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法 務 局

公 告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I.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輔導/監管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

II . 編制內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2年11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Isabel da Silva Nantes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c) 具備金融投資/財務/經濟範疇高等課程;及
d)最少兩年金融投資/金融財務分析研究等相關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投考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內正常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退休基金會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3. 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 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兩年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及
d)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3. 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 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兩年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及
e) 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e)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便協助上級制訂財務投資範疇的政策及管理措施。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40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6. 甄選方式

6. 1. 甄選是透過使用以下甄選方法揀選,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及
c)履歷分析:10%。

6. 2. 上點a)及b)項的方法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不超過3小時之筆試形式進行。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專業面試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履歷分析。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範圍

7. 1. 綜合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帳戶的結算程序)。

7. 2. 專業知識:

運用金融投資/財務/經濟範疇之專業知識,撰寫分析報告。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退休基金會,並同時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沙蓮達

正選委員: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 阮家偉

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 陳楊智慧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秦炳強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佩芳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及
c)具備公共行政/工商管理範疇高等課程。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投考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內正常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退休基金會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3.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及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3.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及
d)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便協助上級制訂公共行政範疇的政策及管理措施。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6. 甄選方式

6.1.甄選是透過使用以下甄選方法揀選,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及
c)履歷分析:10%。

6.2.上點a)及b)項的方法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不超過3小時之筆試形式進行。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專業面試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履歷分析。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範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帳戶的結算程序);

•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所訂定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所訂定的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 公共行政知識。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退休基金會,並同時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正選委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 甄溢全

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 周桂芳

候補委員: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處長 陳劍鳴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鍾日暖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告 示

市區房屋稅

茲特公告,納稅人如欲獲得二零一二年度有關《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房屋保養及維修費用扣減的優惠,必須填妥一份M/7申報書(按各樓宇或樓宇部份分開填報),並在明年一月份內交予本局。

倘於二零一二年度屬非出租房屋,可無需遞交上述申報書。

有關之申報書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2012年度職業稅收益申報

一. 按照《職業稅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職業稅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無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應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其內須載明上年度所收取或交由其處置的工作收益。

二. 倘第一組納稅人之報酬是從單一僱主處獲得時,則可豁免遞交上述申報書。

三. 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按照上述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具有適當編製會計者,應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的期間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及其附件A,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更正過賬或調整過賬前或後的試算表或總賬目累進結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b)《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M/3格式的有形及無形資產攤折表及M/3A格式的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c)《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M/4格式的備用金變動表。

四. 所有僱主須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獲支付工作收益的僱員或散工的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五. 根據《職業稅章程》的規定,欠交收益申報書或僱員或散工名表,或其內申報資料不正確,可被科處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的罰款。

六. 有關人士可以到財政局職業稅中心、氹仔接待中心及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上述表格。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把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蔡倩虹 78.19
2.º 香基蘭 78.00
3.º 鄭小雲 77.88
4.º 郭家銘 77.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安璐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趙潤娟

司法警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嘉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械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曾慶松

委員:特級技術員 馮嘉俊

一等技術員 關雯菲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洪光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鄧潤偉

社會工作局二等技術員 黃佩文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嘉慧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林佩芝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Leonardo Luís Castilho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皮革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且具皮革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皮革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及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5.1 需具皮革製品及車輛座位套之製作、安裝、更換、維修及保養之技術;

5.2 對皮革特徵有相當認識。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皮革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1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實踐方式進行;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20%
履歷分析=2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考試範圍

14.1 皮革的一般知識;

14.2 皮革製品及車輛座位套之製作、安裝、更換、維修及保養之技術。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正選委員:警長 羅錫培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淑儀

候補委員:警長 梁家滔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Julieta Wong Wei Hsien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水電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且具水電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水電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及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5.1 熟識連接、安裝、更換、保養和維修供水或衛生設施的支管和器具;

5.2 懂安裝、保存和維修電路、電器、電動或動力的機器和設備,尤其是安裝配電板、斷路器、分流器、開關和插座;

5.3 可專門從事汽車電器或電動系統故障等方面的工作;

5.4 理解各種圖則、圖表和其他技術規格;

5.5 當工作流程需要時,可從事簡單的泥水或木工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水電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1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實踐方式進行;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20%
履歷分析=2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考試範圍

14.1 水電知識,包括連接、安裝、更換、保養和維修供水或衛生設施的支管和器具;

