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御華陽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13。

澳門御華陽聯誼會

章程

(一)名稱、宗旨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御華陽聯誼會”。中文簡稱為“御華陽”。

2. 本會為非牟利社會團體,其宗旨是為在於澳門宣傳泰國佛教文化和中國道教文化的交流聯誼,為澳門信仰泰國佛教文化和中國道教文化人士提供交流平臺,向公眾及會員提供文化、宗教活動及益善活動,發展澳門特有的中外宗教文化相融的特色。

3. 本會地址:澳門和樂街67-71號宏德工業大廈10樓C座。(因會務需要可變遷)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的合法居民及支持本會所舉辦活動人士 ,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A.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 批評及建議;

C.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D.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E. 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者,或觸犯法律,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A. 制定或修改會章;

B.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政狀況;

D.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按理事會需求可增設各部門,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可向社會各界各賢達,增聘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八日前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必須是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票贊成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活動。

(五)經費

1. 社會贊助及會費。

(六)附則

1.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營運工程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13。

澳門營運工程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營運工程師學會(葡文名稱為A Sociedade de Operações Engenheiros(Região de Macau),簡稱SOEMR,英文名稱為The Society of Operations Engineers(Macau Region),簡稱SOEMR,以下簡稱本會)以發展營運工程專業,並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暫設於澳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30-68號華寶花園三座八樓R室,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推動工程專業資格之認可;

二、推動工業安全及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專業工程相關之標準、制度與法規;

四、協助及辦理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有關活動;

五、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六、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七、聯絡會員之感情;

八、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入會資格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

一、為營運工程師學會(Society of Operations Engineers)各級會員;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其通常居住地。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具營運工程師學會(Society of Operations Engineers)會員(Member)或以上資格的本會會員有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

二、全體會員有參加會議及發言權;

三、全體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之權利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四、如有個人資料之更改,要主動與本會聯絡,給予更正;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九條——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十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可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三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委員兩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理事會下得設各執行委員會若干,其功能及組成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會長及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修改及解釋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七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財產之管理;

五、審查會員之入會;

六、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五、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和理、監事會成員均為義務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和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會長根據《民法典》第161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正、副理事長及監事長決議得請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監事會議均不定期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不能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任何會議及投票,理事長不應缺席任何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由副理事長代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利息;

三、捐獻;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二十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台灣政治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13。

台灣政治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台灣政治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政大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Chengchi de Taiwan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CCTM”;英文名稱為“Taiwan Chengch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Macau”,英文簡稱為“TCCUA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宗旨為增進台灣政治大學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台灣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母校」)溝通的橋樑,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各地校友會及澳門各界之聯繫與交流,以及關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怡德商業中心14樓C座;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以及秘書一名,其中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秘書由會員大會主席從會員中委任。

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擔任大會主席,並負責主持會議。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人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任期三年。

二、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不得連任,但得繼續被選為理事一次,而其他理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設副理事長若干名,由理事會中成員互選出任,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被指定或較年長的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理事由落選理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理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理事。

五、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六、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七、理事會成員的職能:

(一)理事長負責協調工作及代表校友會機構,有決定性投票權;

(二)副理事長負責輔助理事長工作;

(三)理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秘書,負責繕寫會議記錄或報告,派發及公佈會議召集通知;

(四)理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財政,負責收取會員的會費,編制校友會收入及支出的會計帳目;

(五)理事負責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工作。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但本條第六款的規定除外。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設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中成員互選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被指定或較年長的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監事由落選監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監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監事。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六、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如不繼續任理事,則自動成為下屆監事。

七、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三)處理理事會交議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除名

第七條

入會資格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在母校連續或分段修業、研究或任教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二、曾在母校就讀,但未畢業之澳門居民,亦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需由兩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

三、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五名正式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審議,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出任本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

四、上款所述的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不具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各項權利。

第八條

入會手續

填妥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

第九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

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應監事會提交之建議中止其會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有關會員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徒刑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確定處罰,並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第十條

已繳之費用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下,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興革事項;

(三)參加會員大會並作表決,但以繳清會費者為限;

(四)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之活動。

二、新會員由正式入會(登記並繳交入會費)日起計滿一年後方有參選與投票之權利,但經理、監事會共同決議者除外。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構通過的決議;

(二)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三、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代表校友會;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議決章程和內部規章及其修改;

四、訂定校友會之政策;

五、評議及議決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案;

六、評議及議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七、議決校友會機構的撤銷及校友會的解散;

八、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九、不論在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會員大會的決議是透過出席會員的絕大多數票作出,法律要求其他多數票表決的情況除外;

十、當票數相同時,會員大會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之具投票資格之會員未足半數,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若會員大會主席因故缺席,由會員大會副主席代為主持。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二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二十條

代理

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須於會議前向會議主席作書面通知。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之會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會章修改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公告施行,修改亦同。

