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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應唐志堅請求,終止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創新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職務。
二、指派禤永明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創新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職務。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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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呂紅以無償兼任方式擔任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職務,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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