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網絡金融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13。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網絡金融學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602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就網絡金融產業發展作專業學術研究探討及貢獻;

•通過與政府及其他學術及專業機構合作,組織論壇、會議、科研、培訓、出版等活動以提升網絡金融及電子貿易業界水準;

•作為本地及國內、外網絡金融及電子貿易知識及資訊的交流平台;

•開展有利於國家及澳門網絡金融及電子貿易可持續發展的專業課題研究工作,並以向有關公共及私人機構建議建立網絡金融及電子商貿守則,與世界接軌。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個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本會的會員須為從事網絡金融及電子貿易產業或學術研究工作的相關人士,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須履行申請手續;

(二)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網絡金融及電子貿易相關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五條——團體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團體或公司,需由兩個團體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六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公司會員)之代表人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及團體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三)召集須以傳真、電郵及掛號信方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通訊地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理事會有關事宜。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會務;

(三)向理事會建議常務理事的增補或去職;

(四)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再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追認。

第十七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與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對於普通文書,須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第十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其他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校友會(澳門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3/2013。

『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校友會(澳門區)』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校友會(澳門區)』,英文名稱為“OUHK LiPACE Alumni Association (Macau S.A.R.)”;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2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及永續年期

本會為一永續年期的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澳門區校友之間於其專業範疇內的聯繫;在學習等各方面,為本會會員提供協助;激勵校友發揚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學院的發展,為澳門的安定繁榮發展,為一國兩制和國家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一)凡曾於澳門區修畢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之課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於繳交年費後,會員資格之有效期為期一年,由每年之一月一日開始。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有關人士為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之各項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退會權。

第五條——會員責任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責任: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年費不超過澳門幣200元)。

「本校友會」不可及不應參與下列活動:

(五)任何未經香港公開大學書面授權以大學或本會名義進行之籌款及贊助活動;及

(六)任何影響香港公開大學聲譽及發展之活動。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以每屆任期為兩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獲選連任一次。其後將不能再續任下屆領導架構的相同職務,但可擔任其它職務。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1. 屬於決策性機構,會內之重大事項(如:改選、購置會址之類)需經會員大會合法人數通過方可進行。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及秘書(至少一名)。

3.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順序代表。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有關人士為顧問。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年度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及任何方式通知會員大會之會期;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過半數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三)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即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

(五)如要在大會上修改會章,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並經香港公開大學書面批准方可;

(六)如有需要,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可委派代表列席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會員大會通過的事項將全部交由理事會安排具體工作。理事長向會長滙報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

(二)理事會由九人或以上組成,成員人數須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內務副理事長一名,外務副理事長一名,司庫一名,總務一名,並增設理事若干名,其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三)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四)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五)審批入會申請;

(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七)制定會員之會費;

(八)將年度會員大會通過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意見書及會議紀錄抄送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傳訊及業務發展處存檔。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即超過出席人數的一半之多數),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三)如有需要,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可委派代表列席理事會之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以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屬於監察性機構,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會員大會的要求,最重要的是監察理事會的財務運作是否正常。

(二)監事會由七人或以上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二)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三)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四)如有需要,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可委派代表列席監事會之會議。

第十七條——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支出

(一)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九條——解散

(一)香港公開大學有權經通知所有登記會員後解散「本校友會」。「本校友會」解散後剩餘之財產(如有)在扣除應付債項後,應轉交至跟「本校友會」有相似成立宗旨之其他組織或捐贈至慈善組織。有關財產不可付給或分配給任何會員。

(二)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會徽

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其式樣須經香港公開大學書面批准。

第二十二條——臨時籌委會

由本會之創立人員組成之臨時籌委會,須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三條——籌委會在履行上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主席及其中兩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臨時籌委會成員

籌委會主席:李麗麗

籌委會成員:呂姍姍、梁秀芬、馮葆婷、蔡穎英、黃秀儀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會章、會名及會徽皆經澳門政府註冊立案,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本會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會名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東亞職業技能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東亞職業技能發展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促進東亞區域(包括東北亞或東南亞)內之國家及城市的職業教育、培訓、尤其技能發展的交流(包括職業教育人才/職業技能人才/培訓技術人才/人力資源發展人才學之交流)及有關的技能提升。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中土大廈九樓,創新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有關機構或個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分別成為正式機構及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理事三人以上,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一人以上,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半數會員或以上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ara o Indivíduo em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個人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no Maço número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barra M1, sob o n.º 26,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ESTATUTO

«Associação para o Indivíduo em Macau»

Denominação, sede, finalidade e duração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para o Indivíduo em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個人協會”, com sede em Macau, em Ramal dos Mouros, OK Garden n.º 10-2A.