二、本會章程若有疑義,得由會長召開並主持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及解釋,及於下一次會員大會中向大會提出報告及提案修訂之。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從業員志願者協會

中文簡稱為“博志”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Voluntários dos Trabalhadores dos Jog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Gaming Practitioners Volunteer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GPV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博彩從業員志願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博彩從業員志願者協會”,中文簡稱“博志”,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Voluntários dos Trabalhadores dos Jog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aming Practitioners Voluntee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GPV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公益性組織,宗旨致力構建和諧社會,團結從事博彩業或相關行業的愛國愛澳人士,開展並推動他們參與各類公益活動及志願服務,開拓多元化活動的空間、提供學習交流平台,建立正面正確的價值觀及人生觀、豐富餘暇生活、關懷人生,並傳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推動志願者事務的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號澳門日報大廈12樓,經理事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所有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樂於自願無私付出為社會服務、從事博彩業或相關行業的人士,認同本會章程,履行申請手續,經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議決議案,參與選舉和被選舉;

(三)向本會提出批評、建議或表揚,並督導各會員遵守本會的章程。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實踐本會宗旨,遵守本章程各項規定,維護本會權益及聲譽;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全體投票;

(三)支持本會所舉辦各類活動,遵守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第七條——會員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本會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具選舉權的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會議。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都可進行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但以下事項之決議應由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一)章程之修訂;

(二)會員資格之取消;

(三)會長、副會長之罷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二)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審議並通過理事會所提各項議案、工作計劃及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一、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以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及副會長均為無薪職務,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二)對理監事會工作提出質詢。

三、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

四、會長缺席或出缺時,由副會長依次序代任或代理之。倘二者均缺席或出缺,由理事長代任或代理之。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十一至二十九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成員為無薪職務,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並提交大會議決;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大會議決;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並提交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或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成員為無薪職務,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對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作成意見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聘任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之捐助或撥款,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本會舉辦活動之盈餘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並提出,經理事會審議,並提請會員大會通過,由理事會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由三分之二會員通過可解散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交會員大會通過實施。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得制定本章程的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子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力晴會

中文簡稱為“力晴會”

英文名稱為“Let’s Change Association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L.C.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力晴會;英文名稱:Let’s Change Association of Macau。

中文簡稱:力晴會;英文簡稱:L.C.A.M.。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南新花園第二座十二樓G。

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要協助澳門兒童、青年的多元發展,並為他們的家長提供教育服務,提升家庭教育機能,同時協助兒童及青年人建立健康生活,建構正確的人生觀,提供心理諮詢。

第三章

第四條

會員

入會資格:填寫會員申請表,經執委會批准和繳納會費。

第五條

權利與職責

(一)會員之權利為:

a. 有表決權、選舉及被選權;

b.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c. 享有本會的福利。

(二)職責

a. 為促進本會的目標而作出貢獻;

b.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利益,支持及出席本會的活動。

第六條

會員身份的喪失

損害本會之聲譽,執委會有權請之退出。

第四章

第七條

架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本會各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五章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具有修改章程,改選理監事的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緊急情況,理事長有權利召開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須有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如人數不足,得隔半小時後再行召開,此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一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力及功能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權限

(一)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二)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會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

(三)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並向會員大會交代。

第七章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個人或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募捐。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會章修訂

本會會章在法律前以中文版為準。

第十五條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婦女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ulheres de Chong Sa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hong San Wom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山婦女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中山婦女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ulheres de Chong S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ong San Wom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26號金來大廈二樓E、G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中山關心婦女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中山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三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力啓智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藝力啓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Poder de Artes para a Inspiração Inteligênc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owers of the Arts to Inspiration Intelligence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3號祐適工業大廈一樓A,其宗旨是向本澳居民、團體及學校推廣及協助發掘各種生活藝術,並以藝術力量啟發智慧,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澳門藝力啓智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力啓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Poder de Artes para a Inspiração Inteligênc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owers of the Arts to Inspiration Intelligence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3號祐適工業大廈一樓A,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向本澳居民、團體及學校推廣及協助發掘各種生活藝術,並以藝術力量啟發智慧,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同意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或終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為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最少須提前八日透過書面簽收方式或者掛號信方式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通知書上指定之時間若不足半數會員出席,30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均視為第二次會員大會合法召集,議決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理事會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常設秘書及多個小組,以臨時限期與理事會訂立協議來執行職務,給予由理事會聽取監事會意見後而訂定的薪酬,若理事會成員參與有關的職務,亦有權收取該職務的薪酬。

第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一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學者聯合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福建學者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澳門福建學者聯合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ederation of Fokkin Scholars,簡稱MFFS。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學術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會址

