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5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2
刊登日期:
2012.12.5
版數:
14503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王慧嫻的請求,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終止其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職務。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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