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8
II
SÉRIE

Quarta-feira, 28 de Novembro de 2012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心悅軒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1/2012。

澳門心悅軒文化藝術協會章程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心悅軒文化藝術協會”,簡稱為“心悅軒文藝協會”,屬非牟利社團。

b)會址:澳門深巷仔2號翠麗大廈2樓A座。

c)宗旨:廣結粵劇曲藝界知音朋友,發揚中國傳統粵劇曲藝文化。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粵劇有興趣,熱心推廣戲曲藝術,遵守本會會章者,通過理事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納月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理事會由3個或以上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會最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通過生效。

b)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c)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五) 大會經費

a)入會費。

b)月費。

c)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信願福行文化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5/2012。

澳門信願福行文化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信願福行文化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de Caridade Son Un Fok Hang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助學扶貧。推動慈善及藝術文化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19號龍園龍騰閣13樓Q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一切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非常會議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三分一之會員申請召開。

(四)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支出。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非常會議可由監事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三分一之會員申請召開。

(四)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本會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而在銀行開設帳戶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會議決定。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私人及公共機構之捐贈及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任何會員不可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三)本會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動漫玩具文化藝術交流促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12。

澳門動漫玩具文化藝術交流促進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動漫玩具文化藝術交流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imação, Quadrinhos e Brinquedo Trocas Artísticas e Culturais Promovem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nimation, Comic and Toy Artistic and Cultural Exchanges Promote Association”,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宗旨

1. 愛國愛澳;

2. 團結組織在澳門收藏動漫書籍及玩具精品人士,推廣有關動畫、漫畫及玩具的歷史發展文化;

3. 促進動畫、漫畫和玩具文化交流,加強澳門與外地製作人和收藏家之間的聯繫;

4. 舉辦相關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5. 聯絡各地志同道合者,為愛好收藏動漫書籍及玩具精品者提供一個分享和發表的平台,促進相關文化交流;

6. 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三條——會址

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679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三座13樓J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

1. 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之澳門居民,均得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 經向本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獲理事會審批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

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澳門居民,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1. 參加會員大會;

2. 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義務

1. 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及附則;

2. 遵守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 有投票之義務;

4. 必須於每年指定時間內,填報會員登記表及繳交年費,中途退出者概不發還任何已繳交款項;

5. 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協助本會之發展;

6. 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會務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3. 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會議

1. 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2. 基於會員大會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3.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3. 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4.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5. 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6. 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7.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8. 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9. 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理事組成;

2.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

1. 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3. 招收會員;

4. 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5. 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6. 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2.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

1. 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2. 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 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五條——財務

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及法律規範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並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山文娛體育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6/2012。

澳門中山文娛體育聯合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文娛體育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Recreativas e Desportivas de Zhong Sha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媽閣街45號A金利樓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推動本地體育活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準。促進本澳居民與中山及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解散本會或延長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依期繳付會費;

(3)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提高本會名譽。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

(4)修訂會費;

(5)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壹人,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八天前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秘書長壹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人組成,並執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兩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財政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三條: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議商議決定。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以下圖案是本會會章: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詩篇舞集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9/2012。

詩篇舞集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詩篇舞集;

葡文:Stella e Artistas;

英文:Stella & Artists。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大連街357-407號寶龍花園銀龍閣11樓AM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藝術文化團體,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的舞蹈藝術,培養對舞蹈藝術有興趣的人才,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課程、教育、訓練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發展澳門舞蹈文化藝術。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舞蹈愛好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兼秘書一人,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兼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召集時,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之情況下舉行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九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姚翠芬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蘇州同鄉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12。

澳門蘇州同鄉聯合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蘇州同鄉聯合會”(以下簡稱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Sou Chao Unidas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蘇州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601號海名居第1座20樓C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贊同本會章程之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會權,亦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

三、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及會費。

四、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五、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由理事會決定開除有關會員會籍。

六、本會會員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相關的報告或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作出之通知書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會長亦可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屆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會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或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會費、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

第十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同時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五、在本會各機構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姚翠芬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小跳豆音樂藝術協會

中文簡稱為“小跳豆”

葡文名稱為“Staccato Música e Arte Associ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Staccato Music and Arts Association (Macau)”

英文簡稱為“S.M.A.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小跳豆音樂藝術協會】。

中文簡稱:【小跳豆】。

葡文名稱:【Staccato Música e Arte Associ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Staccato Music and Arts Association(Macau)】。

英文簡稱:【S.M.A.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倡導音樂藝術為基礎,為會員提供音樂範疇的資訊,組織會員參加各類型的音樂比賽,並提供培訓及指導性的服務,培養會員對音樂的興趣及提升音樂藝術的造詣。

第三條

會址

澳門噶地利亞街18號地下。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音樂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與建議;

3.參與本會所有活動;

4.遵守會章及參與決議;

5.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或委任會長、副會長、正、副理監事長與各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與計劃;

4.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關,由5至7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秘書一人,人數為單數。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3至5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職權如下:

1.負責監察會務工作;

