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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文綺華為旅遊局局長,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文綺華為旅遊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其他職務:
委員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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