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1/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42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38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1147至1151號別墅,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34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式別墅。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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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6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6/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謝榮鍵。

鑒於:

一、謝榮鍵,已婚,中國籍,通訊處為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1字樓“A”及“C”,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29001G號登錄,其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42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38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1147至1151號,稱為21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42頁第22434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其上建有一幢樓高兩層的獨立式別墅的所有權。

二、承批人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樓高三層,其中一層為地庫,設有停車場和專用花園的獨立式別墅,因此,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遞交了一份修改建築計劃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審議。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已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承批人的受權人陳寶玉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被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隨後修改有關批給合同。

四、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人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遞交的聲明書中明確表示同意。

五、合同標的之土地面積為23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發出的第6599/2007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108平方米、91平方米及39平方米,當中字母“A”地塊為建築範圍,而字母“B1”及“B2”地塊則為非建築範圍。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有關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八、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及合同第九條款所訂定的特別稅捐,以及已提供合同第十一條款第2款所訂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核准的修改建築計劃,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為242(貳佰肆拾貳)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38(貳佰叁拾捌)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1147至1151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發出的第6599/2007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42頁第22434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29001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本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約束。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發出的第6599/2007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及定界,面積108(壹佰零捌)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興建一幢3(叁)層高的獨立式別墅,其中1(壹)層為地庫,其用途如下:

1)獨立式別墅: 建築面積285平方米;
2)停車場: 建築面積16平方米;
3)專用花園: 面積73平方米。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及定界,面積130(壹佰叁拾)平方米的地塊被視為“非建築”範圍。

3.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須每年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的租金,總金額為$7,140.00(澳門幣柒仟壹佰肆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每年繳付租金的總額改為$5,165.00(澳門幣伍仟壹佰陸拾伍元整),其計算如下:

1)獨立式別墅:  
285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4,275.00;
2)停車場:  
16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60.00;
3)專用花園:  
73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730.00。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有關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編制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等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發出的第6599/2007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標示及定界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根據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核准的第2007A068號街道準線圖,執行地段內斜坡的穩固工程;

3)根據上項所述的街道準線圖,執行建築物四周範圍的景觀整治工程。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539,280.00(澳門幣伍拾叁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整)。

第九條款——特別稅捐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根據八月二日第219/93/M號訓令的規定,就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34號的土地的批給由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起續期10(拾)年,繳付特別稅捐,金額為$20,360.00(澳門幣貳萬零叁佰陸拾元整)。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7,140.00(澳門幣柒仟壹佰肆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當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的更改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62/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71,833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和氹仔島之間的填海區,名為“路氹城”,鄰近體育館大馬路的土地,以興建一座由一間五星級酒店(包括博彩區)、停車場及室外範圍組成的綜合性建築物。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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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88.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44/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孫逸仙大馬路1101號美高梅金殿,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8972號,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次批給的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一幅面積71,833平方米,位於路氹城,鄰近體育館大馬路的土地,以興建一座由一間設有博彩區的五星級酒店、包括停車場及室外範圍組成的綜合性建築物。

二、由於當時建設發展辦公室正在使用該土地的一部份作為工地及存放建築物料,故未能動用土地。

三、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及六月十五日,該申請人重新表示有意擴展其業務,因此再次要求批出上述土地,並附上有關利用的初研方案、經濟及財務可行性研究及其他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

四、已將該初研方案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有權限部門、建設發展辦公室、旅遊局、博彩監察協調局、民航局、交通事務局、消防局及土地發展諮詢小組讓其發表意見。該等實體普遍表示同意。

五、鑑於相關實體發表的意見及該項目是一個被認為有利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的項目,且基於其投資金額和在綜合酒店的建造階段及營運階段均能創造大量職位,且能從旅遊活動間接產生職位,並因為該公司在此類型的項目中已顯示的財政可行性和能力,故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該申請具備批准的條件。

六、土地的面積為71,833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6512/2006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於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

七、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發出的第2008A037號街道準線圖,申請公司須於將興建的樓宇內預留空間,以便與一條行人天橋及其相關的輔助設施相連接,該範圍設為公共地役。

八、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及制定合同擬本,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遞交由何超瓊,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孫逸仙大馬路1101號美高梅金殿,以董事總經理的身份代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Carlos Duque Simões核實。

