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代任人如下:
(一)澳門大學正選代表:林明基
澳門大學代表的代任人:余永逸;
(二)澳門理工學院正選代表:吳紹宏
澳門理工學院代表的代任人:呂開顏;
(三)澳門旅遊學院正選代表:林靜芝
澳門旅遊學院代表的代任人:姚敏如;
(四)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正選代表:Helena Lei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的代任人:Victoria Alexa Kuan Chan。
二、上述人士的任期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