14.2 安裝及維修電路、電器、電動或動力的機器和設備,尤其是安裝配電板、斷路器、分流器、開關和插座;

14.3 汽車電器或電動系統故障等方面的維修工作;

14.4 各種圖則、圖表和其他技術規格;

14.5 簡單的泥水或木工工作。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警務總長 黃偉鴻

正選委員:警長 羅錫培

技術工人 鄭德其

候補委員:警長 梁家滔

技術工人 劉傑輝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九十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通告,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應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彌補缺失或證明符合要件,否則將被除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通 告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2008號法律、第7/2006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規定,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11名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長十一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限制性晉升開考以考核方式為之,並僅以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人員為對象。

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被填補時屆滿。

2. 錄取要件:

在報考期限屆滿前,凡符合經第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晉升條件的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之副警長均可投考。

3.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格式一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連同下列文件,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監獄行政樓二樓人力資源處: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需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

c)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上述a)項及b)項文件可由公證員、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或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由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的情況,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

如有關文件已存於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a)、b)和c)項中所指的文件,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薪俸:

根據第2/2008號法律附件表二的規定,第一職階警長之薪俸點為430點。

5. 職務內容

5.1 獄警隊伍人員負責維持監獄設施內的秩序及安全,監察對監獄規章的遵守,妥善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羈押及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5.2 獄警隊伍人員須參與使被監禁人重新投入社會的計劃。

6. 錄取修讀培訓課程的甄選方法:

6.1 甄選方法:

6.1.1 知識測試;
6.1.2 心理測驗;
6.1.3 專業面試;
6.1.4 履歷評估。

6.2 上指每一項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

6.3 上指每一項甄選方法,採用0至20分制。

6.4 心理測驗的結果以“極優”、“優”、“良”、“平”、“劣”作評語,並分別相當於20分、16分、12分,8分及0分,評為“劣”的投考人即被淘汰;其餘甄選方法評分低於1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6.5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核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7.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1.2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7.1.3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認可的澳門監獄內部規章;

7.1.4 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7.1.5 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

7.1.6 監獄制度;

7.1.6.1 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核准澳門獄警隊伍之紀律制度》;

7.1.6.2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核准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

7.1.6.3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7.1.7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號法令——規範在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7.1.8 第24/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有關葡萄牙政府與澳門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締結的《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7.1.9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7.1.10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7.1.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7.1.12 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7.1.13 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7.1.14 經第3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

7.1.15 第32/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7.1.16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7.1.16.1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1.16.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1.16.3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7.1.17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7.1.18 第1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

7.1.19 第00034-DP/EPM/2010號澳門監獄獄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澳門監獄副獄長;

7.1.20 第00133-DP/EPM/2009號澳門監獄獄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澳門監獄監務事務廳廳長;

7.2 有關職務範圍內的專門知識;

7.3 公文寫作及社會時事。

在知識測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第7.1項所列的法律外,不得參閱並無指明的資料或文件。

8. 評核制度:

由典試委員會採用0至20分制,按第87/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計算公式評分。

9.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首項考核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

10. 培訓課程

10.1 通過有關晉升警長職位開考的投考人,按評分的排名次序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直至達到本開考通告定出的數目為止。

10.2 晉升職級的培訓課程,目的為使投考人獲得更廣泛及最新的監獄事務知識,使其能夠具有擔任新職級職務所需的專業資歷。

10.3 晉升警長職級培訓課程大綱,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人力資源處查閱。

10.4 培訓課程最多為期六個月。

10.5 對修讀培訓課程的投考人的評分,以0至20分制評分。

11. 最後評分:

11.1 甄選程序的最後評分,是按第60/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既定計算公式為之。

11.2 獲得10分或以上評分的投考人,方獲通過有關晉升開考;

11.3 投考人所得評分相同時,順序按下列標準排列名次:

11.3.1 較佳的工作表現評核;

11.3.2 在職級的年資較長;

11.3.3 在職程的年資較長;

11.3.4 在公職的年資較長。

11.4 最後評核名單由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以公告形式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最後成績名單也可在上述所指《公報》查閱。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2/2008號法律第7/2006號法律第13/2006號行政法規,並配合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仇惠珊

正選委員: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李長宏

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候補委員: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處長 何少薇

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鄧敏心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七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肺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重新公佈該知識考試成績名單。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重新公佈該知識考試成績名單。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通 告

