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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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三)項(6)分項的中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伍觀祥」
應改為:「吳觀祥」。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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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三)項(6)分項的中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伍觀祥」
應改為:「吳觀祥」。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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