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8
II
SΙRIE

Quarta-feira, 20 de Fevereiro de 2013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ϊ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傳媒文化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5/2013。

澳門傳媒文化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傳媒文化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s Culturais e Médias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Medium 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通過傳媒來進行文化的傳播和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促使社會邁向健全的民主制度以及良好風氣,滿足社會多階層全方位的資訊需求。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45-49號聯興針織廠大廈1樓全層,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從事澳門傳媒文化發展的人士,均可申請及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件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對社團機關據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或20%的會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4.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5.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之會務工作。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單數總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及一名司庫,當主席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3.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4.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加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單數總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或三名監事組成。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其他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博彩業文娛體育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博彩業文娛體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業文娛體育促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向博彩業職工推廣及發展文娛體育運動,豐富從業員的業餘生活,舉辦配合從業員的文娛康體活動,促進博彩業職工的身心健康,維護博彩業職工發展的合理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殷皇子馬路11號群發花園第一座4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居民從事幸運博彩業之僱員,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其他福利。

(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和執行會章、本會各機構所作之決議。

(二)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依期繳交會費。

(四)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影響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議決,可開除其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應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修改章程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不得少於三人,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其組成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或確認後產生。

(三)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選出所有架構成員。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須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其職務以互選方式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組成人數必為單數;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職務以互選方式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來自會員繳交會費,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和實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或資助。

第十一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一)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國際遠程教學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國際遠程教學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國際遠程教學協會”,是世界性的、公開性的全世界遠程教學機構和教學師生加盟的協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筷子基北街宏開大廈第一座C鋪182T-182U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嚴格遵守所屬國家及特區政府法制和教育機制,嚴禁一切違法活動,聯繫世界各地遠程教學機構及教學師生參加目標職業所需求的知識和技能研修和傳授,以唯物透視法(以物質世界發展規律透視非物質社會的發展規律的方法)和唯物透視器(以物質世界發展規律透視非物質社會的發展規律的利器)為辨析事物的法器,共同推廣“師生異時異地交換三卷”(文字卷、演講卷、疑問卷)的教學模式,以人才就業、晉升為導向,以目標職業的需求為重心,為社會培養教育產品三要素(文聘描述的人才才能、人才實際擁有的才能、用人單位需求的人才才能)“零距離”的實用人才,以“社會生產力定律”為指南,獎勵最新發現(包括:最新發現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的思想、理念、體制、機制、規則、方法,定理、定律、效應、公式,動植物新品種、新特性和物質的新結構、新用途),促進多領域的發明,增加教學新品種、提高教學品質、降低教學成本、實現優秀教師資源共用、讓教育產品的“人工作坊式”生產模式迅速發展成為“模具複製式”生產模式,實現教育產品的透明包裝,創辦國際遠程教學視頻課程超級市場(簡稱:教學超市)為社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為教育事業興旺發達捐資獻力。

第四條——本會章程以中文為主,具有法律實效。大會公章以中文字體為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世界各地的遠程教學的師生,只要接受本會的章程,經過理事會辦理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樹立、維護本會聲譽和按時繳納會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本會將通過《國際遠程教學雜誌》,大力表彰、推廣“國際遠程教學”新模式及其輝煌的教育成就。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的會務機構設:(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如果各會員在日常會務中和會員大會上沒有提出任何改選的意見或建議,上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就自動連任,無需另出佈告或證明文件。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會長指定一名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代行職務。

第十條——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A)應會長要求;B)應理事會和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D)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代表本會處理一切重要事宜,包括:到銀行開設本會帳戶,簽署檔,存款、取款、貸款、匯款、招聘職員、研發新項目、申請各種資助、對外合作、批准新會員入會、調動會員職務、出席國際論壇活動。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長是理事會的主要負責人,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體制和主持會務活動;B)招收會員;C)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D)委任本會代表;E)規定入會費。

