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代任人如下:

(一)澳門大學正選代表:林明基

澳門大學代表的代任人:余永逸;

(二)澳門理工學院正選代表:吳紹宏

澳門理工學院代表的代任人:呂開顏;

(三)澳門旅遊學院正選代表:林靜芝

澳門旅遊學院代表的代任人:姚敏如;

(四)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正選代表:Helena Lei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的代任人:Victoria Alexa Kuan Chan。

二、上述人士的任期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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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