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12。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澳門五人足球推廣協會;
英文:Macau Futsal Promoting Association;
葡文: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Futsal de Macau。
第二條——法人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雅明商場地庫KA舖,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行政部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全力推廣澳門五人足球運動,鼓勵本澳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五人足球及各類型運動,推廣五人足球成為本地其中一項主流運動,提升澳門五人足球質素,舉辦各種五人足球的賽事,活動,訓練班,外地交流,促進澳門五人足球運動事業的發展,營造健康及有活力的社會氣氛。
第四條——架構及職位: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架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至三人;理事會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設理事長一人,設理事五至十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向會員大會負責,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一至四人,最少有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部門:
理事會屬下設公共關係及廣告部、採購部、活動策劃部、會計財務部。並設有監事會,監督其運作。
第六條——會員種類歸納:
1. 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人士,對五人足球感興趣者。
2. 團體會員:在澳門政府註冊之團體。
3. 商號會員:在澳門政府註冊的任何經營商號。
4. 榮譽會員:由會長同意、及不少於兩個副會長推薦之會員。
5. 青少年會員:凡十八歲以下,對五人足球有興趣之人士。
第七條——入會準則:
1. 個人會員:由組織理事及監事審核,再由副會長確認。
2. 團體會員:由不少於兩位副會長推薦再經會長確認。
3. 商號會員:由不少於兩位副會長推薦再經會長確認。
4. 榮譽會員:由組織會員選出之在社會有一定知名度的個人會員或對澳門有認可之貢獻的人士。
5. 青少年會員:十八歲以下有監護人擔保之人士。
第八條——會員權利:
1. 可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2. 對本會務有提出建議之權力。
3. 退出本會。
第九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推廣五人足球文化。
3. 出席會員大會。
4. 繳納入會費。
第十條——入會與退會:
1.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填交登記表,經會員大會同意,繳交入會費,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2. 對於不遵守會章或在法律上裁定為有刑事違法行為者,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不退還已繳任何費用。
3. 凡欠交會費超過兩期者(每年為一期),期間經催收仍未繳交者作自動退會。(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例外)。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得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入會費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二條——榮譽會員可享有之權利:
1. 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
2. 可享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草擬制定及由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理事會管理廣告及公共關係部,活動策劃部,採購部等對外部門,會計財務部等對內部門。
第十四條——1. 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
2. 季度大會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各部門的代表參與。
3. 青少年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但不計入法定人數及沒有發表權。
4. 會員大會一年一度全員參加。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本會應積極舉辦五人足球比賽,加強澳門市民對五人足球文化之認識及興趣。
第十六條——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本會得舉辦慈善五人足球比賽,為社會牟福利。
第十七條——本會根據會員提議和條件許可,可舉辦五人足球展覽室,健身室,醫療室等。
第十八條——本會還應積極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會員亦可建議本會舉辦各福利活動。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入會費和年度費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二十條——本會全部收支帳目,由會計財務部記帳,每年交理、監事會審查後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成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12。
中文名稱“世界華人運動會澳門體育協會”。
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10號勝苑大厦地下B座。
本會以服務國家,面向世界,為華人體育事業作出貢獻為宗旨。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的成員;
b)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1.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2. 按時繳納會費。
1.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
2. 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四)仲裁委員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1.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五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甲)制定或修改會章;(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提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九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監事會其職權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仲裁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應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與理事會審核裁決。仲裁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
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12。
第一條——名稱、宗旨、會址和存續期
1.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中山醫學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iências Médicas Sun Yat-sen de Macau”,英文為“Macau Sun Yat-sen Association of Medical Sciences”。
2. 本會是非牟利醫學專業學術團體,宗旨是秉承孫中山先生的醫學精神以及中山醫學院系統的醫教研理念,在澳門開展醫學專業培訓、研究、倡導等活動,積極參與社會互動,與澳門以外的學術機構進行學術交流並組織相關活動,促進澳門醫學專業發展,為澳門的和諧發展作貢獻。
3.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一樓,但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4. 本會的存續期屬無期限。
第二條——會員
1. 認同本會宗旨、在廣義的醫學包括醫、護、藥、技範疇具本科或以上學歷及或具特區政府認可的專業執業資格的澳門居民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及繳納入會費,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會員有權選舉和被選舉、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3. 本會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按時繳交會費。
4. 入會費和會員年費由會員大會訂定。
第三條——本會機關
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四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會章、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制定本會政策及就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在原定時間經過半小時後,出席會員人數仍未過半,則視為已作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需四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便可作出決議。
3.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出席會員互選產生;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和簽署會議記錄,並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權力授予被選出的會員。
第五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制定本會的政策,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委任發言人,製作年度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的七名或以上單數理事組成,經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財政一人;理事會任期為三年。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絕對多數票。