監事會

第十五條——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監事長是監事會的主要負責人。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監事長指定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B)查核本會的財務;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A)會員會費,B)會員捐獻,C)社會各界資助。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的會慶日定為十月一日,每年十月一日前夕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地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有觸犯本條款,即作自動退會處置,其所有之一切違法活動均由其個人承擔,與本會無關。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人數通過修正。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醫藥志願者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Voluntários de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Medicine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醫藥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醫藥志願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Voluntários de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Medicine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的中醫藥業人員開展公益活動,提升中醫藥業志願者服務社會的能力和責任感。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柏林街180號星海豪庭地下E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從事中醫藥業人員,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視之為第二次召集,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理事會由七人或七人以上人員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五)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人員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提交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的意見書給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以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

(二)督導推展會務。

第二十條——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佐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第二十一條——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順位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二十二條——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實施。

第二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實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華夏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s Cultural

Chinesa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quin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華夏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s Cultural

Chinesas de Macau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夏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s Cultural Chinesas de Macau”,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09號南粵商業中心8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是:

(一)愛國愛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二)團結業界,提升本地文化產業發展水準及從業員素質;

(三)加強與外地同業的聯繫,促進周邊地區間的交流合作,推動本地文化事業穩步發展。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會內各機關的成員,需經推選委員會推選後,再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選出。

三、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且須為單數,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主席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通過產生。

二、主席團互選產生正、副主席。

三、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四、空缺之補替: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舉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其主席主動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召開特別會議。議決以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其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七、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五)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六)關於具有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之簽署方式。

三、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均由監事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事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八條

會員

一、由從事文化發展業務及有志於發展文化發展業務之人士自願參與組成。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四、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五、單位會員是指從事文化發展事業之單位,擁有合法商業登記的商企或組織,每單位指定一人為代表。

六、個人會員是指從事文化發展業務或相關行業者。

七、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還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五)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七)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八)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九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中任意二人簽署有效。

四、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一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太極拳文化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13。

澳門——中華太極拳文化學會之

修改章程

第一條——澳門——中華太極拳文化學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Zhong Hua Tai Ji Quan de Macau),本會會址:Rua Sacadura Cabral 15 1F(B) Edif Fok Hong Macau。

中華太極拳文化學會是一個不牟利的群體社團,其宗旨是將“太極拳”這門中國的古典文化藝術發揚光大。在新的時代下給予一個突破性的推廣和介紹,使學習太極拳提高到不僅是一種有益身心健康的體育運動,還是一門富有學術研究價值的學問。本會衷心地希望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信任和支持加上會員的推廣,為寶貴的中國文化藝術面貌發掘出來,在新時代裏煥發出更悅目的光輝,同時希望政府給予機會參與官方或民間的活動。

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武術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6/2013。

澳門武術總會之修改章程

第三章

架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總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成員人數不限,可由若干人組成, 設主席、副主席、第一秘書、第二秘書;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維持不變)

e)(維持不變)

f)(維持不變)

g)(維持不變)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 Matia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教業中學教育協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Secundária Kao Ip”

英文名稱為“Education Advancement Association of Kao Yip Middle School”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教業中學教育協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教業中學教育協進會。

英文:Education Advancement Association of Kao Yip Middle School。

葡文: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Secundária Kao Ip。

第二條——宗旨

以辦學為主要職能,通過對教業中學(包括中學部、小學部及幼稚園)、教業托兒所等的管理和支援,確保教育教學之正常運作及順利發展,為澳門特區和國家培養德智體群美全面發展的人材。

第三條——會址

設在澳門冼星海大馬路教業中學校內。

第二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會員

凡本會屬下學校或機構之教職員,認同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熱心人士並經本會確認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組織之活動;

4. 享受本會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 為本會之聲譽及進步作貢獻。

第七條——會員紀律

如違反會章或作出損害會譽行為,按理事會決議可處以:

警告、書面批評、開除出會。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1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權力為: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3. 制定本會發展方向和工作計劃,確保本會事務之順利執行。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1人、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為:

審核理事會工作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六章

任期

第十三條——第三章至第五章所述架構之人員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政府免費教育津貼及相關資助、熱心人士贊助。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Confucian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Confuciana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nfucian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繼承和弘揚孔子儒家文化,為促進特區文化教育事業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冼星海大馬路教業中學校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之澳門居民,經兩名會員推薦,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出席會員大會,並提出討論提案及進行表決。

第六條——會員要履行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

b)執行本會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1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並列具理由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舉行時,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1人、理事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發展會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1人、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為:

