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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安利為存款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林品莊和財政局代表郭忠漢為存款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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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銀行公會葉兆佳、杜琪新*和陳錦聯**為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 請查閱:第1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5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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