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0/2012。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亞洲毽球聯合會”,中文簡稱為”亞毽聯”;
英文名稱為“Shuttlecock Federation of Asia”英文簡稱為“SFA”。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工人體育場A館地下,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第三條——性質
亞毽聯為非牟利之團體,由註冊體育團體組成。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約束。
第四條——宗旨
a)擴大亞洲毽球界的團結,發展毽球運動,提高技術水平;
b)制定、推行亞洲毽球活動規則,舉行亞洲毽球比賽;
c)加強聯會與會員、國際聯會及各國、各地有關體育機構之聯繫。
第五條——會員
a)凡合法註冊的毽球體育團體,願意遵守聯會會章,填具入會申請表,經亞毽聯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b)對亞毽聯及毽球體育活動有很大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可成為名譽會員,但不享有聯會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a)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參與聯會舉辦之培訓,比賽及其他有關活動;
c)在舉辦有關毽球體育活動時,可向聯會要求提供協助;
d)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e)在會員大會上,若有超過四分三或以上會員贊成,可修改章程及其他規程。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聯會章程,接受聯會之行政領導,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b)繳交會費;
c)參與亞毽聯賽事。
第八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亞毽聯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成員由三至十一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秘書等若干人;
b)會員大會每年上半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並主持,出席之會員代表必須超過會員半數,若不足半數時,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代表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為合法;
c)會員大會須審議及評定理事會本年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如為換屆年度、則進行投票選舉新一屆行政人員;
d)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若投票時為平票,則由大會主席作最後決定;
e)如理事會、監事會、仲裁委員會聯合要求,或有三分之二或以上享有權利之會員要求,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舉行八天前將通知書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及在報章刊登啟示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理事會
a)理事會即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是亞毽聯之行政管理與活動之執行機關;由七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秘書長、秘書、財務及委員等職務;
b)執委會會議由執委會主席召集並主持,如執委會主席無暇,可委託副主席或秘書長代行,出席會議之成員人數須超過半數方可議決事項;
c)若表決平票時,會議主席可作最終決定;
d)執委會在需要時可設立一或多個臨時委員會或輔助小組,以主辦或協助相關毽球體育活動;
e)草擬並執行聯會活動之每年度計劃和預算案;
f)訂定會費、上訴費及罸款金額及繳交之形式;
g)審批會員之申請,訂定規章制度及處罰條列。
第十條——監事會
a)監事會為亞毽聯之監察機構,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委員;
b)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出席會議之成員人數須超過半數方可議決事項;
c)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在必要時,審查聯會賬目;
d)審核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
a)仲裁委員會為亞毽聯舉辦有關比賽之仲裁機構,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委員;
b)對比賽發生之爭議或上訴,仲裁委員會應召開會議研究作出處理意見,並寫成書面報告交執委會審核及判決;
c)仲裁會議由主席召集並主持,其決議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
d)如有三分二會員或執委會、或監事會要求,仲裁委員會主席應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任期
各機關據位人員之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a)會員繳交之會費;
b)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c)舉辦賽事之相關收入;
d)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第十四條——支出
a)亞毽聯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b)費用開支手續要按聯會財務制度辦理。
第十五條——會員及其團體領導人、運動員和其他人士,若不遵守亞毽聯法例、亞毽聯章程及規章制度、不執行亞毽聯決議,發起或支持違反紀律的行為,損害亞毽聯名譽,妨礙毽球發展,由執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被處以下列懲罰:
a)口頭警告;
b)書面警告;
c)罰款處罰:由執委會訂定罰款金額;
d)暫停會員權利一年至三年,但保留會籍;
e)終止活動,取消會籍。
第十六條——罰款逾期十天仍不繳交或繳交不足、經以掛號信催促後仍未繳交者,責令停止所有活動並取消會籍。
第十七條——每年第一季度徵收會費,連續兩年逾期欠交者,視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八條——為合法執行任何懲罰,必須提起有權限訴訟程序。在程序內,載明所有已提供的證據,且不屬特別訴訟方式。
第十九條——如對亞毽聯各機構所作出之決定不服,可提上訴:
a)上訴期限:如無特別規定的,一般自上訴人被通知決定或被視為知悉決定或所起訴的事實起計,十天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
b)上訴人須於提出上訴的同時,交付上訴費,上訴得直與否,上訴費將不獲發還;上訴費金額由執委會訂定。
第二十條—— 章程之修改必須由會員大會不少於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均能修改有問題之章節。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必須召開會員大會且必須獲全體會員不少於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如有與法例相抵觸的,按聯會註冊當地有關法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1/2012。
中文:澳門越南同鄉聯誼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團結在澳門鄉親,加強與越澳聯繫,增進相互瞭解和友誼。
2. 協助鄉親來澳門就業,升學,經商等服務諮詢。
3. 維護本會會員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做出努力。
本會會址於澳門新口岸馬六甲街172號國際中心第11棟4樓D。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各項服務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青年文化交流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a Juventude Cultura de Macau”;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關懷青年、支持青年人通過不同地區的交流,從而擴闊自身的知識與才能。”
第三條——會址:澳門司打口水字巷鴻基大廈16號3樓I。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一條——章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管理科學與工程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Gestão Ciência e Engenhar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英文簡稱為“MIMSE”。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通過聯合本澳專業人士與世界各地管理學者,建立管理科學與工程學術研究以及管理創新應用實踐之平臺,促進管理前沿思想的交流,增強學者的國際化視野,為本澳和各地學者管理學科之發展和理論實踐水平之提高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船澳街海擎天第3座三十五樓N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檢查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會費及本會活動的收入;
(二)社會熱心人士及企業捐助;
(三)政府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一)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需籌委會两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飛鏢體育總會”;(在本章程內簡稱為總會);
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Desporto Dardos de Macau”;
英文:“Macao Darts Sports Gene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DSGA”。
第二條——會址
澳門風順堂街22號A“威豐閣”A座地舖,按照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移。
第三條——性質
a)總會為非牟利組織,由個人或社團組成,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約束。
第四條——宗旨
a)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及領導飛鏢活動,提高愛好者技術水平;
b)按照國際賽規則及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法規,制定、推行本澳飛鏢活動規則,加強飛鏢裁判培訓;
c)培訓飛鏢運動員,以代表本澳參加國際賽事;
d)加強總會與會員、中國各省市協會、亞洲飛鏢會、國際鏢聯及各國、各地有關飛鏢機構之聯繫。
第五條——修章
總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第六條——會員
