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公共衛生專業學會、葡文為Profissional Instituto de Saúde Pública de Macau、英文為Macau Public Health Professional Institute。會址設在澳門荷蘭園馬路128號栢蕙花園17樓P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條本會以推進本澳公共衛生、促進居民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四條支持本會章程者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活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名,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於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指出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可決議通過或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架構。
第六條理事會為執行組織,負責實施各項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七條監事會須監督本會的運作及財政開支,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八條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和活動的收入、公共實體的資助、及各界機構或人士的捐獻。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受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圓夢舞蹈瑜珈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Dance and Yoga Un Mong of Macao,為本澳一個非牟利的藝術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寰宇天下第四座21樓A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積極推動肚皮舞及瑜珈運動在澳門的普及和發展,並促進澳門與外地肚皮舞或瑜珈運動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為澳門舞蹈及瑜珈愛好者提供專業肚皮舞及瑜珈的教學培訓。
2. 為配合本澳肚皮舞文化及瑜珈運動的持續健康發展,本會除了積極參與社會相關的文化活動之外,亦透過教學和演出等活動宣傳推廣肚皮舞,以及與政府部門及民間社團合作舉辦各級肚皮舞及瑜珈興趣班,為本澳市民提供有益身心的餘暇活動。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具有肚皮舞或瑜珈相關基礎,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並認同本會宗旨者,填寫入會申請書,及經本會審查合格後,則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會員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則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七條本會管理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理事及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次數不少於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通知,並會在通知書內註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權限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本會得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有相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及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得以擔任本會顧問。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社會各熱心人士和團體企業的贊助或捐贈。本會之銀行帳戶由當届會長全權責任管理,其他成員皆無支取權。
第十七條本章程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數方才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十三行文化貿易促進會,英文名稱為 Macao Association of the Thirteen Hongs for Culture and Trade Promo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重展一段與澳門息息相關的十三行歷史,重啟一庫被埋沒已久的文化寶藏,重塑澳門中西合璧的國際地位;從而弘揚愛國、愛澳、愛家鄉的精神,彰顯厚德包容、開放進取、敢為人先的風範;為澳門的文化、經貿、旅遊以至整體社會發展,注入歷久常新的文化元素。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68-70號A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本會設立會徽如下: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仕君軒書法協會,中文簡稱為仕君軒書法。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傳承中華文化和發展澳門書法人才為目的,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今結合,古為今用的原則而創立本會。
本會將立足於澳門,有望成為澳門的書法界新的一員,而本會將與本澳書法界保持溝通和鄰近地區緊密合作,為傳承中華文化作出貢獻。
本會定當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以履行本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澳門氹仔北安永寧街22-24號寶光工業中心1樓。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2/2013。
第八條理事會:
(1)組成:正副理事長由會長推薦,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正副秘書長、各部正副部長、常務理事及理事由理事長推薦,並報送會員大會存案。
以上成員組成理事會並設立秘書、財務、青年、婦女、教育、康樂及總務共七個部。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1/2013。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業餘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Ip Û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推廣中國武術、龍獅運動,參與各項體育、公益及社會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灣海邊馬路54號文豐工業大廈五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如下: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啤利喇街110號粵華廣場21樓H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章程修改條文︰第二章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四款,第三章第八條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條;
增加條文︰第二章第六條第五款,第四章第十二條第三款;
刪除條文︰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
經修改及增加後之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四條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凡於本澳註冊之企業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三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此條文經刪除)
第五條團體會員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4. 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理事會發出書面通知,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5. 每一團體會員享有一票投票權。
第八條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架構成員由團體會員組成,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3. 各項活動的收益。
本會章程其他條文維持不變。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分行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郭志航 | 湯影 |
澳門分行經理 | 分行業務部主管 |
翁貝斯 | 莫劍華 |
董事會成員 | 會計主任 |
張建洪 | 劉志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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