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1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2

刊登日期:

2012.11.14

版數:

13711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提供設施清潔、保養及看守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永安居屋宇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提供設施清潔、保養及看守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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