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2

刊登日期:

2012.11.7

版數:

13361

  • 委任存款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兩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4/2012號行政法規 - 存款保障基金。
  •  
    相關類別 :
  • 存款保障基金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安利為存款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林品莊和財政局代表郭忠漢為存款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2

    刊登日期:

    2012.11.7

    版數:

    13361

    • 委任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4/2012號行政法規 - 存款保障基金。
  • 第1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 第5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  
    相關類別 :
  • 存款保障基金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銀行公會葉兆佳、杜琪新*和陳錦聯**為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 請查閱:第1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5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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