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會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本秘書處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文件審查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卑第巷1及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三樓行政會秘書處行政、財政及資訊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兩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及三名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進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通 告

為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檢察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晉級開考方式,錄取十八名檢察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 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至完成上述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的學員獲填補有關職位為止。

2. 報考條件

2.1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報考:

擔任檢察院首席書記員至少三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擔任上述職務至少兩年且工作評核為“優”之人士。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c)詳盡履歷 (包括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語言能力等)。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投考人得豁免遞交上述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之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

4. 職務內容

特級書記員負責獲指派的屬訴訟上的文書處理、卷宗編排及有關手續等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四職等所載的525點。

6. 甄選方式

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職程透過培訓課程為之,其大綱載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且不能參加有關培訓課程。

6.1.1 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第9/2009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7/2004號法律修改之第9/1999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

(3)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4)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 ——《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5)第30/2004號行政法規 ——《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6)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9)第32/2009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增設一刑事法庭;

(10)第60/2009號行政命令——訂定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開始運作的日期;

(11) 經第7/2008號法律修改之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2)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3)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14)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經第9/2004號法律第9/1999號法律修訂,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6)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7)經二月二十三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18)經第2/2009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9/1999號法律及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修訂,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9)經第6/2008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6/2001號法律修訂,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20)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21)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及有關總表的全文;

(22)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6.1.2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期間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考,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6.1.3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6.2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的排位

6.2.1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6.2.2 如得分相同,則進行履歷審查以確定名次;審查履歷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a)學歷;
b)於原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
c)工作評核的得分;
d)補充職業培訓。

7. 完成培訓課程後報考人之排位

報考人按照培訓課程之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工作評核的得分較高;
b)於原職級的年資較長;
c)於原職程的年資較長;
d)於公職的年資較長;
e)學歷較高;
f)期終試中文及葡文的語言知識成績較佳。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並上載到檢察院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助理檢察長 程立福

正選委員:檢察官 陳美芬

辦公室副主任 鄭幸捷

候補委員:顧問 萬曉宇

廳長 李凱旋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為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檢察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晉級開考方式,錄取九名檢察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 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至完成上述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的學員獲填補有關職位為止。

2. 報考條件

2.1.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報考:

擔任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至少三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擔任上述職務至少兩年且工作評核為“優”之人士。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c)詳盡履歷 (包括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語言能力等)。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投考人得豁免遞交上述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報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之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

4.職務內容

助理書記員負責獲指派的屬訴訟上的文書處理、卷宗編排及有關手續等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檢察院助理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二職等所載的390點。

6. 甄選方式

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職程透過培訓課程為之,其大綱載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且不能參加有關培訓課程。

6.1.1 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第9/2009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7/2004號法律修改之第9/1999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

(3)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4)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 ——《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5)第30/2004號行政法規 ——《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6)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經第7/2008號法律修改之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9)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0)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經第9/2004號法律第9/1999號法律修訂,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2)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3)經二月二十三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14)經第2/2009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9/1999號法律及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修訂,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5)經第6/2008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6/2001號法律修訂,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6)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17)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6.1.2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期間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考,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6.1.3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6.2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的排位

6.2.1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6.2.2 如得分相同,則進行履歷審查以確定名次;審查履歷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a)學歷;
b)於原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
c)工作評核的得分;
d)補充職業培訓。

7. 完成培訓課程後報考人之排位

報考人按照培訓課程之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工作評核的得分較高;
b)於原職級的年資較長;
c)於原職程的年資較長;
d)於公職的年資較長;
e)學歷較高;
f)期終試中文及葡文的語言知識成績較佳。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並上載到檢察院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助理檢察長 程立福

正選委員:檢察官 陳美芬

辦公室副主任 鄭幸捷

候補委員:顧問 萬曉宇

廳長 李凱旋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梁詩敏 85.6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曾莉莉

正選委員:蔡瑞蘭

候補委員:李展欣


法 務 局

名 單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張穎嵐 77.8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羅靜萍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盧志偉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鄭正宜 73.4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關志恆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編制外合同人員中葡翻譯範疇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Júlio Miguel dos Anjos 76.4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 陳軒志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Delfina Choi Bañares

澳門監獄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公 告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招聘散位合同運輸範疇特別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缺,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內,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人員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於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通 告

