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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馬有恆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主席團主席,任期遵照有關章程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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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何美華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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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一)項及第六款,續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吳素寬;
(2)吳聯盟。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黃耀球;
(2)余健楚;
(3)鄺玉球。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阮若華;
(2)冼志揚;
(3)黃永曦。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江曉瑜;(2)呂開顏;(3)李金戀;(4)李展濤;(5)李衛燕;(6)阮志輝;(7)周宜心;(8)李業勤(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9)馬建章;(10)張捷;(11)張照珩;(12)梁嘉鴻;(13)陳俊拔;(14)陳嘉敬;(15)黃仁民;(16)楊淑賢;(17)雷民強;(18)劉雪雯;(19)林英培;(20)李玉培;(21)李少群;(22)陳德勝(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 請查閱:第33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王世流;(2)余韶洲;(3)吳碧珊;(4)林宇滔;(5)飛文基;(6)歐家輝;(7)梁焯庭;(8)莫偉成;(9)郭敬文;(10)陳振豪;(11)勞協華;(12)黃俊傑;(13)黃祖添;(14)賴偉良;(15)顏奕萍;(16)關勳杰;(17)蘇玉蓮。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李志勤;(2)李漢榮;(3)李柏輝;(4)林秀麗;(5)林偉雄;(6)高冠鵬;(7)張國財;(8)梁佩珊;(9)梁銘恩;(10)黃中原;(11)楊景開;(12)裘志源;(13)Camilo do Rosário Tchiang;(14)Roberto António Noronha(盧比度);(15)羅華杰。
四、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委任何仲傳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五、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譚順和;
(2)趙蘭瑛;
(3)鄭少蘭。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陸南德;
(2)林發欽;
(3)袁小菱。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江旭純;
(2)程順明;
(3)陳冰冰;
(4)陳愛珠;
(5)何凱玲;
(6)吳觀祥*;
(7)龐啟富。
* 請查閱:更正
六、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七、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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