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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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天然氣熱水爐具”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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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山有行”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實驗室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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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提供旅遊熱線服務合同。

* 請查閱:更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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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簽訂有關在《澳門月刊》雜誌上提供刊登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廣告以及製作並登載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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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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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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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懿基國際”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三年度機設密碼寄存櫃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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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