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陳海帆——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為期六個月:
黃万里、張鋅海、陳耀培、范文輝、鄭正付及莫飛健,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邱惠良,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家明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另該合同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五日起續期至六月三十日。
透過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及七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愛珍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散位合同人員葉金泉,獲重新訂立散位合同,職級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80點,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起至八月三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重新訂立散位合同,為期一年,擔任下列職務,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彭國安——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
梁醒安——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
張仲民——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張惠玲——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50點;
黎鳳媚——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5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及七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Carlos Manuel de Matos Duarte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李愛容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由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起續期至六月三十日。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李展潤擔任衛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李南健,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450點。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謝文蘭,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編號050010,薪俸點為485,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黃永勝、梁日厚及何根發,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編號分別為090011、090021及015921,薪俸點為160,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終審法院主任書記員劉慶輝及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曾豔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均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古永華及黎錦華之散位合同均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180),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葉永輝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240),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梁秀珍之散位合同均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180),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銘信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馬志雄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方燦濠及梁伯勝之散位合同均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應楷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志雄及鄧釗建之散位合同均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鄭藝媛,屬散位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智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顧問文案,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應考人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敏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應考人首席技術輔導員謝惠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應考人首席高級技術員廖慧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應考人首席技術員梁雪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應考人二等技術員何佩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志漢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鍾雪儀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馮嘉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9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燕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級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穎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周志榮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嘉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嘉茵、錢嘉敏及歐陽進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綺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Yolanda Lau Chan為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丘靜為行政公職局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二等翻譯員Humberto Carlos de Sousa Nogueira,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溫世榮,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即在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智偉,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即在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廣浩及劉可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正瑜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歐陽瑜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核准之印務局二零一三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2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2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02 | 02 | 01 | 00 | 原料及附料 | 15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9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150,000.00 | |
總額 | 150,000.00 | 150,000.00 |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委員:Eusébio Mendes——財政局代表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Maria Isabel Meira Veloso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六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55點。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婉嫻碩士在本署擔任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行政輔助部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潘,新鴻,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財務資訊部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吳,金平及李,志雄,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于,衛國——資訊處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7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曹,基石及黃,富強——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七日及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潘,燦銓——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戴,國華——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杜,紅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謝,明富及許,和慶——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及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振標——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文化康體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梁,翠金,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盧,溢強及林,北就——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及三月一日起生效;
李,作蛟、劉,玉書、歐,陽強、陳,祝基、陳,華洪及黃,冠雲——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首兩位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及三月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陳,華,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馮,宏基除外,為期六個月:
李,健輝——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祖成——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馮,宏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梁,澄波及李,錦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及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姚,炳僑——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鄭,振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5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馬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林文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5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政局第九職階郵差葉仁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9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港務局第三職階特級海事督導員劉潤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6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二等翻譯員Humberto Carlos de Sousa Nogueir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9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廢止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對訂定警察總局顧問斐達德,供款人編號6014591,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的批示。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港務局勤雜人員陶玉意,供款人編號60447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港務局勤雜人員張惠萍,供款人編號60447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旅遊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劉銘,供款人編號60843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潘寶華,供款人編號60905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政局技術員陳曉鵬,供款人編號60990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藥劑師麥祥,供款人編號61109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批准給予“僑光集團有限公司”下列之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余俊民、麥秉輝及王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05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淑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盧志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岑倩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Wong Pontie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黃淑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70的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黃聖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布紹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65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 頴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鍾美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督察的薪俸點440的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黃維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65的薪俸。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Sylvia Isabel Jacques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伍雪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北沾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Marina Paula Duarte de Carvalho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韋淑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寶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就業拓展處處長孟瑞怡副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勞動監察廳行政輔助科科長鄭樹行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日起獲續期壹年。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職級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文華,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何秀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何偉國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長勝——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姍桃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與曾慶松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與凌永豫、丁傑及孫振圓簽訂為期兩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與陳國昌簽訂為期兩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李建勛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並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梁玉蓮、麥潤芬、李少琼、羅煥轉及張秀娟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2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兩年:
胡慧婷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莊小萌、張曉華及余翠齊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七日起。
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
張可明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黃煜銳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劉惠聯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吳碧梅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起:
李瑞賢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許志仁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起:
黃曼瑩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黃碧琪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高家怡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陳麗麗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陸惠嫻及李淑嫻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歐少華及陳秀芳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景華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布綺雯、周淑芳及劉利洪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淑賢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郭永輝、尹永釗、鄺巧紅及何錦和續聘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漢華及譚俊偉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歐陽惠芳及莫永秀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陸超倫續聘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
