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0/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2

刊登日期:

2012.12.5

版數:

1450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該辦公室顧問,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土木工程實驗室將舉行之會員大會。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需派員作為代表,出席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之會員大會;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和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辦公室顧問巢樹恆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土木工程實驗室將舉行之會員大會。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