4.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立銀行戶口,該銀行戶口或相關之票據應由理事長或任一名副理事長聯簽 。
第六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監事會任期為三年。
第七條——財產和經費
1. 本會財產和經費來自會員會費,以及會員、團體及/或個人贊助及捐獻、政府資助、補助或津貼、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八條——本會解散後資產的處理
解散本會時如有資產,則將全部資產捐予中山醫科大學澳門校友會作為運作基金。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原生態科技學會」,中文簡稱為「原生態科技」,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Técnica Científica de Ecologia Primar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rimary Ecolog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itute」,以下簡稱為「本會」。
2. 本會會址:澳門筷子基南街406號 綠楊花園利泰閣3W。
3. 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協助政府完善澳門環保的法例、法規,並為相關部門在訂定環保法則工作時提供意見和建議。
(2)策劃有關澳門環保教育及培訓課程,定期向學校推廣環保的知識,以提升澳門環保教育水準。
(3)在本澳開展原生態環保的宣傳及學術交流,舉辦學術研討會,促進和推動澳門的原生態環保科技研究,對外加強與中國各省市及世界各地同類型組織或團體的學術交流,及參加其他有關學術團體舉辦的活動。
(4)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協助收集和發放環保科技的資訊和數據,以促進澳門環保科技的發展。
(5)參與環保科技項目的研究,並提供意見及建議,提供在環保科技項目方面的專業設計及可持續性規劃。
(6)出版原生態環保科技刊物,並在能力範圍內對中國(含澳門香港台灣)的環保項目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
4. 會員資格:凡有興趣參與原生態科技研究及環保宣傳的個人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本地會員、境外會員、榮譽會員。
5. 會員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批評權和建議權;
(3)參與本會所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6.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以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3)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7. 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的會員,理事會將按程度而對該會員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8. 本會組織:
(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
9.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
c)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d)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帳目結算。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3)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4)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可以以下列方式召集:
a)由三分之二會員聯名召集;
b)理事會召集;
c)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會員出席,其議決方視為有效。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決議是以出席者過半數作取決原則。
(6)修改本會章程必須經理事會提出提案,才能發出召集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沒有經理事會提出修章提案,任何會員均不得要求修改本會章程。修章的決議必須有會員大會上出席者四分之三的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0. 理事會:
(1)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為本機構的最高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三至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2)理事會的運作:
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3)理事會的權限:
a)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審理會員資格,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d)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包括行政、財務、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11. 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至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2)監事會的運作: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並向會員大會交代。
(3)監事會的權限:
a)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財政狀況;
b)監督會員遵守本機構章程及內部規章;
c)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d)成員代表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代表在理事會會議中無表決權。
12.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13. 收入: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14.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後進行修改。
15. 本會會徽: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新信息科技學會」,中文簡稱為「新信息科技」,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Técnica Científica de Informatica Nov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ew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itute」,以下簡稱為「本會」。
2. 本會會址:澳門筷子基南街406號 綠楊花園利泰閣3W。
3. 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協助政府完善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持續發展,並為政府在訂定適度多元化策略時提供意見和建議。
(2)策劃澳門的信息科技教育及培訓課程,定期向學校推廣新信息科技的知識,以提升澳門的科技教育水準。
(3)在本澳開展新信息科技的宣傳及學術交流,舉辦學術研討會,促進和推動澳門的新信息科技研究,對外加強與中國各省市及世界各地同類型組織或團體的科技學術交流,及參加其他有關學術團體舉辦的活動。
(4)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協助收集和發放新信息科技的資訊和數據,以促進澳門新信息科技的發展。
(5)參與新信息科技項目的研究,並提供意見及建議,提供在新信息科技方面的專業設計及可持續性規劃。
(6)出版新信息科技刊物,並在能力範圍內對中國 (含澳門香港台灣) 的新信息科技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
4. 會員資格:凡有興趣參與新信息科技研究及新信息科技宣傳的個人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本地會員、境外會員、榮譽會員。
5. 會員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3)參與本會所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6.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以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3)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7. 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的會員,理事會將按程度而對該會員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8. 本會組織: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9.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
c)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d)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帳目結算。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3)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4)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可以以下列方式召集:
a)由三分之二會員聯名召集;
b)理事會召集;
c)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會員出席,其議決方視為有效。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決議是以出席者過半數作取決原則。
(6)修改本會章程必須經理事會提出提案,才能發出召集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沒有經理事會提出修章提案,任何會員均不得要求修改本會章程。修章的決議必須有會員大會上出席者四分之三的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0. 理事會:
(1)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為本機構的最高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三至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2)理事會的運作:
