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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0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安利為存款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林品莊和財政局代表郭忠漢為存款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銀行公會葉兆佳、杜琪新*和陳錦聯**為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 請查閱:第1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5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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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