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名稱
1.1 中文名稱:中港澳醫學會。
1.2 英文名稱:China & Hong Kong & Macau Medicine Society。
1.3 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Medicina de China & Hong Kong & Macau。
2. 會址
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號A澳門廣場15樓B。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3. 宗旨
3.1 加強聯繫中國、香港、澳門的醫生、技術專才,引進國際先進的診療技術。
3.2 舉辦學術交流、醫學研究,致力提高醫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3.3 為市民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舉辦多種形式的健康知識宣教活動。
3.4 維護會員的合理利益,促進會員團結。
3.5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4. 會員
4.1 本會會員分為會員、榮譽會員。
4.1.1 會員:在醫學專業領域工作五年或以上的醫生、技術人員,由兩位會員介紹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核即成為會員。
4.1.2 榮譽會員:獲邀加入之社會人士經理事會提議並由會長發邀請函,經回覆同意而成為榮譽會員。
4.2 會員權利
4.2.1 出席會員大會,有投票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4.2.2 有諮詢、建議、監督、參與會務之權利。
4.2.3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會員之所有福利。
4.2.4 有權提出自願退會,唯需以書面提交會長。
4.3 會員義務
4.3.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議決。
4.3.2 出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交納會費。
4.3.3 接受及承擔被選舉之職務。
4.3.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4.4 處分
會員若作出有損本會名譽、違背本會宗旨的行為,經理事會審議後,可報請會員大會批准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者終止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5. 領導機構
5.1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5.2 會員大會
5.2.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
5.2.2 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利。
5.2.3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決定會費;對理事會之議案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5.2.4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可由會長召集;理事會召集;三分之二會員聯名召集。
5.2.5 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2.6 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必須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5.2.7 會員大會上所有議案,包括修改章程,須由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5.2.8 解散學會須由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5.2.9 會長、副會長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以下職權:對外代表本會;主持會員大會;對全體會員發佈會員大會之決議。
5.2.10 秘書之職責: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出席會員大會,負責會議之記錄;負責本會之日常行政事務。
5.3 理事會
5.3.1 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
5.3.2 理事會由理事三名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5.3.3 理事會職能:
5.3.3.1 對日常會務作出決議並推動執行與實施。
5.3.3.2 編訂年度帳目、預算、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5.3.3.3 通過入會申請。
5.3.3.4 對會費、邀請榮譽會員、修訂會章、處分會員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會長提出建議。
5.3.3.5 召集會員大會。
5.3.3.6 經理事會議通過,可在理事會轄下設立部門及委員會,以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活動,成員由理事會委任。
5.3.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每三個月最少一次,全部理事必須出席;提案須獲一半以上理事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5.4 監事會
5.4.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
5.4.2 監事會由監事三名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5.4.3 監事會職能:監察理事會工作,審查財務預算及本會之賬目,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5.4.4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每六個月最少一次,全部監事必須出席;提案須獲一半以上監事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5.5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5.6 任期: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6. 名譽顧問及名譽主席
6.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顧問。
6.2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為名譽主席。
6.3 上述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名譽顧問及名譽主席的權力。
7. 經費
7.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之會費、會員贊助及展開學術活動之各項收入。
7.2 本會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之捐款及資助。
8.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倉儲物流聯合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das Associações de Armazem e de Logist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United Association of Macao Warehousing & Logistic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主要推動倉儲物流的管理及發展,擴大本澳各倉儲物流、運輸同業的發展空間,爭取世界性的客戶選用澳門為其中一個倉儲物流中心,確定澳門在國際性的倉儲物流行業擁有一席的地位。增強本會與外地同業的聯繫、團結及維護本澳同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號中土大廈6樓B座。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桌上遊戲推廣協會”。
英文為“Macau Board Gam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29號G景光大廈3樓D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旨在聚集桌上遊戲的愛好者,並透過舉辦活動或比賽推廣桌上遊戲,建立互動平台,加強本地與東南亞各地的同好的交流,以及促進文化多元。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對桌上遊戲感興趣的本澳居民,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以及依期繳交會費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將成為永久或非永久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討論會務;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d)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e)自由退會,但所繳交之費用將不得退還。
第七條─—會員義務
a)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b)有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發展之義務;
c)繳交會費。
第八條─—處分
對作出違反本會會章或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當事人所繳交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且本會將保留一切法律追究之權利。
本會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書,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通知書內須載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秘書一名;其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d)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e)解散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三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會務管理(行政及財政);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d)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e)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組織;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兩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其職權如下:
a)負責內外會務及財務之監察;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
a)會員會費;
b)任何私人或公共實體的合法贊助及捐贈。
第十三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釐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進行修改,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2 de Outubro de 2012, sob o número cinco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oz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第一條——1. 本會定名為“海天居業主委員會”,葡文為“Comissão de Proprietários de Villa de Mer”,英文為“Villa de Mer Owners Commission”。
2. 本會為壹非牟利私社團,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二條——本會的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1幢5樓D,且於恰當時,法人住所可透過理事會之決議遷往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1)保障會員之正當利益;
2)發揚會員之間的團結及互助友愛;