第10/SS/2012號批示

一、按照第33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在不影響經濟局對附於第17/2009號法律表五及表六所載物質給予進口許可的本身權限的情況下,本人現將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核准的、載於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的表B中組別B的貨物給予進口許可的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副局長鄭成業。

二、就行使上款所轉授的權限而言,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中組別B內所指的消毒劑視為包括經包裝供市場零售的稱為“消毒劑”或“抗菌劑”的乙醇(酒精)。

三、衛生局副局長鄭成業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旅 遊 局

名 單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曾狄強 79.0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美珠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藍同好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天榮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三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文綺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第一區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及山邊街圍繞之行人道及街道。

4. 承攬工程目的:美化街道,開闢道路及改善行人通道設施。

5. 最長施工期:400 天(四百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800,000.00(澳門幣捌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3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 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港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行人天橋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行人天橋。

5. 最長施工期:420(四百二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3,380,0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捌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組內公佈。 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王燕航 79.94
2.º 馬海恩 78.2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李少容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運輸基建辦公室二等技術員 張麗燕

公 告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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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環境保護局。

3. 招標名稱: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

4.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5. 提供服務的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

6. 標的: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

7. 提供服務的期限:十年。

8.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9. 臨時擔保:$40,000,000.00﹝澳門幣肆仟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判公司須提供判給服務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作為確定擔保。

11. 投標的最低報價金額:$2,000,000,000.00﹝澳門幣貳拾億元整﹞。

12. 參加條件:

12.1 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登記且資本額不低於$50,000,000.00﹝澳門幣伍仟萬元整﹞,以及經營業務為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公司,方可參與投標。但不影響第12.4點的規定;

12.2 公司的總址及主要行政部門必須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不影響第12.4點的規定;

12.3 競投者必須於城市清潔範疇擁有最少10年的相關經驗及於垃圾收集清運範疇擁有最少10年的相關經驗;尤其包括公共街道、公共地方及提供予公眾使用的公共設施等地方之清潔及垃圾收集經驗;

12.4 招標實體亦可接納僅符合第12.3點所規定之要求的競投者參與投標,但若競投者最終獲判予服務,則必須於合同簽訂之日前符合第12.1點及12.2點的規定;

12.5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 5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6.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審共分三個部份:

第一部份——“服務方案”之評審佔40%;
第二部份——“服務價格”之評審佔50%;
第三部份——“服務中引入的環保元素”之評審佔10%;

——第一部份——“服務方案”的評審按照下列的標準評審:

評審標準 比重

a)競投者提供類似服務的經驗

35%

b)服務人員保障計劃:
1. 現職服務人員的過渡方案 (8%)
2. 人員的優化保障計劃 (16%)

24%

c)服務工作計劃:
1. 服務質量保證計劃 (9%)
2. 營運的工作計劃 (6%)
3. 設施、設備(人力、機械和自動設備)及車輛的保養計劃 (6%)

21%

d)投資計劃:
1. 更新設施、設備(人力、機械和自動設備)、車輛、備件及工具等的投資計劃 (18%)
2. 改善判給實體指定設施的投資計劃 (2%)

20%
“服務方案”的評分﹝以100%計﹞ 100%

——第二部份——“服務價格”之評審:

競投者在“服務方案”的評分獲得50%或以上,方可進入“服務價格”的評審,倘競投者在“服務方案”的評分少於50%,其投標書將被淘汰。“服務價格”的評審標準為價適最優,是以獲開標委員會接納且已進入“服務價格”評審的投標書之平均價格乘以0.95後的價格作為“合理價格”。競投者建議的服務價格與該合理價格的差距越小﹝無論多於或少於﹞,則得分較高。相反,若差距越大,則得分較低或為零分。

——第三部份——“服務中引入的環保元素”之評審:

僅對進入“服務價格”的評審之投標書作“服務中引入的環保元素”之評審。“服務中引入的環保元素”之評審按照下列的比重作評審:

評審標準 比重
a)服務中選用之車輛 70%
b)服務中選用之設施、設備及消耗物品 30%
“服務中引入的環保元素”的評分﹝以100%計﹞ 100%

——競投者之總得分 = “服務方案”之評分×0.4 +“服務價格”之評分×0.5 +“服務中引入的環保元素”之評分×0.1

17. 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或以英語編製。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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