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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國際機場建造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穎雄擔任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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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為期兩年:

(一)委員鄧應銓,代任人陳浩和;

(二)委員蕭錦明,代任人Chan Melinda;

(三)委員郭趣歡,代任人黃國潭;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譚麗霞。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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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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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