1. 審核理事會之帳目及是否遵守預算案規定施行;

2.審核理事會工作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六章

任期

第十一條——第三章至第五章所述架構之人員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lube Desportivo Fu Wai de Macau

澳門虎威拳會

(Ou Mun Fu Wai Kun Wu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cator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9.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虎威拳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1.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虎威拳會”;

2. 本會之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Fu Wai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15樓D。

第三條——宗旨:

1. 推廣本地拳擊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

2. 促進本澳與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體育活動的交流;

3.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拳擊運動有興趣之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4.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七條——若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八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及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各權力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每年度召開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時,則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依已出席之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員繳納之會費;

2. 理事會籌募之經費;

3.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通過。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Grupo Desportivo «Weng Fa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dezassei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榮輝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榮輝體育會;

本會葡文名為 Grupo Desportivo “Weng Fai”。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足球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Árbitros de Futebol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AFM)

Ou Mun Chok Kao Choi Pun Vu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dezasset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ssociação de Árbitros de Futebol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Árbitros de Futebol de Macau;簡稱為:AAFM;

本會中文拼音為Ou Mun Chok Kao Choi Pun Vui;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培養執法人材及灌輸最新現今世界足球球規、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足球裁判工作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Arco e Flecha de Macau

Ou Mun Se Chin Hip Vu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dezoi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Arco e Flech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Arco e Flecha de Macau;

本會中文拼音為Ou Mun Se Chin Hip Vui。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射箭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射箭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Boxe de Macau

Ou Mun Kun Kek Chong Vui

Macao Amateur Boxing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dezanov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2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ssociação de Boxe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拼音為“Ou Mun Kun Kek Chong Vui”,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Boxe de Macau”,英文為“Macao Amateur Box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理事會可把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拳擊運動,並在拳擊運動項目代表中國澳門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及地區之拳擊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自然人及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非牟利私法人,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之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各機關人數為單數,每叁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三、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日的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秘書組成,主席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或監事會(又名監察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訂定會費的金額;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二、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會確認;

十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七、列席理事會會議;

八、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

三、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為本會對於拳擊運動方面的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三、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理事會副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一條——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二條——一、本會會徽如下圖。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Geral de Tug-Of-War de Macau, China

中國澳門拔河總會

Tug-Of-War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 Chin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vint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2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中國澳門拔河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中國澳門拔河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Tug-Of-War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為“Tug-Of-War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 China.”(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地下。理事會可把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拔河運動,並在拔河運動項目代表中國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及地區之拔河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自然人及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非牟利私法人,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之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各機關人數為單數,每叁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三、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日的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秘書組成,主席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或監事會(又名監察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訂定會費的金額;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二、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會確認;

十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七、列席理事會會議;

八、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

三、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為本會對於拔河運動方面的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三、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理事會副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一條——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二條——一、本會會徽如下圖。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Triatlo de Macau

Ou Mun Tit Ian Choi Chong Vu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vinte e um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2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ssociação de Triatlo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拼音為“Ou Mun Tit Ian Choi Chong Vui”,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Triatlo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新口岸宋玉生廣場683-691號富澤園四樓G。理事會可把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鐵人三項運動,並在鐵人三項運動項目代表中國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及地區之鐵人三項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自然人及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非牟利私法人,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之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各機關人數為單數,每叁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三、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日的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秘書組成,主席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或監事會(又名監察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 訂定會費的金額;

九、 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十、 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二、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會確認;

十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七、列席理事會會議;

八、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

三、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為本會對於鐵人三項運動方面的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三、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理事會副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一條——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二條——一、本會會徽如下圖。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oro “Macau”

Hou Mun Hap Ch’eong Tu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vinte e doi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Coro《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Coro《Macau》”;

中文拼音為“Hou Mun Hap Ch'eong Tun”;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普及推廣歌唱藝術,開展參與合唱表演和訓練活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坡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二樓AZ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歌唱活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 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AIXA ECONÓMICA POSTA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Wai Meng, Chiu Chan Cheong, Van Mei Lin, Lei Ka Kei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林蕙娟 廖清芳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BSIDIÁRIA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Catarina Bole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