根據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有關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開考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民政總署的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壹缺之普通晉級開考,因投考人未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晉級要件,有關開考予以撤銷。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楊玉英申請其已故配偶黃,月帶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園林綠化部公園處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已故退休第六職階助理刑事偵查員陳福之遺孀陳秀英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小芬 81.2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宇杰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明茵

一等技術員(民政總署) 蔣靜華

———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何頴詩 82.5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辦公室) 曾緻豪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泳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公開拍賣

茲公佈,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物品、廢棄物品、金飾、飾物及其他物品。有關進行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物品及廢棄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物品及廢棄物品:

物品批號 存放地區 查看日期 時間(1) 地點(2)
L01、L02、L03(部份)BL01*、BL02*、B01 澳門 2012年12月7日 10:00am 昌龍工業大廈地下(嚤囉園路11-21號)
L03(部份)、L04 路環 2012年12月7日 3:00pm 垃圾焚化中心入口(氹仔信安馬路)

註:

(1)於上述時間十五分鐘後,隨即出發查看物品及廢棄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為著前往存放物品及廢棄物品的地區,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地點集合。

* 根據第3:239號訓令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出售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物品及廢棄物品的環節而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金飾、飾物及其他物品

於拍賣當日可於現場查看,相關圖片亦同時透過電腦展出。

3.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http://www.dsf.gov.mo)。詳盡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查看。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由公告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交金額:澳門幣叁仟圓正

提交方式:現金或支票存款/銀行擔保

——以現金或支票存款,需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取存款憑單,並於所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公開拍賣

日期: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地點: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查詢售賣條件

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http://www.dsf.gov.mo

局長 江麗莉

通 告

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布之關於分配特區政府房屋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公務員公開競投臨時名單之上訴已由行政長官作出裁定,而是次確定名單之競投人士數目多於二百人,故根據第31/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c項規定及第十四條,有關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並上載於財政局網頁(http://www.dsf.gov.mo/asset/asset_houseallocate.aspx?tab=2)。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競投審核委員會主席 鍾聖心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 “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一職階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郭漢林 85.56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馬俊達

委員:高級技術員 李敏婷

技術員 蕭藹華

通 告

第29/dir/DSAL/2012號批示

本人根據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決定:

一、將本人下列權限授予勞工事務局副局長丁雅勤碩士:

(一)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領導及統籌勞工事務局的監察工作;

(二)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確認筆錄;

(三)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八十九條,對作出載於同一法律第八十八條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四)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四條,對作出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五)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四條,對作出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作出決定;

(六)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對載於同一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七)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十二條,對載於同一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一)及(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八)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十二條,對載於同一法規第十條規定科處的附加處罰作出決定;

(九)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對載於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以處罰;

(十)根據第32/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對載於同一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一)行使第2/83/M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律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十二)行使第13/91/M號法令第五條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十三)行使第44/91/M號法令第三條結合第67/92/M號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十四)行使第4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二、現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獲授權人可將被視為有助部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具主管官職的人員。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六、廢止公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勞工事務局局長第16/dir/DSAL/2012號批示。

七、本批示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督察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七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1/2012-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活動之監管——保險公司之監察費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中第十五條第三項關於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內以通告形式頒佈保險公司從事本業務所需繳交的年度稽查費的金額數目。

鑑此,現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准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就二零一二年的稽查費用為澳門幣三萬圓正。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第012/2012-AMCM號通告

事宜:保險活動之監管——二零一三年度保險中介人年度登記費

鑒於經六月二十八日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中介人每年均需要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繳納登記費,有關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500.00(澳門幣五百圓)及$15,000.00(澳門幣一萬五千圓);

另外,亦考慮到根據經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上述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登記費係按照中介人的類別及所屬公司總部的所在地而釐訂;

考慮到經修改後的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登記費是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作出許可之日或給予許可續期之日進行結算及徵收,故此,有必要即時訂定有關登記費的金額,而有關金額按個別所發出的牌照而定(人壽或一般保險業務);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確定在二零一三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根據附表,每一個年度牌照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500.00及$1,500.00,有關附表屬於本通告的組成部份。

