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鑒於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的第27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應改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