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9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為社會保障基金更換電話交換系統及構建電話諮詢中心方案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兩臺腎臟替代治療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力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文物建築和教堂白蟻防治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石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提供2013年刊物印刷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20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興柯式印刷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提供2013年刊物印刷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