Artigo segundo

Esta Associação é uma organiz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om o objectivo em proporcionar apoio ao indivíduo em Macau, principalmente crianças, jovens e idosos, contribuindo para melhorar a sua qualidade de vida, através de projectos de reabilitação de espaços públicos, promoção de eventos e iniciativas que promovam o seu bem-estar, valorização pessoal e cultural e acolhimento no território, assim como a formação de profissionais competentes que promovam de forma positiva a causa.

Artigo terceiro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Património/Receitas

Artigo quarto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o pelo produto das receitas provenientes do pagamento, pelos associados, de uma jóia inicial, da cobrança mensal de quotas, das contribuições, periódicas ou ocasionais, que lhes forem determinadas e dos donativos dos associados ou de quaisquer entidades, assim como subsídi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Associados, seus direitos e deveres

Artigo quinto

Um. Poderão ser admitidos como associados, além dos fundadores, todos aqueles que o desejem e, através das necessárias formalidades, declarem aceitar e cumprir os estatutos e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Associação, tendo a admissão efeitos após a aprovação pela Direcção.

Dois. Os associados podem ser efectivos ou honorários:

a) São associados efectivos os que pagam quotas;

b) Sã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personalidades distintas, convidadas pela Associação.

Artigo sexto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a)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b) Eleger e ser eleitos para os cargos associativos;

c)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e

d) Gozar d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Artigo sétimo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a) Cumprir os estatutos e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Associação e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Pagar pontualmente as quotas mensais.

Órgãos

Artigo oitavo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e

c)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nono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Definir à linha de actuação da Associação;

b) Aprovar os montantes das quotizações mensais e da taxa de inscrição; e

c) Exercer as funções não compreendidas nas atribuições legais ou estatutárias dos demai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Composição, convocação e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presidida por uma Mes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secretários, competindo-lhes dirigir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e lavrar as respectivas actas,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o seu presidente, sendo as su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associativos, salvo nos casos em que da lei resultar necessário um número maior de votos.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anualmente em sessões ordinárias, por convocação do seu presidente.

Quatro.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convocação da Direcção ou a requerimento de, pelo menos, um quinto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indeterminado de membros, entre os quais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um vogal, sendo sempre em número ímpar e de cinco o número mínimo dos seus membros,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Representar, por intermédio do seu presidente, a Associação;

b) Assegurar o funcionamento da Associação e o estrito cumprimento d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c) Submeter à apreci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o programa actual de actividades;

d) Admitir associados; e

e) Contratar e despedir trabalhadores, estipulando os respectivos salário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número indeterminado de membros, entre os quais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sendo sempre em número ímpar e de três o número mínimo dos seus membros, cabendo-lhes fiscalizar os actos da Direcção, examinar a escrituração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anual d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青年圓夢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青年圓夢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中文名為“青年圓夢協會”,英文名為“Youth Dreams Association”。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英文簡稱“YDA”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斜巷友成大廈第二座三樓A座,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二條

宗旨

本會認為實踐夢想的機會是每個人的權利,我們要透過行動去影響更多人;

a. 讓每個人都有實踐夢想的機會。

b. 做自己心中覺得有意義的事,且同時受到他人肯定。

c. 堅持夢想,克服心中恐懼,找到支持系統。

d. 只有行動能讓夢想實踐,Just Do it!

e. Be a DREAM MAKER:幫助更多人完成夢想。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及團體擁護本會章程,均可透過書面方式申請成為本會正式會員及團體會員,並經理事會通過接納方為正式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

b. 被選權要經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才能擁有被選權;

c. 參與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d.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會員責任

a.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b.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c. 繳交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所核准有助發展組織負擔。

第六條

會籍期限

會籍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條

會員守則

a. 會員及團體會員,未經理事會通過,不可引用 “青年圓夢協會” 名稱、會徽等一切有關 “青年圓夢協會” 之名義作宣傳用途,或將 “青年圓夢協會” 名稱及會徽印在名片或任何刋物內,或暗示代表 “青年圓夢協會” 工作等等;

b. 會員若要退出本會(不論是自動放棄或被取消會籍),其所繳交的會費不得領回亦不得取走任何屬於本會的物件;

c. 會籍不得轉讓與其他人士。

第八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成員是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給予相關意見;

b. 由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壹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c.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d.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 解散社團或延長社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a. 理事會互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秘書壹人、財政壹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b. 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c. 理事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秘書需於七天前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各理事。會議法定人數是全體理事的半數,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定聘任名譽會長或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並可連任。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人數三人,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壹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及修改會章

