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2

  • 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馬有恆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主席團主席,任期遵照有關章程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2

    • 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何美華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2-874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第1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及成員,並續任該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更正 - 第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33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兩名及同時委任另外兩名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市政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一)項及第六款,續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吳素寬;

    (2)吳聯盟。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黃耀球;

    (2)余健楚;

    (3)鄺玉球。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阮若華;

    (2)冼志揚;

    (3)黃永曦。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江曉瑜;(2)呂開顏;(3)李金戀;(4)李展濤;(5)李衛燕;(6)阮志輝;(7)周宜心;(8)李業勤(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9)馬建章;(10)張捷;(11)張照珩;(12)梁嘉鴻;(13)陳俊拔;(14)陳嘉敬;(15)黃仁民;(16)楊淑賢;(17)雷民強;(18)劉雪雯;(19)林英培;(20)李玉培;(21)李少群;(22)陳德勝(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 請查閱:第33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王世流;(2)余韶洲;(3)吳碧珊;(4)林宇滔;(5)飛文基;(6)歐家輝;(7)梁焯庭;(8)莫偉成;(9)郭敬文;(10)陳振豪;(11)勞協華;(12)黃俊傑;(13)黃祖添;(14)賴偉良;(15)顏奕萍;(16)關勳杰;(17)蘇玉蓮。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李志勤;(2)李漢榮;(3)李柏輝;(4)林秀麗;(5)林偉雄;(6)高冠鵬;(7)張國財;(8)梁佩珊;(9)梁銘恩;(10)黃中原;(11)楊景開;(12)裘志源;(13)Camilo do Rosário Tchiang;(14)Roberto António Noronha(盧比度);(15)羅華杰。

    四、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委任何仲傳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五、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譚順和;

    (2)趙蘭瑛;

    (3)鄭少蘭。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陸南德;

    (2)林發欽;

    (3)袁小菱。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江旭純;

    (2)程順明;

    (3)陳冰冰;

    (4)陳愛珠;

    (5)何凱玲;

    (6)吳觀祥*

    (7)龐啟富。

    * 請查閱:更正

    六、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七、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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