在二零一三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用表

澳門幣

類別

登記費(a)
1. 保險推銷員 500.00
2. 自然人保險代理人 600.00
3. 法人保險代理人  
    3.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750.00
    3.2. 在外地成立  
        3.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900.00
        3.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1,200.00
4. 保險經紀人  
4.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1,200.00
4.2. 總部設於外地  
        4.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1,300.00
        4.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1,500.00

(a)所列登記費僅為每一許可(人壽保險或一般保險業務)的費用,倘牌照涉及兩類保險業務,登記費為雙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第013/2012-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活動之監管——以綜合方法計算現存風險準備金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保險人對現存風險準備金進行整體計算的權能,其計算方式為對所經營之每一保險項目得以一百分率乘營業年度內所處理之保險費減退還及取消後所得之毛收入,在該條文之隨後條目中規定,有關百分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鑑於此,在2013年度規定如下:

1. 若保險人選擇以總體方法計算現存風險準備金,以替代按比例計算方法,則須按其合約持續期少於、等於或超過一年而訂立之百分比不能低於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三十以計算上述之收入;

2.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二條o)項之規定,若證實保險人在經營任何險種的業務時出現非常損失率,澳門金融管理局可將該百分率提高。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公 告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以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415號大豐商業大廈二樓N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
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莊綺雯

通 告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公佈:有關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填補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之普通晉級開考,因沒有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姍桃絲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譚碧儒 80.6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李煥江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葉青

澳門監獄一等技術員 歐陽家寧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十五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蔣詠熙 81.63  
2.º 胡金美 81.25 a)
3.º 方玉燕 81.25 a)
4.º 王燦源 81.13  
5.º 趙源福 80.44  
6.º 黃文櫻 80.00  
7.º 盧少婷 79.75 a)
8.º 盧偉堅 79.75 a)
9.º 吳月桃 79.69 a)
10.º 李雲 79.69 a)
11.º 李清儀 79.63  
12.º 李松開 79.31  
13.º 余惠娟 79.19  
14.º 梁麗琴 79.06 a)
15.º 毛日娥 79.06 a)
16.º 陳志銳 78.81 a)
17.º 錢達誠 78.81 a)
18.º 譚家欣 78.81 a)
19.º 鄭小燕 78.81 a)
20.º 劉思恩 78.63  
21.º 何麗貞 78.06  
22.º 鄧美玲 77.94  
23.º 譚繼業 77.56 a)
24.° 陳錦明 77.56 a)
25.° 陳皙勇 77.56 a)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江靜芷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林晚霞

退休基金會首席特級技術員 羅日昌

公 告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機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岸武

委員:首席技術員 伍良錦

一等技術員 黃詠駒

———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世傑

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偉平

首席技術員 黃羨心

———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外合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淑慧

委員:顧問翻譯員 黎燕雲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善恩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孫振東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啟明

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雲海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關雪芬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健安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佈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42920劉迅,亦即第33/2011號紀律程序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所作的處分批示如下:

第39/SS/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經查閱本紀律卷宗所載資料,具充足證據證明嫌疑人劉迅,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42920,於享受年假後沒有返回工作單位報到,即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七日至十七日期間在沒有合理理由或批准下連續缺勤11天。當事人於二月十八日才返回隸屬的偵查警司處報到。

嫌疑人不當缺勤後,偵查警司處曾多次嘗試聯絡嫌疑人,包括致電其流動電話、前往其申報的住所,以及透過從其友人得悉的台灣聯絡電話,惟均未能成功。直至二月十日,嫌疑人致電回偵查警司處,表示在台灣生病致未能及時回澳和未能致電回澳,而回澳後將自行呈交醫生證明。然而,嫌疑人回澳後卻表示,由於身處台灣南投縣蒲里鎮,屬山區偏遠地方,故不能提供任何醫生證明文件。

縱使嫌疑人表示誤以為其年假至二月二十一日,但這與其作出的缺勤與年假申請書所載顯然不同,申請書由嫌疑人簽署遞交,其言詞難以取信。明顯地,嫌疑人在外地患病而缺勤,應盡快通知其所屬部門,尤其透過電話途徑,並於回澳後提交相關證明,再者,嫌疑人與其夫同行,通知亦可由身為警員的丈夫作出。在沒有任何資料證明患病的情況下,相關的缺勤應視為不合理缺勤。

嫌疑人被指控之不當缺勤事實,證據確鑿,其行為構成違反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a)項所載義務的違紀行為。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規定,在同一曆年內不正當缺勤連續五日或間歇十日者,適用不能維持職務關係之處分。