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第十二條

會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地產發展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13。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注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4樓O-P座。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書畫藝術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全文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13。

澳門書畫藝術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澳門書畫藝術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Artes, Pintura e Caligraf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rts,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

地址:澳門黑沙環斜路9號新益花園第6座26樓AB座。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和發揚中國書畫文化藝術,使會員在書畫活動中有一個良好發揮的場所、陶冶情操、豐富精神生活並加強同國內及海外各書畫界的團結和交流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對書畫篆刻文化藝術愛好和研究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不分性別、年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或永遠會員。

第四條——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身相片兩張,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之權益:

1.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事業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繳納基金及年費。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二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和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各選出成員的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5. 審查本會之財政開支報告。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在其不能履行職責時,暫代會長一職。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成員均單數組成,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各理事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秘書、總務、學術、聯絡、福利、出納和會計各人。

1. 理事長負責統籌理事會各部工作及每月召集各部,召開理事會議;副理事長主要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在其不能履行職責時暫代其理事長一職。

2. 各人分工如下:

秘書負責會議記錄及整理所有有關文件;總務部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學術部負責學術之推廣;聯絡部負責對外、對內的通訊聯絡;福利部負責會員的福利康樂活動;出納部負責會內的收支;會計負責收支的記錄,並負責在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長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對理事會之報告,財務預付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秘書一人,全部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成員均單數組成。

監事長之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會議,當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監事長代之。

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執行其職務,並作監事會會議記錄及整理所有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包括理事會、監事會)須經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決議,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六條——本會得敦請社會賢達及書畫界前輩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便推進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會員入會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伍佰元。

第十八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基金、年費或捐獻撥充,全部收支帳目由理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公佈。並本會為不牟利機構。

第五章

會章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本會章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並根據澳門有關民事法例的規定而進行。

第二十條——任何遺漏之處以理事會的決定為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一條——本簡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二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市販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13。

澳門市販互助會修改章程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各區會員推選產生,任期三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舉行。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一)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二)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三)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四)制定本會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情。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五十五名或五十九名理事,四名候補理事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二)處理會務工作;(三)審議及決定本會的動產及不動產買賣;(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五名或七名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職權如下:(一)監督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二)定期審查賬目;(三)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生權益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2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掙匠巷13號仁興大廈GF樓F室地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Chinesa Cheong Fat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Artigo segundo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ncontra-se instalada na Avn. Guimarães, n.º 21-A, Edf. Mei Pou Kok (BL. 2), 3.º andar H, Taipa.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台山坊眾互助會

(簡稱:台山坊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Artur Tamagnini Barbo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台山坊眾互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山坊眾互助會,(中文簡稱“台山坊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Artur Tamagnini Barbosa,會址設在台山平民新村A座壹樓19—20號。

第二條——本會以執行“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工作方針,發揚愛祖國愛澳門的光榮傳統,發揚團結互助的精神、維護坊眾的合理權益,推廣社區服務工作,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及支持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是本澳居民,不分性別,年滿十八歲,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入會為會員。

第四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申請入會表,繳交一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會員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受本會所舉辦之文教、福利、康樂工作之權利。

會員遵守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加街坊會愛祖國、愛澳門的團結工作;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採取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

3)決定工作計劃;

4)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工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之決議。

第八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之機構,由理事會選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九條——常務理事會下設:大廈工作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婦女家庭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及秘書處。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均由常務理事會委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委員及有級職人員。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核帳目;

3)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理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理監事連選得連任。如有中途出缺由候補依次遞補之。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會員大會聘請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半年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第十七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社會募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華互助會

(簡稱:澳門緬華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juda Mútua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a Birmânia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Mutual Help of Myanmar Overseas Chines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會址:一、澳門亞利雅架街3號南國樓一樓A、B座。

二、澳門飛能便度圍1號金利來大廈第一期一樓B1、B2座。

辦事處:澳門俾利喇街90號華樂大廈一樓E座。

第四條——(一)凡在澳門合法定居的緬甸歸僑、僑眷,僑屬年齡滿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和普通會員。

第五條——(二)會員義務:(1)遵守會章及決議;(2)愛護本會,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互助合作;(3)依期交會員費。

