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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六)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霍慧蘭為旅遊局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之代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旅遊局內代任其職務者為代任人,任期至本年六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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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八)項,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劉永誠、李振宇及岑錦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非全職擔任職務的委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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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八)項,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陸潔嬋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的任期,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延續鄧君明及何鈺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三、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及委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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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工(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奧林匹克體育中心安裝空調監測查核儀及進行數據收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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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售票節目——2013年整體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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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3年澳門時尚廊(澳門聖祿杞街47號)營運和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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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