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3)理事會的權限:
a)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審理會員資格,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d)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包括行政、財務、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11. 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至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2)監事會的運作: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並向會員大會交代。
(3)監事會的權限:
a)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財政狀況;
b)監督會員遵守本機構章程及內部規章;
c)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d)成員代表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代表在理事會會議中無表決權。
12.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13. 收入: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14.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後進行修改。
15. 本會會徽: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豎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Harp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arp Association”。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宗旨以普及和推廣西洋樂器中的豎琴,提高對豎琴演奏的藝術知識,從而提升澳門音樂文化。
(三)舉辦豎琴大師班,音樂會,及豎琴培訓活動。
(四)舉辦其他相關的音樂活動。
(一)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17-27號御景花園11樓F座。
(二)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換地址。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私人或公共機關贊助。
(二)舉辦音樂課程及活動。
(三)會員會費及年費。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有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翱菲翔體育會,英文名稱為“Ngou Fei Cheong Sports Club”。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動本澳大眾體育活動並使其普及化、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
3. 本會地址:澳門騎士馬路柏麗花園第2座7樓O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大眾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1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6.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經費
17.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點石藝術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e Cultura da Ponto Pedra”,葡文簡稱“AACPP”。英文名稱為“Point Stone Art and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PSAC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藝術文化團體,宗旨是推動多元藝術文化創作、跨領域交流。探討當代藝術,在澳門及其他地區推廣澳門文化藝術。
第三條——本會致力推廣和發展本地原創文化的團體以及聯絡本澳藝術文化創作各業餘藝術家和藝術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原創本地文化、策劃相關活動及提供相關協助。並積極推廣與香港、內地、海外等有關社團開展藝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課程、教育、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五條——本會地址:澳門漁翁街66號海景豪園第二座17樓C。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六條——凡愛好藝術,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填寫入會申請表申請入會,並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機構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之工作計劃。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總務一人。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人數為3人或以上,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及審核財政狀況及賬目。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四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五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得會員大會上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贊同才能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才能通過。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必須以會員大會通過並作出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7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江門商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傳統,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團結在澳門營商的江門籍(恩平、新會、台山、開平、鶴山)人士,發揮商業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澳門與各地的經濟發展。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協助維護會員在當地的合法經營權益。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在澳門江門同鄉會直接領導下開展會務。
第四條——本會的住所為澳門新口岸上海街中華總商會大廈10樓G-K座(即澳門江門同鄉會內)。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增設會務中心及辦事處。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營商的江門籍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會員可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活動,履行會員的權責,有權對會務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為:
(1)會員大會,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協商或選舉理、監事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討論理、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特別會議可由諮詢委員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特定及正當目的召開。會員大會依法召開,每年最少一次。
(2)諮詢委員會,就本會的發展提供策略性指導,為會務和活動計劃提出建議和意見。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
(3)本會設創會會長若干人、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為單數。理事會、監事會得設專責部門或職位。
(5)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
(6)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發展基金,確保其良好地運作,尤其訂定委員會的內部運作規章。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如有需要得設專項小組。
(7)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各若干人。榮譽、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推薦、聘請澳門各界知名人士擔任。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8)理、監事會議原則上每半年一次,研究工作,決定重大問題。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9)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原則上可連任兩屆。
第七條——本會設立專門帳戶,民主理財。經費來源主要由各會員贊助、服務和活動收入等方面所得,亦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贊助和捐贈。
第八條——諮詢委員會成員、首屆會長、理、監事會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決定。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召集、運作以及修章的內容,按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7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命名為“樂攀會”,英文命名為“Association Rock Climbing”。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港務局里友成大廈第七座三樓A,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移至其它地方。