鄭威全續聘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黎意珍、程嬋瑰、葉細根及官治波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批准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徵用海關副關務督察胡威雄及何潤明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鄧愛勤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400之薪酬。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批准治安警察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在司法警察局之特別委任,直至其就職為該局二等刑事偵查員之日為止。
警員 | 106051 | 曾家豪 |
" | 126051 | 陳振宗 |
" | 143051 | 黃福來 |
" | 150051 | 傅恆熙 |
" | 202061 | 鄭冬曲 |
" | 121071 | 陳元泰 |
" | 147071 | 劉偉 |
" | 154081 | 梁建行 |
" | 163081 | 陳孝倫 |
" | 198080 | 雷少蘭 |
" | 242081 | 沈強 |
" | 292080 | 莫淑欣 |
" | 373081 | 陳志輝 |
" | 377081 | 鄭穎昌 |
" | 149091 | 陳錦成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80091林志超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延長在經濟局之特別委任,為期三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經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因工作之緊急需要,保安司司長決定晉升下列人員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職程之第一職階警司:
副警司 | 144891 | 鄭俊禧 |
" | 105861 | 馮泰雲 |
" | 100031 | 黃超文 |
" | 155891 | 梁飛鴻 |
" | 178941 | 連興池 |
" | 101031 | 范家華 |
" | 102031 | 黃劍虹 |
" | 241971 | 李國棟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十一屆警官培訓課程之學生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高級職程之第一職階副警司。
學生編號 | 副警司編號 | 姓名 |
256 | 100131 | 李英龍 |
261 | 101131 | 黃志宏 |
253 | 102131 | 謝浩輝 |
249 | 117011 | 李振東 |
258 | 103131 | 李浩宏 |
250 | 144991 | 黃耀麟 |
251 | 198050 | 羅嘉慧 |
262 | 104131 | 潘加偉 |
248 | 146061 | 何志華 |
247 | 102011 | 劉影燦 |
252 | 172061 | 張向帆 |
255 | 255050 | 楊婉儀 |
257 | 105131 | 梁志偉 |
260 | 106131 | 張樂民 |
259 | 107131 | 余志華 |
254 | 185041 | 鄭偉文 |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八十條a)項的規定,透過本批示被委任的人員,其開始執行職務之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鄧玉茹,澳門監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卓官保、李國良、梁月明、吳光明及蕭勝光,澳門監獄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蔣華雄,澳門監獄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唐達文,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鄭國強、李濟森、梁日勝、潘嘉霖及沈志輝,澳門監獄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李德芬,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郭淑儀,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容景良及黎煥森,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熊海珊,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45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峻晞,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陳葉興及繆漢英,澳門監獄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李德芬,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林耀權,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蔡小鳳,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照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第8/201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批准下列軍事化人員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在司法警察局之特別委任,直至其等就職為該局刑事偵查員之日為止,並按照同一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所載,維持“附於編制”狀況。
消防員 | 編號 | 405091 | 謝潮 |
" | 編號 | 402071 | 程龍偉 |
" | 編號 | 419041 | 鍾錦輝 |
" | 編號 | 442081 | 朱永輝 |
按照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第11/201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徐沛明,消防員編號457921,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按照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第12/201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徐溢明,消防員編號472921,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解除本局與郭少彬及戴鉅賢所訂立之散位合同。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解除本局與邱金培所訂立之散位合同。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解除本局與歐冠豐所訂立之散位合同。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王曉巍,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按照代理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Mavilde Moreira,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偉雄及鄧忠明,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00點。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梁希明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之批示:
應關敏霞、吳庭輝及李荔鋒之要求,其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應陳文蕙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譚佩玲、劉安怡、李雁冰及蘇惠珊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Reis de Miranda e Morais, Maria Cristin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Ferreira Pedrosa Alves, Raq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Soares de Freitas, Crisália Filip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De Pinho Pereira, Antóni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羅振良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Bettencourt Pinto Nobre de Oliveira, Maria Teresa de Jesus及Delgado Vicente Lima, José Gabriel,皆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Airosa Lopes Júnior, Tito August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陳沛華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許萍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葉炳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麗斯——恢復第W-0332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Lee Steve Shih In——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177。
梁筠玲——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018。
區錦豪——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950。
梁素琴——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243。
按照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葉瑞虹——應其要求,中止第E-019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鍾家榮——應其要求,中止第M-127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譚志明第M-162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荷蘭園牙科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5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14-A號遠景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荷蘭園牙科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14-A號遠景大廈地下A座。
按照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晚成——應其要求,中止第M-161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醫學活膚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5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61-75號永光廣場B15,持牌人為Full Moon Plus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61-75號永光廣場B15。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內第14872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李志誠及廖翠玲……”
應為:“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志誠及廖翠玲……”。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毛慶鳳及Helena Orquidea Gil Cheang,本局確定委任一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和附件一表七,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以填補其本人曾經擔任的空缺。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尹兆鴻及林錦棠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及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及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孔雷詠琴及馬錦洪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及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及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曉彤,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鄭麗雅——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嘉榮及梁英華——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思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特別計劃處處長林俊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蕭詠儀及黃洪強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三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三日及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合格准考人在本辦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唯一合格准考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林文達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
唯一合格准考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洪慧敏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英文範疇),薪俸點為485。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鄒見雄,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十一個月,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永安,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35,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黎慧明和王蕙蘭,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和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古夢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二年度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獨立預算之第一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批示核准: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7 | 00 | 00 | 辦事處設備 | 4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40,000.00 | |
總額 | 40,000.00 | 40,000.00 |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方丹妮,高樂士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歐惠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馮啓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九日止,薪俸點110點。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賽紅、羅靜賢、羅志威、劉家光及吳淑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鄭錫林、朱毅鳴及朱艷馨分別擔任本局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研究及資訊處處長、以及宣傳及推廣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而終止,而趙旅平擔任本局房屋分配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而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上述四名人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返回其原職位,鄭錫林、朱毅鳴及趙旅平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朱艷馨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60,並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李金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陸曉燕——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胡紹蘭——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鄧宇華——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陳志堅——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吳時要——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潘麗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田曉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黃美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24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彭繩武於本局之徵用,並返回原部門。並根據同上《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徵用彭繩武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翠怡──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鄭艷霞──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徐志強──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梁珮玲──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孔慶林──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景松、容可琪及葉頴姿──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關景新──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歐陽園美──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龍──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桂濠──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詠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麥海蘭──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繆燦業──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梁偉鑾──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黃紹良——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0,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李兆鴻——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孫潤珍及Rosa Maria Tang Pereir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林綠葉——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李景輝——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何潔心——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