2.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三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八條

經費

徵收會員費及接受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與社會贊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咖啡師協會

英文名稱為“ Macau Barista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咖啡師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咖啡師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Barista Association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咖啡師業界友好之交流及規範澳門咖啡師業界之認證標準,與世界各地的咖啡師業界能夠進一步接軌 。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 17 樓 C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咖啡與茶協會

葡文名稱為“Macau Café e Chá Associação”

英文名稱為“Macao Coffee and Tea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咖啡與茶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Café e Chá Associação”,英文為“Macao Coffee and Tea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業界友好之交流及促進澳門咖啡與茶行業之加速發展,與世界各地的業界能夠進一步接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C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溫拿體育會

英文名稱為“Winner Sports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溫拿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溫拿體育會”,英文名稱為“Winner Sports Club”。

第二條——本會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關心社群,發展大眾體育,培養愛國愛澳互助精神,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17字樓G室,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願意遵守會章,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享有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得本會有關資料、推薦新會員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承擔本會會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領導架構

(一)本會設以下領導架構:(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

(二)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三)全體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四)基於理事會或逾四分之一會員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議通知書須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六)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出席人數仍不足,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會員作棄權論。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確認擔任本會法律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四)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位。

(五)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必要時罷免相關領導架構成員。

(六)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包括秘書長)若干名組成,理事會內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不定期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標準。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內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不定期召開。

第十二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審查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行使其他被授予的權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

(一)會員會費及自發性資助。

(二)個人及法人贊助。

(三)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得按澳門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第十六條——解散

本會解散的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府內派李式太極拳協會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Lei Style Tai Chi Chuan (Royal Version) of China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府內派李式太極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中國澳門府內派李式太極拳協會;

英文:Association of Lei Style Tai Chi Chuan(Royal Version)of China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澳門新埗頭街13號A地下。

第三條

宗旨

愛國愛澳,發揚中華武術,太極拳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瑰寶,是中華武術中最具文化內涵的技擊藝術,而府內派李式太極拳既能強身健體,延年益壽,修身養性;又能陶冶情操,還包含了豐富的文化底蘊和哲學內涵,它博大精深,并深受大眾喜愛及推崇,是一項很好的體育運動。推廣府內派李式太極拳及各類體育活動,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愛好者的交流及合作。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s Educativos, Científicos, Culturais e Religiosos entre Macau e Taiwan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doze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2-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reporto.

澳臺教科文宗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澳臺教科文宗交流協會,葡文名: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s Educativos, Científicos, Culturais e Religiosos entre Macau e Taiwan,英文名:Association of Educational, Scientific, Cultural and Religious Exchanges between Macao and Taiwan,(簡稱為 “澳臺教科文宗會” )。本會係由澳門、臺灣等地區的教育、科技、文化、宗教及工商界人士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會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遵守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管轄。

第二條

住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1樓A,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積極推動海峽兩岸的民間往來,促進兩地教育、科技、文化、宗教、工商各領域的交流、合作與發展。

第四條

任務

本會的任務是:

(一)廣泛聯繫兩岸四地和海外教育、科技、文化、宗教及工商界人士與相關團體,加強四地各領域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二)以積極務實的態度做好兩岸四地相關領域溝通的平臺,推動並深化相互間的互利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的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經理事會邀請而自願參加者,在繳納入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七條

義務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紀律

凡違反本會章程與內部規章導致本會聲譽或利益受損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領導架構

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例行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但其他數目必須為單數;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五)召集通知須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發出,該召集書內應注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人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審核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組成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製作翌年的活動及預算;

(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八)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的設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九)聘請各種榮譽職銜人士。

第十四條

對外文書

(一)由主席、會長單簽或任何兩位副主席、副會長聯簽即可約束本會;

(二)普通文書需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中任何一名或多一名簽署即可。

第十五條

監事會組成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及賬目

第十七條

經費管理

(一)經費來源:會員會費、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及其他機構的贊助。

(二)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發起人

本會發起人為劉藝良、楊允中、張宇明。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Notária, Ana Soar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老年藝術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Artísticos Veterano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本會會址

澳門臺山平民新邨A座19-20號1樓。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會議會展發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onvenções de Exposiçõ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onvention & Exhibition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十八樓C-G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旅遊推廣宣傳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Turism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Tourism Promo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十八樓C-G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 artigo 17.º dos Estatutos do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 LECM, convoca-se a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a reunião ordinária na sede do LECM, Av. Wai Long n.º 185, Taipa, Macau, pelas 10,30 horas, do dia 12 de Dezembro de 2012, quarta-feir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Ponto um: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rçamento para 2013.

Ponto dois: Eleição dos Órgãos Estatutários do LECM para o triénio 2013-2015.

Ponto três: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o ajuste das remunerações dos membros dos Corpos Sociais do LECM em 2012.

Ponto quatro: Sugestão temporária.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Geral reune-se trinta minutos depois,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 n.º 2 do artigo 18.º, considerando-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representado.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Direcção, Ao Peng Kong — Lau Veng S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