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8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2

刊登日期:

2012.10.24

版數:

1277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有關在《澳門月刊》雜誌上提供刊登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廣告以及製作並登載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簽訂有關在《澳門月刊》雜誌上提供刊登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廣告以及製作並登載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2

    刊登日期:

    2012.10.24

    版數:

    12774-1277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2

    刊登日期:

    2012.10.24

    版數:

    1277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社會保障基金提供全新IBM AS/400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聯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社會保障基金提供全新IBM AS/400系統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2

    刊登日期:

    2012.10.24

    版數:

    1277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營運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化會館”簽訂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營運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2

    刊登日期:

    2012.10.24

    版數:

    12775-1277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推廣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星電視有限公司”公司簽訂提供推廣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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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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