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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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文綺華代替安棟樑,以兼任制度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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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綠保園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鄭家大屋、盧家大屋、崗頂劇院、聖安多尼教堂前地及葉挺故居綠化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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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譚端記電業工程”簽訂“提供2013年旅遊活動中心及澳門商務旅遊中心(利斯大廈)的電力設備保養維修及小型維修工程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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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2013年旅遊活動中心及澳門商務旅遊中心(利斯大廈)空調系統保養維修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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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里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蓮峰體育中心購置健身器材」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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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更新衛生局結核病防治中心X光機的電腦操作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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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提供數據儲存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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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限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以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為期不超過七天的培訓課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無權收取津貼的情況為限。

二、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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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