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中、葡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應改為:「……法務公庫……」。
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