第八條——本會務由下列組織按職權分別負責執行: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

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組織內的職位和各部委分工由獲選的候任成員協商複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之。主席連選可連任一屆。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大會設臨時主持人一人、臨時秘書一人。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當屆主席負責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須由主席或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之,通知需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以及議程。會員大會職權:(1)制定或修改章程;(2)審議理監事會會務報告;(3)選舉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4)議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二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二人(總合單數)組成。是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主席領導本會的行政機構,領導和協調理監事會各部門工作、貫徹會員大會的方針、政策等。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常務委員會工作;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缺席時由常務副主席及副主席依次代行主席職務。屆滿換屆時:由常務副主席負責推動常務委員會籌備換屆選舉的相關事宜。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團成員、理事長和監事長組成,其職權是制定會務規劃並監督實施,必要時可召開常務委員會擴大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二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是會務開展和運作的機構。下設:秘書處、財務部、文康部、聯絡部、總務部、福利部、工商部、婦女委員會、頤康委員會、青年委員會等。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和促進會務正常發展,檢查和核對財務開支賬目。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可聘請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法律顧問、名譽顧問、顧問、醫事顧問。

第十四條——(一)主席卸任後,得聘為永遠會長。(二)常務委員會或會員卸任後,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以上兩項所聘之提名經下屆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後發聘書執行。永遠會長及永遠榮譽會長得應邀出席本會各項會議,輔助本會會務。

第十五條——各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會議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八條——本會附設機構和屬會機構:(一)世界緬華同僑聯誼大會聯絡中心;(二)澳門緬華出版委員會;(三)澳門緬華互助會診療所。 屬會:(一)澳門緬華婦女會;(二)澳門緬華頤康會;(三)澳門緬華青年會;(四)澳門緬華工商促進會。以上四個會由本會婦女委員會、頤康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及工商部為基礎,分別組織成立的屬會。各屬會的會長由本會一位副主席或資深副理事長兼任。各屬會可自定章程,每屆章程草議需交常務委員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Imprens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記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Comunicação Social de Macau”,中文拼音名稱為“Ou Mun San Man Cong Chok Ché Hip Vui”,中文拼音簡稱為“Ou Mun Kei Hip”。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澳門新聞工作者,在愛祖國、愛澳門的共同目標下,促進澳門新聞事業的發展,謀求新聞工作者的福利並維護其正當的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清平街三號三樓B座。經理事會議決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全屬個人會員,其入會資格規定如下:

凡本澳華人出版及開辦的中文日報、新聞期刊、通訊社等單位的華籍工作人員及長期撰述人、本澳電台、電視台及其他新聞機構之華籍新聞從業員、香港特別行政區傳播機構的駐澳華籍新聞從業員,皆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者須按本會章程規定,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彩色一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澳門身份證影印本、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福利、康樂、學術等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參加本會及本會所發動的各項工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無故欠交會費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凡會員離職,即作退會論;會員離職後,如屬退休、養病或暫時離職而未轉業者,可提出書面申請保留會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仍得保留之。凡獲保留會籍而已轉業者,即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按照其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領導機構成員全體會議決定副會長及理、監事之名額,並選出正、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並負責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及本會領導機構成員全體會議。如會長因事請假或缺席,得由副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執行其職權。

正、副會長得列席理事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候補理事三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並分設秘書處、青年委員會、總務、康樂、福利、學術、聯絡、財務等部正、副部長。副理事長及各部正、副部長均由理事互選產生,副理事長得兼掌部的職務。副理事長及各部之名額,部門之增減,概由理事會決定。候補理事得出席理事會,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制定及執行各項工作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附則】理事會就有關本會對外重大事務及決策作出決議及執行前,應徵詢正、副會長及監事長的意見,如未能取得協調,則需提交領導機構成員全體會議研究。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督會務及審核本會帳目;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五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理事中途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六條——經領導機構成員全體會議通過,本會每屆得聘請本澳資深新聞界人士為本會顧問,連聘連任。

本會得邀請顧問出席理、監事或其他有關會議,聽取其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至少有四分之一會員聯署提議時,會長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舉行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一般每兩月召開一次。如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人數參加,方得召開。

第十九條——監事會按實際需要,得由監事長召開監事會議。

監事會各成員均得出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及建議權。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年度會費,具體辦法及金額由理事會議決。

如經費不足時,得隨時籌集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並擬訂草案,經領導機構成員全體會議通過,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二條——如需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如需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2013年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街舞藝術文化促進會

(簡稱:街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ção da Cultura e Arte de Dança de Ru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Street Dance Culture and Ar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宗旨:街藝會的宗旨是以推廣和促進街舞不同風格以及其周邊一切有關街舞的藝術文化(如:beat box口技,塗鴉Graffiti,音樂騎士 DJ,繞舌Rap等)為目標,培養街舞不同風格的舞蹈人才及與其有關的文化人才,為促進社會的藝術文化發展以及舞蹈藝術行業出一分力。街藝會會通過以不同方式去進行街舞及周邊相關的藝術文化推廣工作,例如:定期開設不同類型培訓課程,舉辦比賽,表演活動,組織與其他地區的舞蹈交流活動等。