a)正式會員——那些致力於飛鏢運動,組織章程經政府核准,會址設在澳門及有適當的理監事會的體育會,且已在負責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登記和加入總會成為屬會;享有總會選舉權;
b)榮譽會員——其個人價值及傑出行為顯示出其應享有這項榮譽的運動員及體育領導人;但不享有總會選舉權;
c)名譽會員——為總會和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的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個人或機構;但不享有總會選舉權。
第七條——正式會員之權利
a)持有入會證書;
b)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如符合資格,可參與總會舉辦之培訓,比賽及其他有關活動;
d)在舉辦有關飛鏢活動時,可向理事會要求提供協助;
e)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在會員大會上,若有超過四分之三或以上的出席會員贊成票,可修改章程及其他規則。
第八條——正式會員義務
a)遵守總會章程,接受總會之行政領導,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b)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c)凡向總會申請協助或承認的活動,須將計劃及活動報告列表送交理事會存檔;
d)參與、支援及協助總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e)不得作出任何有損總會聲譽的行動。
第九條——開除會籍
若總會會員作出有損總會宗旨及如有違反總會章程,有損總會聲譽及利益,或對總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總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十條 ——總會的組織及職權
a)總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組成;
b)理事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貳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獲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總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十五日以雙掛號信或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c)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貳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f)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i)屬會適當委任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賦予會員大會
a)討論及投票通過總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b)選舉及解散總會的管理機關;
c)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d)宣佈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e)讚揚為澳門飛鏢運動取得巨大榮譽的行為;
f)根據本章程及規例,審議解決向其呈交的上訴事件;
g)對須要由其審議的總會活動作決議;
h)由理事會建議,界定屬會會費及每次參加活動的報名費;
i)對總會的解散作議決。
第十三條——理事會
a)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五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財政和理事若干人;任期貳年,連選得連任。
獨一條 —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十四條——監事會
a)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任期貳年,連選得連任。
b)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
a)仲裁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任期貳年。
b)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獨一條 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十六條——賦予仲裁委員會
a)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b)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c)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d)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經費及開支
a)會員繳交之會費;
b)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c)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d)總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e)費用開支手續要按總務財務制辦理。
第十八條——上訴
如對總會各機構所作出之決定不服,可提上訴:
a)上訴期限:如無特別規定的,一般自上訴人被通知決定或被視為知悉決定或所起訴的事實起計,十天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
b)上訴人需於提出上訴的同時,交付上訴費,上訴得值與否,上訴費將不獲發還;上訴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十九條——附則
本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如有與法例相抵觸的,按有關法例辦理。
第二十條——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8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經典車會”。
(二)英文名稱為“Vintage Auto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
第二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與中國澳門汽車總會合作推廣汽車活動,安排汽車展覽,巡遊及比賽,特別是鼓勵收藏古董車的車主聚集一起,分享各會員對世界各地;由古至今;各式各款的車輛發展心得,提供寶貴的汽車維修保養資料,將罕見的車輛呈現於澳門人的眼前。
(二)從成立之日起,本會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會址
(一)本會地址: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568號華南工業大廈地下F室。
(二)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車輛,特別是古董車有興趣,又贊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各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討論會務,批評及提出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依時繳納理事會訂定的會費。
(三)可推薦新會員加入本會,熱心執行本會指派的任務,促進本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四)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五)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嚴重會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六條——本會設下列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訂定本會之工作方針;
4. 審核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 審核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根據(民法典)第161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 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二年,並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之權限:
1. 管理法人,為管理日常會務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一名或一名以上,任期二年,亦可連選連任。
(二)視乎工作需要,可增設名譽會長,顧問等。
(三)監事會之權限: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務;
3.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條——(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於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一條——(一)本會之消滅:
1.《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 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8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流行音樂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e Música Popular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Pop Music Cultural Association”。
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4樓B(協會可在適宜或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推動澳門流行音樂創作及文化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會員資格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的成員;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2.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除名
1.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
2. 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五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甲)制定或修改會章;(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提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九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其職權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第十二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2/2012。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厦7字O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教授太極,讓更多人認識和學習中國功夫,把太極和瑜伽結合起來,達到强身健體,提高人體的免疫力和柔韌性的目的。