十一、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九條款第1)項所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透過本合同,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乙方一幅面積71,833(柒萬壹仟捌佰叁拾叁)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總值$1,291,173,332.00(澳門幣拾貳億玖仟壹佰壹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出並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第6512/2006號地籍圖中標示及於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座由一間五星級酒店(包括博彩區)、停車場及室外範圍組成的綜合性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分配如下:

1)五星級酒店* 287,332平方米;
*包括避火層面積  
2)停車場 86,806平方米;
3)室外範圍 27,359平方米。

2. 乙方必須按照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簽訂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次批給合同第三十五條款第2款4)項的規定編製計劃,並須履行該條款內關於計劃及工程之其他義務。

3. 根據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發出的第2008A037號街道準線圖,乙方須於建在該土地上的樓宇內預留空間,以便與一條行人天橋及其相關的輔助設施相連接。

4. 上款所述面積設為公共地役,並有以下限制:

1)建有行人天橋和相關輔助設施的區域被永遠佔用;

2)必須准許行人自由進出和通行;

3)禁止建造任何妨礙行人天橋使用的永久或臨時性建築物;

4)當有需要時,必須准許甲方或民政總署進入該範圍及在該處停留,以便進行行人天橋的維修和保養工程。

5.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建在該土地上的綜合性建築物者,必須遵守及承認已設定的責任,將有關範圍留空。

6. 在編製計劃時,乙方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技術規範及技術規章,尤其是由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號法令核准的《地工技術規章》及由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以及經官方機構認可的說明書與文件和由生產者或擁有專利權的實體發出的指引。

7. 基於該土地利用的特殊性質,納入「五星級酒店」用途內作博彩活動用途的建築面積,將由乙方以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次批給的權利人身分來經營。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期限為60(陸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本條款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草案(建築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草案獲核准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3)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4)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地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述條款就土地利用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每年繳付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2,154,990.00(澳門幣貳佰壹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將改為$5,451,630.00(澳門幣伍佰肆拾伍萬壹仟陸佰叁拾元整),並按以下數值計算:

1)五星級酒店:  
287,332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4,309,980.00;
2)停車場:  
86,806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868,060.00;
3)室外範圍:  
27,359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273,590.00。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七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2,154,990.00(澳門幣貳佰壹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可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八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該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及物料;

2)將位於批給土地及鄰近區域內現存的所有基礎設施,如排污水網、供水網、供電網和電訊網改道及/或移位;

3)須按照由乙方遞交,並經甲方核准的計劃,進行批給土地周圍區域的都市整治和街道及行人道的鋪路工程。

2. 乙方負責編製執行上款所述工程的所有計劃,並把該等計劃呈交甲方核准。

3. 對第1款3)項所述的興建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及設備,並負責對該等工程由臨時驗收之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額$1,291,173,332.00(澳門幣拾貳億玖仟壹佰壹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整),其繳付方式如下:

1)$450,000,000.00(澳門幣肆億伍仟萬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841,173,332.00(澳門幣捌億肆仟壹佰壹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8(捌)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117,316,212.00(澳門幣壹億壹仟柒佰叁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整)。第一期須在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六(陸)個月內繳付。

第十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作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外,並將處以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澳門幣$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違反:澳門幣$50,001.00至$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澳門幣$100,001.00至$200,000.00;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九條款訂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及已履行第八條款規定的義務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鑒於批給的性質,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2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五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全部或部分土地連同其上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而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八條款及第九條款規定的義務;

4)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十條款規定的義務;

5)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63/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氹仔島偉龍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4及5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9冊第93頁背頁第3307(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2冊第508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擁有兩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分別為33,717平方米及3,357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偉龍馬路,用作興建澳門國際機場的地塊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上述批給由載於前財政司281冊第59頁和續後數頁,在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按照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25/SAOPH/89號批示,以公證書簽訂的批給合同規範。該批給合同經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SATOP/94號批示、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82/SATOP/95號批示、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2/SATOP/96號批示,以及經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3/SATOP/97號批示更正公佈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34/SATOP/97號批示規範的合同修改。

上述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6A冊第143頁背頁第22035號的土地的一部分,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發出的第17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和“B2”定界和標示。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通知董事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和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議決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放棄上述兩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地塊的批給,以將該等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聲明放棄兩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分別為33,717平方米及3,357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偉龍馬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發出的第17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和“B2”定界和標示,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035號土地的地塊的批給。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該兩幅價值分別為$33,717,000.00(澳門幣叁仟叁佰柒拾壹萬柒仟元整)和$3,357,0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伍萬柒仟元整),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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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