經考慮指控書的內容以及有關之減輕情節,確信嫌疑人的違紀行為嚴重,嫌疑人不再具備繼續擔任職務的基本條件。

基此,經聽取治安警察局紀律委員會及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且考慮嫌疑人不當缺勤已遠超連續五天,以及違紀行為的可譴責性和過往行為表現,本人行使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按該通則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決定對嫌疑人劉迅,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42920,處以撤職處分。

著令通知嫌疑人得對本決定依法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化學範疇)四缺,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 合格之投考人:

       姓名
1.º 李頴彤 7.12
2.º 許健兒 6.58
3.º 黃麗仙 6.41
4.º 劉翠湖 6.30
5.º 林曉華 6.16
6.º 劉嘉明 5.98
7.º 劉敏康 5.96
8.º 吳艷玲 5.91
9.º 譚匡時 5.60
10.º 吳卓然 5.43
11.º 孔憲柱 5.36

B)被淘汰之投考人:277人

被淘汰之投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處長 潘惠英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使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三款賦予的權限而作出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司法警察局以審查文件及輔以專業面試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司法警察局技術工人職程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飯堂管理員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審查文件及輔以專業面試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在遞交投考報名表之期限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及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且具有八年或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士,均可報考。

3.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中午不休息)內,親臨澳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之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d)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e)經投考人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證明其具有八年或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其名譽承諾聲明其具有八年或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文件;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c)及f)項所指文件,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按照所收的指引和備有的人手,在膳食工作的各方面管理和協調食堂工人的工作:安排工作的程序;分配工作和解答工人的疑問,監督已完成的工作和使工作盡善盡美;就特殊情況採取措施更正錯誤和將之通知上級;估計所需物料和填寫所需物料申請單;注意遵守安全規則;檢驗和確保遵守衛生規則;就人事問題向上級報告,尤其是人員聘用、晉升、調任、紀律懲戒措施;監督學徒培訓的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二級別所載的18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式

甄選採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計算:

a)專業面試,淘汰制;
b)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各項甄選方法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專業面試——50%;
履歷分析——50%。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司法警察局網頁(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專業面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投考人確定名單公佈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楊春麗

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劉少剛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副督察 梁景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四十二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在遞交投考報名表之期限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以及具備初中畢業學歷的人士均可報考。

3.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中午不休息)內,親臨澳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之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d)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c)及e)項所指文件,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尤其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可包括一個或多個職務範圍,確保負責提供財產和服務的機關的運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處理一切文書工作,並為人員委任的程序、免職申請、死亡津貼的批給、公務員醫療福利受益人衛生護理證的發出、家庭津貼的申請、房屋津貼的批給、年資獎金的發放、公務員勤謹的核實、服務時間的計算、年資表的編製、工作評核的發出、年假表的編製、缺勤的控制及記錄、無薪假及特別假的批核、讓公務員會見醫學委員會及退休等的步驟展開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在會計方面,處理預算案的計算工作,管制經常性開支,按照收入表、購置及人員開支,諸如薪酬、補助及扣除等,進行徵收的程序;在文書管理方面,處理所有函件的收發及遞送程序;在檔案方面,進行組織及文件分類,管理存檔物料的保存工作,以及對大量文件進行內部管制;在財務管理方面,進行財產分類,並執行有關供應的工作,並對消費物料作出控制及管理;在文書/打字的程序方面,製發各式各樣的文件,打字,並作適當的精美印製;在接待公眾方面,接待使用者並滿足他們的需要,倘該等需要涉及其工作範疇時,向他們提供資料,又或倘問題的解決方法超出其職權範疇時,指引他們前往有關部門。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三級別所載的195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甄選採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計算: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知識考試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40%;及
履歷分析——10%。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司法警察局網頁(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知識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投考人確定名單公佈時通知。

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名單將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司法警察局網頁(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2. 考試範圍

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III.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 經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入職、晉升及培訓;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IV. 社會常識。

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劉少剛

二等高級技術員 周棟樑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麗娟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小娟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消 防 局

通 告

第30/CB/2012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54/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條及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4/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本人現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副消防總監梁毓森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 計算與結算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 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 決定派員往香港及廣東省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3) 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4) 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以及當放棄享受有關假期時決定發放規定的金錢補償;