第一章第三條:會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6A-16D號通利工業大厦10樓D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Diplomados de Cursos

Superiore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中文名稱為「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iplomados de Cursos Superiore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為:澳門氹仔奧林匹克馬路第一座16樓D。

第三條——本會性質屬非牟利民間組織,經澳門政府註冊,成為一合法之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加強會員之聯絡,發揚互助精神,促進學術交流及關注社會發展。

第二章

會員、名譽顧問

第五條——會員:凡現居於澳門,有專上學院或本科大學畢業之人士,經向本會申請並得到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創會會員:凡出席本會之創會會議者或參加本會創會工作,經籌委會審核通過者,均可成為本會之創會會員。

第七條——永久會員:同上第五條,並一次過繳交永久會員會費者。

第八條——名譽會員:由當屆理事會通過並邀請對本會會務有貢獻之本澳或國內外知名學者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名譽顧問:由當屆理事會通過並邀請對本會會務有貢獻之社會賢達成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權利: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三、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有退出本會之權。

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與及發展本會會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如普通會員欠繳會費超過壹年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需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四、維護及宣揚本會宗旨。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如有遺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之聲譽,或擾亂社會秩序者,經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嚴重者,則開除會籍及賠償因而引起之一切損失。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當屆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舉行壹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員大會得修改及通過本會會章,並選出會員大會主席(相當於會長) 一名,副主席(相當於副會長)兩名、大會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兩年;

三、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當屆全體會員半數或以上者;到約定開會時間,若出席會員少於規定人數,會議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人數不論,但有關修章之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之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四、會員大會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各項工作報告。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大會秘書有權列席理、監事會。

第十三條——特別會員大會是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由理事會召開。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的執行機構。由十三位理事組成,由會員大會推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下設公關秘書、學術、聯絡、 福利、總務及財務部;

三、理事會分工由當屆理事自行互選通過;

四、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其他理事連選得連任;

五、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並作工作報告;

六、理事會可設後補理事二人。

第十五條——監事會乃監察本會會務,使之正常運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三人。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通過,監事長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章

財務

第十六條——會費收入,普通會員年費捌十圓正,永久會員會費一千圓,創會會員、永久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交年費。

第十七條——經理事會通過得向各界籌集經費。

第十八條——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立之戶口,須由財務連同本會主席或副主席兩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財務部每年須在理事會上作有關財務收支報告,理事會須在會員大會上作當屆財務收支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會章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即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章由2012年起用中文訂立,最終之繕釋權在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氹仔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氹仔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氹仔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社團”大會在2012年12月12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四條——凡年齡在13至45周歲之本澳青年,認同本會會章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三年或以上者,均可申請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滿45周歲,得成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成員選出至少1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必須單數),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被授權的會員最多可代表兩位不能出席的會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意方為有效。經第一次召集後,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當時出席的會員或成員人數不足半數,不能召開會議,且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或成員人數的多少均視為有效。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Pessoal, Krav Maga, Artes Marciais e de Defesa Pessoal de Macau

澳門個人防護術、以色列格鬥術、武術及自衛術協會

Personal Protection, Krav Maga, Martial Arts and Self Defense Macau Association

Certifico que, desde 1 de Fevereiro de 2013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3,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relativa ao n.º 2 do artigo 10.º da «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Pessoal, Krav Maga, Artes Marciais e de Defesa Pessoal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Em conformidade com a deliberação tomada em Assembleia Geral realizada em 12 de Junho de 2012, é alterado 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décim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Pessoal, Krav Maga, Artes Marciais e de Defesa Pessoal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個人防護術、以色列格鬥術、武術及自衛術協會”, e em inglês «Personal Protection, Krav Maga, Martial Arts and Self Defense Macau Association», abreviadamente «PP», que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décimo

(Funcionamento, convocação e deliberação)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com indicação do dia, hora,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Luís Cavaleiro de Ferreira.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總辦事處: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4樓

公司資本:MOP$10,000,000

澳門商業登記局登記編號2.146

股東常會

召集書

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茲召集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公司總辦事處舉行的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1. 對董事會有關二零一二年度的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監事會有關二零一二年度的意見書進行議決;

2. 對運用盈餘進行議決;

3. 選舉公司股東大會主席及秘書,董事會及監事會新成員。

根據商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百三十條的規定,自本召集書公佈之日起,董事會將於辦公時間在公司住所提供有關條文所規定的準備資訊資料供各股東查閱。尤其是帳目提交文件及董事會遞交之建議書。

TDO — 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

股東大會主席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 會計主管
廖僖芸 黄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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