08/02/2012 23/02/2012 |
$8,300.00 | |
He Jiaqi | 21/05/2012 | $3,5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香港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Li Xuewei | 18/01/2012 21/05/2012 |
$9,500.00 | |
Lin Han | 18/01/2012 | $5,000.00 | |
Liu Xiaoyun | 18/01/2012 | $4,000.00 | |
Wong Tsz Yin | 18/01/2012 | $4,100.00 | |
Xu Youtian | 08/02/2012 | $4,725.00 | |
Bai Xueqi | 21/05/2012 | $4,5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日本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Cai Ruping | 21/05/2012 | $4,0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韓國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Ho Ka I | 21/05/2012 | $4,500.00 | |
Lin Xin | 21/05/2012 | $3,500.00 | |
Sio Ka Wai | 23/02/2012 | $6,000.00 | |
Wan Hio Tong | 18/01/2012 | $6,000.00 | |
Wei Xing | 08/02/2012 09/05/2012 |
$9,000.00 | |
Wong Ka Ian | 23/02/2012 | $6,000.00 | |
Cheng Xian | 18/01/2012 09/05/2012 |
$7,5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挪威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Chong Kio Hei | 08/02/2012 | $4,950.00 | |
Dai Manling | 08/02/2012 | $6,100.00 | |
Li Wenxi | 08/02/2012 | $7,050.00 | |
Wong Si Kei | 18/01/2012 | $6,000.00 | |
Yao Yingying | 08/02/2012 | $4,900.00 | |
Zhang Lu | 21/05/2012 | $4,000.00 | |
Cheong San San | 23/02/2012 | $6,0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波蘭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Ke Qi | 08/02/2012 | $5,000.00 | |
Wu Gang | 08/02/2012 21/05/2012 |
$6,000.00 | |
Ana Paula Sou | 18/01/2012 | $6,0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葡國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Chan Cheok Hang | 08/02/2012 | $4,400.00 | |
Chan I Tan | 18/01/2012 | $6,000.00 | |
Chang Wai Tong | 08/02/2012 | $6,100.00 | |
Chen Dongfang | 08/02/2012 21/05/2012 |
$8,800.00 | |
Cheong Chao Seng | 23/02/2012 | $6,000.00 | |
Chong Sok I | 18/01/2012 | $6,000.00 | |
Kam Ka Lai | 23/02/2012 | $6,000.00 | |
Lai Chong Weng | 23/02/2012 | $6,000.00 | |
Lai Hoi Ieng | 08/02/2012 | $4,725.00 | |
Lam Un Wa | 08/02/2012 | $6,600.00 | |
Leong Hoi Neng | 23/02/2012 | $6,000.00 | |
Leong Weng Han | 08/02/2012 | $4,725.00 | |
Lin Bin | 08/02/2012 | $5,900.00 | |
Qi Chang | 08/02/2012 | $6,100.00 | |
Sio Cheok Un | 18/01/2012 | $6,000.00 | |
Wong Si Kei | 18/01/2012 | $4,100.00 | |
Wong Sut I | 23/02/2012 | $6,000.00 | |
Wong Un Ieng | 23/02/2012 | $6,000.00 | |
Chen Xi | 08/02/2012 | $11,200.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到美國參加二零一二年暑期課程提供津貼。 |
Dong Yuyang | 08/02/2012 | $12,400.00 | |
Fan Zhexu | 21/05/2012 | $5,000.00 | |
Hou Fangshuo | 08/02/2012 09/05/2012 |
$13,000.00 | |
Huang Zhihong | 09/05/2012 | $4,000.00 | |
Ip Kai Ieong | 18/01/2012 | $10,000.00 | |
Kuang Yuning | 18/01/2012 | $10,000.00 | |
Leong Sio Wai | 08/02/2012 | $9,500.00 | |
Li Siyu | 09/05/2012 | $4,000.00 | |
Lin Jianxu | 18/01/2012 21/05/2012 |
$12,000.00 | |
Luo Ruotian | 09/05/2012 | $5,000.00 | |
Peng Qiyue | 08/02/2012 | $10,050.00 | |
Sun Jingyi | 21/05/2012 | $4,000.00 | |
Teng Cheng | 09/05/2012 | $4,000.00 | |
Wang Xiling | 08/02/2012 21/05/2012 |
$14,900.00 | |
Wang Yanfei | 18/01/2012 | $8,000.00 | |
Wu Lingjun | 08/02/2012 | $15,000.00 | |
Xiang Mengyuan | 08/02/2012 | $11,350.00 | |
Yang Siyao | 08/02/2012 | $13,550.00 | |
Zhang Nini | 09/05/2012 | $1,400.00 | |
Zhang Xiangyu | 08/02/2012 09/05/2012 |
$12,500.00 | |
Zhao Nuoya | 18/01/2012 | $8,000.00 | |
Zhao Yuwei | 08/02/2012 09/05/2012 |
$14,400.00 | |
澳門大學校友體育會 | 05/10/2012 08/12/2012 |
$5,251.00 | 為澳門大學校友體育會的日常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校友會 | 01/08/2012 07/09/2012 28/09/2012 06/11/2012 |
$65,943.40 | 為澳門大學校友會的日常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榮譽學院校友會 | 23/11/2012 11/12/2012 |
$3,174.60 | 為澳門大學榮譽學院校友會的日常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國際中醫藥學會 | 21/11/2012 | $97,125.00 | 為國際中醫藥學會所出版的期刊提供津貼。 |
中山大學 | 06/05/2012 20/05/2012 29/11/2012 |
$102,184.52 | 為中山大學所舉辦的學術會議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校友會 | 13/11/2012 | $3,650.00 | 為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校友會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學生會 | 22/02/2012 19/03/2012 19/04/2012 02/05/2012 30/05/2012 13/06/2012 18/07/2012 22/08/2012 06/09/2012 18/09/2012 26/09/2012 13/10/2012 01/11/2012 13/11/2012 28/11/2012 |