(5) 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6)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 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3) 簽署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營機構之文書;

(4)簽署為公布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四)本授予及轉授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授予及轉授予權限之效力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而在該日期至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期間,其根據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七)廢止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12/CB/2012號批示。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六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皮膚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確定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肺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及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四條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五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確定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淑嫻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溫秀紅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玲(行政公職局指定)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教育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玉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冬梅(秘書)

首席高級技術員 冼詠恆(行政公職局指定)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曾慶遠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潔瑩

一等技術員 何美瓊(行政公職局指定)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下列空缺:

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衛生護理服務範疇)兩缺;
散位合同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體育發展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34/2012)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往澳門大學行政樓二樓A201室採購處,取得招標計劃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供應及安裝家具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三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澳門大學銀禧樓JLG301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柒萬元正($7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大學中葡樓一樓L105室舉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本學院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範疇)兩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現公布確定名單、知識考試詳情及須知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以供查閱,並上載於本學院網頁www.ift.edu.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除名的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通 告

批示編號:022/IFT/2012

按照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

(一)對其屬下員工以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有關旅業及酒店業學校事宜且屬日常工作而要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或私人實體的公函或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六月三十日第21/IFT/2011號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3/IFT/2012

按照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望廈迎賓館館長羅嘉賢:

(一)對其屬下員工以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的,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4/IFT/2012

按照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職務主管黎頴超:

(一)對其屬下員工以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的,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5/IFT/2012

按照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職務主管李嘉汶:

(一)對其屬下員工以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的,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6/IFT/2012

按照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職務主管李潔荷:

(一)對其屬下員工以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的,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7/IFT/2012

按照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職務主管吳家輝:

(一)對其屬下員工以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的,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8/IFT/2012

按照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行政副經理黃育山:

(一)對其屬下員工以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的,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9/IFT/2012

按照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職務主管潘小娟:

(一)對其屬下員工以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的,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以及有關工程或資產及勞務取得之諮詢公函。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運輸範疇特別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名次   姓名 總成績
1.º 麥金明 89.50
2.º 張其奮 79.47
3.º 劉勇強 77.00
4.º 溫智民 76.17
5.º 潘志森 68.50
6.º 陳文智 64.67
7.º 吳浩然 57.67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一名
——因缺席駕駛技術測試及專業面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一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不合格而被淘汰之投考人:二名

c)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成績名單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科長 駱雲健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伍慧盈

後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何健茵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馮仲民 72.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處長 王明保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二等技術員 何婉筠

港務局特級技術員 潘子茹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兩缺,經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港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電 信 管 理 局

公 告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為填補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所任用人員的下列空缺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89-795號電信管理局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陶永強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內公佈。 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黃秀娟 81.6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李少容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組織資訊處處長 馮文安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內公佈。 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吳素芳 82.8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李少容

正選委員:社會工作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國彥

環境保護局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內公佈。 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林微笑 79.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李少容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法務局特級技術員 韋綺頻


環 保 與 節 能 基 金

通 告

第01/2012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九次之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下列主席及委員就已獲有權限實體批核的開支,給予支付許可及發出支付工具的權限:

(一)主席張紹基;

(二)委員李少容。

二、上述權限必須由兩名獲授權人共同行使。

三、是次授權不妨礙有關的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環保與節能基金主席張紹基、委員李少容在本授權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決議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張紹基

委員: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 李鑄新

財政局代表 歐偉燊

李少容

徐秀玲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趙翠儀 80.0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唐漢文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天榮

———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陸婉敏 83.44
2.º 劉漢傑 80.69
3.º 劉淑芬 78.38
4.º 羅詒芬 77.1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美

燃料安全委員會二等技術員 岑嘉欣

———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劉耀沛 81.06
2.º 鄧文謙 80.56
3.º 梁天佑 80.44
4.º 楊魯森 79.1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唐漢文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澳門監獄一等技術員 歐陽家寧

———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顏琼芳 80.94
2.º 吳婷婷 79.38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妙儀

勞工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洪志恆

———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偉雄 84.8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電信管理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潔英

———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梁仲強 80.94
2.º 馮坤智 79.4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黃明鋒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妙儀

———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莫秀珍 79.7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Carla Sofia Rodrigues da Luz Sil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