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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鑒於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第27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應改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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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