四、推廣中國氣功,學習祖先傳下來的健康術,為把澳門建設成和諧健康城市貢獻一份力量。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瑜伽、漫畫、太極和氣功有興趣的各界人士,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入會, 即可成本會會員。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3/2012。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莆仙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Pu Xian em Macau”。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社團,宗旨為促進居住於澳門的莆仙同胞之間的團結及與外地之莆仙同胞互相交流情誼,以及廣泛團結澳門各界同胞,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1. 本會之會址位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63號宏安大廈1樓J座。
2. 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凡願意接受及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定人士,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1. 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 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之權利。
4. 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5. 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6.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6.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3.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方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在不少於一半的成員同意之下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需在八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會員(公眾假期不計在內)。
5.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以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A. 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C. 會員大會設有秘書處,內設有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6.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8.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由若干理事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但必須為奇數。
3. 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4.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連選得連任。
5.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由互選產生。
4.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監事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及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4/2012。
一)不變。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巷41號青翠花園第三座K舖。
三)不變 。
四)不變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S/N號新城市商業中心二樓AV(1)座;
2. 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或多於一個地點。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三人,會長對內對外均代表本會。倘會長缺席,由會長委派一名副會長代行其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互選最少一人為常務理事,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中互選一人任理事長,副理事最少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最少一人,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聯絡部、財務部等部門。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福隆區坊眾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 Bairro, Abrangendo a Rua da Felicidade e Vias Circundantes”,簡稱“福隆坊會”。會址設於福寧里3號二樓。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維護坊眾正當權益,發揚互助精神,推廣社區活動,促進睦鄰關係,辦好文教、福利、康樂、體育工作為宗旨。
第四條——凡在本區工作或居住的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以上為成年會員,十八歲以下為青年會員,持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免冠半身照片兩張及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一份,由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會員,本會會員可享受和履行之權利和義務如下:
會員權利: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受本會所舉辦的文教、福利、康樂、體育等活動之權利。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支持、參與會務工作;
3)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時,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經決定開除會籍,所繳交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三十九至四十三人,組成理事會執行工作,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為本會日常會務之執行機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六至八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六至八人,常務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宣教部、康體部、青年部、服務部、婦女部、財務部、總務部及秘書處等。秘書長及各部部長,均由常務理事互選充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至七人,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一至三人,負責監察及稽核會務。監事會職能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帳目;
3)列席理事會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審核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理事和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議為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若干名。
第十九條——1)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2)理監事聯席會議認為如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籌集經費。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4/201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0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國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企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Empresas Chines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3樓。
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存續期
從設立本會之公證書之日起,本會為永久性組織。
第四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廣泛團結在澳中資企業,樹立和維護在澳門的中資企業良好形象,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和澳門社會的進步服務;
(二)促進內地同澳門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與交流;
(三)促進內地、澳門同其它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與交流;
(四)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建立和發展與海內外各種經濟、社會團體之間的聯繫;
(五)以會員為本,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强協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努力為會員服務;
(六)代表會員就共同關注的事項向任何主管當局表明立場,發展並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七)輔助及協助會員解決爭議;
(八)舉辦有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研討會、講座、聚會、演出、比賽等項活動。
第五條——會員類別
一、 本會會員分為全資企業會員、合資企業會員和民營企業會員三類。