本會是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具有合法地位的法人社團組織。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76號福來大廈1樓F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有需要時可在澳門以外設立辦事處或分會。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廣泛團結居澳閩籍各領域的專家學者,發揚愛國愛澳愛鄉傳統,促進澳門與福建及內地各省市之間政治、經濟以及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為祖國和平統一、繁榮昌盛作出貢獻;加強與澳門社會各界的合作,以開拓、進取的精神努力參與澳門社會的發展建設,積極開展人文、經濟、法律、社會等各領域的學術研究,舉辦學術會議,開展相關學科的專業培訓,提高澳門民眾的職業素養,為澳門特區的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並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條件:居澳閩籍及關心澳門福建兩地交流的熱心人士,具有研究生或以上學歷者,均可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四)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主權,退會時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定期繳付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理事會有權勸其退會及解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機構為:1. 會員大會;2. 理事會;3. 監事會。

第九條——會長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常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所提出的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代任。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的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其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個別成員,再提請下次會員大會會議追認。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研究決定理事會有關事宜。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務;

(三)向理事會建議常務理事的增補或去職;

(四)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會成員,再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追認。

第十五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或秘書長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六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可增免監事會成員,再提請下次監事會會議追認。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或對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構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慈善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青年藝術創作人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os Criadores Artisticos Joven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Youth Creative Artist Association”

(Abbreviation: MIYCA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第一款:本會會所地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8-10號森成閣5/D。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家長教師會 (小學)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家長教師會 (小學)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家長教師會(小學)”會員大會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七章,並增加第二十八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嘉諾撒聖心中學家長教師會(中小學)”,英文名稱為“Sacred Heart Canossian College Macau Parents & Teachers Association (Primary & Secondary Section)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75號嘉諾撒聖心中學學校內。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一. 凡就讀本校之學生家長自願參與成為本會會員;

二. 所有本校任教之教師均自動成為本會之會員;

三. ……保持不變

四. ……保持不變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若干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修改章程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之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七章

會徽及會章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武術體育協會

Associação de Artes Marciais e Desportiva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inta e doi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武術體育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武術體育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Marciais e Desportivas de Macau”。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冠昇足球會

Clube de Futebol «Kun Se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vinte e nov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冠昇足球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冠昇足球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 Futebol“Kun Seng”。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郵青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Iao Che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documento número vinte e oi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郵青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郵青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Iao Cheng”。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紅黑體育會

Grupo Desportivo «Negro Rubr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inta e quatr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紅黑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紅黑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Negro-Rubro”。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明珠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Pear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inta e trê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明珠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明珠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Pearl”。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詠華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Weng W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inta e um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詠華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詠華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Weng Wa”。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青華文娛體育會

Macau Clube Desportivo Recreativo Ching W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int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青華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華文娛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Macau Clube Desportivo Recreativo Ching Wa”。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股東週年大會

召集通告

茲訂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9樓會議室,舉行本行二零一三年度之股東週年大會,討論下列事宜:

1. 通過董事會及監事會提交之二零一二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2. 溢利分配及盈餘運用;

3. 股息;

4. 推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主席團成員;

5. 聘任核數師;及

6. 其它事項。

承董事會命

張建洪

董事總經理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

公司地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逸園狗會一樓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810號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正在葡京酒店二樓日麗餐廳香港二廳內舉行。

會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對董事會有關2012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選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之公司管理機關成員名單;

三、委任二零一三年度之監事會成員;及

四、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何超雄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書

根據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3053號,164頁,第C8簿冊,現定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在本公司辦事處,澳門青洲河邊馬路二號地下,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選舉二零一三至二零一六年度股東大會主席團、董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增加公司資本額。

(四)公司章程之部份修改(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股東提議的其他修改。

(五)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以上第(一)至第(四)項議決的所有相關資料及文件已於本召集日起存放於上述之本公司辦事處,各股東可於本公司辦公時間到來查閱。

澳門,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股東大會主席 廖僖芸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會議召集

敬啟者: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訂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公司總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二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選舉股東大會、董事局成員;

二. 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會議召集

敬啟者: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訂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二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選舉股東大會、董事局成員;

三. 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

會議召集通告

根據公司〔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10401(SO)〕章程第十三條和十四條規定,謹定於2013年3月28日中午12時假座澳門荷蘭園正街77號A(公司總部)會議室召開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二零一二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二、討論及議決修改公司章程,並同時減資及增資;

三、與公司業務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股東會主席 創科有限公司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書

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20621(SO)號,現定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公司辦事處,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3樓A-B座,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獨任監事之意見書。

(二)部份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第七條以及股東提議的其他條文進行修改。

(三)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以上第(一)至第(二)項議決的所有相關資料及文件已於本召集日起存放於上述之本公司辦事處,各股東可於本公司辦公時間到來查閱。

澳門,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股東大會主席 廖僖芸


MAGRAN — 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 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3, pelas nove horas e me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13 a 31/3/2015;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se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MAGRAN INDUSTRIAL—TRANSFORMAÇÃO DE MÁRMORES E GRANITO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Industrial — Transformação de Mármores e Granito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3, pelas do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se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Pelo Conselho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Lai Ching, Presidente.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3, pelas dez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se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3, pelas on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Kong 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