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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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文化局總部大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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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豪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分體式空調機–職員及研究生宿舍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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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信息網絡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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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旅遊活動中心及澳門商務旅遊中心(利斯大廈)空調系統提供2013年保養維修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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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康福藥業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生命體徵監護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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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