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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1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永安居屋宇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提供設施清潔、保養及看守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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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