二、 凡在澳門註冊的中資全資企業,可以申請加入本會為全資企業會員;凡在澳門註冊的有中資企業或內地民營企業參資的合資企業,可以申請加入本會為合資企業會員;凡在澳門註冊的內地民營企業,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民營企業會員。
三、 全資企業會員、合資企業會員和民營企業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會員代表
無論何種類別的企業會員,均由該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中委派一人作為代表。倘若該企業規模較大而有分支機構的,上述代表的人數可增至二人。合資企業會員應由中資人員代表。
第七條——會員入會
一、 各類企業入會,必須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理事會制定的規則提出書面申請,並繳納入會費。
二、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企業的入會申請,決定接納或不接納。特別情況下,會長或會長工作會議可以同意吸收會員,但需要在隨後的理事會上作出說明並得到確認。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的權利包括:
一、 通過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有表決權以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 參加為會員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 介紹新會員入會;
五、 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的義務包括:
一、 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執行本會各機構的決議;
二、 積極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 協助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四、 按規定交納入會費、周年會費及有關活動之費用;
五、 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十條——會員退會
一、 會員企業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可辦理退會。
二、 倘在合資企業參資的中資企業或民營企業撤出,則有關合資企業會員必須辦理退會。
三、 凡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所欠本會之一切款項。
第十一條——開除會籍
一、 會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二)欠繳會費連續一年,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付者;
(三)在上條第一、二款的情況下,沒有在六十日內辦理退會者。
二、 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所欠本會的一切款項。
三、 會員在本條第一款所指情況下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之特定多數通過。
第十二條——本會的機構
本會的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不少於二十名會員聯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時,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而該申請書須明確說明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所要處理的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 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活動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 通過由理事會推薦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五、 法律和本會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 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之代表出席,則會員大會的組成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二、 會員大會表決方案,採取每個會員代表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方案均須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三、 會員代表如不能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可委託代理人出席,但須最遲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本會。
第十七條——會長
一、 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以組成會長團,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會長、各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 在每次會員大會召開時,主席團選出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各一名。
三、 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長負責繕立大會記錄及起草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出二十一至三十一名理事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 每屆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十一至十五名常務理事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向理事會報告工作。理事長、各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其餘成員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五、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及若干成員組成,負責執行及協調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和對外聯絡工作,依照預算管理財務收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請或委任,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處聘請。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權限
一、 理事會的權限包括:
(一)舉辦各種為實現本會宗旨所需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但不妨礙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並提交本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向會員大會推薦名譽會長及名譽副會長人選;
(六)僱用職員及編配工作,以及聘請法律顧問;
(七)訂定入會費、周年會費及活動經費的金額,接受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捐贈、資助;
(八)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九)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 理事會的權限可授予常務理事會,但有關開除會員會籍的議決權除外。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運作
一、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至少三名理事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 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理事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的運作
一、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理事長認為必要或至少兩名常務理事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 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常務理事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三條——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文件、合同、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借貸運作,由不少於兩位常務理事聯署方為有效,具體方式由理事會議決。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組成, 但人數必為單數。
二、 每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包括:
一、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 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 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監事長認為必要或多數成員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監事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七條——收入
一、 本會經費收入包括:入會費、年度會費、活動經費、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捐贈和資助以及其他收入。
二、 入會費、年度會費和活動經費的數額及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訂定。本會對於已收取的各項經費及捐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支出
一、 本會經費支出包括:為完成各項會務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活動費、人事費、學習考察費等以及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費用和捐贈。
二、 年度經費支出預算須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收支帳簿,每年呈送本會監事會審查。
第三十條——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須遵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明確將對本章程的修改案列為大會議題;
(二)經適當代表出席之會員必須超過會員總數的一半;
(三)決議必須經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章程的解釋
本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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