3)促進會員安居樂業;及
4)宣揚愛國愛澳、和諧社會的精神。
第四條——凡海天居大廈的獨立單位之所有人,並願意以任何方式為達到本會之宗旨而作出貢獻者均可遞交入會申請。會員的接納由理事會核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1)參與會員大會;
2)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享有向會員給予之利益;及
5)法律特別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1)遵守章程及本會機關之各項決議;
2)參與及支持本會之各項工作;
3)如被選舉擔任本會機關之領導職位時,在相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
4)按時繳交會費;及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七條——1. 凡違反本會章程及會規,且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2. 對會員除名屬本會理事會權限,惟理事會必須透過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之理事通過,方可實行,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之會員。
第八條——本會機關如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及
3)監事會。
第九條——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2. 屬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出及解任本會機關之據位人;
3)通過資產負債表,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4)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原則;
5)解散本會;及
6)法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3. 會員大會設有壹名主席、壹名副主席及壹名秘書。
4. 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壹名主席,在其他職責中,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5.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壹次常會,由理事會召集。當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會員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6. 召集通告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於開會前八天以簽收方式交予各會員或以相同提前期限透過掛號信為之。
7. 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出席會員必須有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可作出決議。
8.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則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經第二次召集所進行會議,無論出席人數有多少,均以該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決議通過,但屬下款情況者除外。
9. 屬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1. 本會之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多名副理事長及多名理事組成,且成員總數須永是奇數,由會員大會選出,期限為叁(3)年。
2. 屬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計劃及舉辦本會各項活動;
3)訂定會費金額;
4)處理本會之日常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開立銀行帳戶,處理其他存款或提款事宜,取消該等銀行帳戶,可簽署對上述活動所必須或恰當之任何銀行文件,尤其包括支票,包括獨立支票及電匯;及
7)法律或本章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本會之各項活動。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之工作,理事則負責參與本會之各項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將由為此目的而被委任之副理事長替代理事長。
4. 為視本會有效地受約束,有關文件或合同必須由理事長聯同任何壹名副理事長或任何壹名理事共同簽署。
5. 理事會每季或半年舉行常會,由其理事長主持。當理事長或其過半數理事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1. 本會之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壹名或多名監事組成,但總數永是奇數,由會員大會選出,期限為叁(3)年。
2. 屬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監督理事會運作;
2)審核本會帳目;
3)編制有關其監督工作之年度報告書並呈交予會員大會;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3. 監事會每年舉行壹次常會,由其監事長召集,當其監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當監事長缺席或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主持。
4.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其成員出席下方可作出決議。在相同票數時,監事長擁有具決定性的投票。
第十二條——本會之收入尤其包括如下:
1)會費;
2)由自然人或法人給予之贈與;及
3)政府部門之津貼。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能規範之事宜概依《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未選出理事會成員之前,將設立壹領導小組,由創會會員組成,並即向該小組賦予法律及章程向理事會授予之所有權力,不設任何限制。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34號永寧大廈第1座地下A。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理監事成員互選若干名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最少為三十五名,其中常務理事不少於十五人。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處理日常會務之工作。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職能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進行。
第二十條——1. 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和一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及團體會員。永久個人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澳門幣500元,一般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40元。
2. 永久商號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澳門幣1,500元,一般商號會員每年繳納澳門幣180元。
3. 永久團體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澳門幣1,500元,一般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180元。
4. 一般會員會費規定於當年(公曆十二月三十日為結算日)繳交,如逾期一年仍未繳清者,則作自動退會論,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7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國澳門籃球總會,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Basquetebol de Macau-Chin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擴大澳門籃球界之團結,加強與世界各地籃球界之聯繫和溝通,發展籃球運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街塔石體育館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在本澳立案之體育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之團體,須有本會理事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蓋章、負責人簽署,附上有關申請團體成立之政府公報副本和其他相關文件,及繳交負責人2吋半身照片兩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一)選舉及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二)推動會務;(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及其球隊之職員、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會員派出代表一人;並須出示該會員團體之一名負責人(會長或理事長)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下:(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仲裁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意見;(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如在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其中之一方式作出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計劃、發展及推動會務;(三)籌募經費;(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秘書、財政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一職,若理事長因事不能視事,則由常務理事長代行主席職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具專責之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仲裁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負責處理有關會員提出異議之事宜,並提交意見或報告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和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第二十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體育運動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協助本會推廣及發展會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總經理 | 計劃財務部主管 |
葉啟明 | 雷立雄 |
澳門分行經理 | 分行業務部主管 |
翁貝斯 | 莫劍華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邱顯斌 | 羅美玉 |
行政主席 | 財務管理 |
江耀輝 | 副總經理 |
何美玲 |
董事會成員 | 會計主任 |
張建洪 | 劉志強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譚志清 | 朱瑩 |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Eugene Iu | Sio Mei Ngan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Hing Keung | Choi Ka Ching |
O Técnico de Contas, | O Director Geral, |
António Lau | José João Pãosinho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
Kwong, Tat Tak Teddy | Wong Sio Che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