第三條——宗旨:推動澳門攀登運動之發展,培訓人才;使青少年通過這運動,建立正確人生觀。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領導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凡支持本會章程,填寫入會表格,經理事會審批方成為會員。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可決議通過或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架構。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須根據會員大會制訂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招收會員;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第八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須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賬目。
第九條——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需最少八日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領導架構每兩年重選,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或商業機構之贊助、政府機構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空手道正剛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Karate-Do Seigok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eigokan Karate-Do Association”,中文簡稱為“澳門正剛館”,葡文簡稱為“AKSM”。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43B江昌大廈第二座5樓H座,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及發展空手道運動,並組織及參與各類型官方、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比賽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內部規章
除本章程外,本會另設內部規章,以規範本會的內部組織及運作。本章程內“本會章程”的表述均包括有關內部規章。
第四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及實際會員。
一、曾對本會或本澳空手道運動發展作出重要貢獻者,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二、凡對空手道運動有興趣且年滿五歲者,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實際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一、實際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b)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實際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決議;
b)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發展;
c)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d)定期繳納本會訂定的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容許再獲選者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實際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席召集;倘理事會認為有必要並獲過半數成員同意,可要求主席召集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作出通知,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名譽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四、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過半數有表決權的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任何決議均取決於有關出席會員的過半數票。
五、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a)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但須獲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的贊同票;
b)解散本會,但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
c)對本會章程作出解釋;
d)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e)根據理事會具說明理由的提名,通過及宣布名譽會員;
f)審議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一名,以及委員若干名,成員總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成員得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三、理事會會議須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任何決議均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
四、所有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會成員不得在表決時放棄投票。
五、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提名名譽會員;
c)審批成為實際會員的申請;
d)審批豁免會費及考試費的申請;
e)修訂本會各項費用的金額;
f)決定處分會員。
第九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
二、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三、 上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經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監事會會議。
四、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列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影響上條第二款的規定;
c)查核帳目及提供相關意見。
第十條──代任
一、會員大會主席因故未能視事時,由年紀最長的副主席代任。
二、理事長及監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分別由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代任。
第十一條──財政來源
本會的財政來源是會員所繳費用、法律許可的資助、捐獻及其他收益。
第十二條──其他情況
本會章程未作規範的事宜,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三條──標誌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標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sob o número quatr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2, um documento contendo 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1. 名稱:中文名稱“樂韻曲藝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úsica Chinesa Ngok Wan ”。
2. 會址:大堂圍22號得福大廈四樓A座。
3. 宗旨:(1)團結會員,推動文化、藝術、體育及一切文娛康樂活動;
(2)研習及弘揚曲藝,包括中國歌曲、中國戲曲、歐西歌曲、流行曲等等;
(3)研習中西舞蹈,包括中國舞、標準舞、排排舞、健康舞等;
(4)定期舉行活動表演曲藝及舞蹈;
(5)通過合法途徑推廣會務及參與社會事務。
1. 本會組織: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由理事長召開之,每次會議由理事長任主席,如理事長不能出席,則由副理事長任臨時主席。平常會議每年一月份舉行。會員大會最少在召開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召集通知書給會員,內容包括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的職責:(1)訂定本會方針;(2)制定內部規則;(3)討論及修改本會章程;(4)審核每年的賬目及會務報告。
4.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理事各若干名。
5. 理事會的職責:(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處理會務;(3)組織活動;(4)議決通過會員申請入會;(5)編制年度報告及有關賬目;(6)召開會員大會。
6.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7. 監事會的職責:(1)監督理事會的運作;(2)查核本會年度報告及賬目。
每兩年在會員大會時進行選舉新一屆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本會會員必須交會費,理監事長及各理監事可捐贈本會經費。
一切未訂明事項由會員大會決定之,及按現行法例規範之。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Wai Meng, Chiu Chan Cheong, Van Mei Lin, | Lei Ka Kei |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振鈞 | 梁惠娟 |
經理 | 會計主管 |
張健南 | 辛春美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管 |
林蕙娟 | 廖清芳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Shen Xiaoqi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eng Kwong Moon | Carolina Vong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Wang Li-Jie | Leong Iok Kit |
O Gerente-geral,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imon Wong | Kan Cheok L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