$902,472.02 | 為澳門大學學生會的日常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 | 02/05/2012 20/08/2012 |
$213,325.93 | 為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日常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總額 | $3,633,341.01 |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一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會展管理範疇)。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所有在遞交投考申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人士均可投考: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 b)至 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高等課程學歷,主修會展管理科目。
3. 報名方式、應遞交的文件及收件地點
投考人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臨位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及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投考人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聯繫的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等。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若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報考人則豁免遞交 a)、b)及 d)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會展管理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內所載的350點,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標準。
6. 甄選方式
6.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6.2 上款a)項及b)項所述之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一百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
6.3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6.4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6.5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會展管理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不可參考任何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張貼地點
有關名單將張貼於望廈山本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同時上載於本學院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學院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 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
正選委員: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傅曉棠
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家妍
候補委員: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方惠萍
一等技術員 黃惠婷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的下列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一樓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基金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編制內人員:
編制外合同人員: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並同時上載於本基金內聯網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行政管理委員會運用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所授予的權力,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學士:
(一)批准公積金個人帳戶的開立及其取消;
(二)批准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的提取。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副主席及主管人員。
三、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行政管理委員會運用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所授予的權力,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二組的授權決議第一款(十四)及(二十一)項修改為: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二十一)批准上限為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二)及(三)項規定的有關提取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申請的審批權限轉授予社會保障廳廳長楊婉麗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獲授權人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議決,本人決定:
一、將以下的權限轉授予職務主管李夏薇、洪桂英、梁映楓,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簽發僱主供款證明書;
(二)簽發受益人供款證明書。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
一、第03/PRES/FSS/2011號批示第二款修改為:
“二、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公函或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公函或文書。”
二、第04/PRES/FSS/2011號批示第二款修改為:
“二、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公函或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公函或文書。”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試方式進行內部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公告欄內,並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smg.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填海區E1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