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2
II
SÉRIE

Quarta-feira, 17 de Outubro de 2012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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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環保物料回收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12。

澳門環保物料回收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澳門環保物料回收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Reciclagem de Materiais Recicláveis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2期10樓F座,(若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本會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本行業友好,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提倡澳門環保再生事業發展,保障環保物料回收業應有權益,為澳門環保業及澳門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義務與資格

第四條——會員權利: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工商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從事有關環保物料回收行業之商界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由單數成員組成,均由大會選舉產生。

(2)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有會議議程、日期、時間及地點;有關會議在原定時間召開,若出席人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均須獲全體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贊同票。

(3)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審議監事會之每年帳目及理事會會務報告;

二. 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三. 每三年換屆投票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每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其成員均屬義務性質,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再由理事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連同每屆之當屆理事分部門共同處理會務。

(2)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3)理事會之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 舉辦有關會務及商業活動;

四.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會員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可在下次召開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督組織,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

(2)監事會通常每三個月聯同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3)監事會職權:

一. 監督本會會務;

二.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財政收支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政府公報刊登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疑問或未盡善處得依《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世界中餐名廚聯合會

中文簡稱為“世中廚聯”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Mundial de Cozinheiros Famosos da Culinária Chinesa”

英文名稱為“World Federation of Renowned Chinese Cuisine Chefs”

英文簡稱為“WFC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中餐名廚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中餐名廚聯合會”,中文簡稱為:“世中廚聯”,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Mundial de Cozinheiros Famosos da Culinária Chinesa”,英文名稱為:“World Federation of Renowned Chinese Cuisine Chefs”,英文簡稱為:“WFC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弘揚中華烹飪文化和發展中餐廚藝,擴大中國烹飪在海外的影響,提高中餐廚師在國際上的地位,推動中國烹飪在世界範圍內的發展。“民以食為天”,華夏飲食文化不但歷史悠久,而且與時俱進,故能連綿不斷數千年。跨入新世紀,中國全面建設小康,中餐發展得到“天時”、“地利”,世界上千百萬中餐廚師“人和”與否至關重要。本會宣導世界中餐廚師廣泛國際交流,促進海內外從事中餐業者和中餐名廚的大團結、大聯合、大進步。本會設立在澳門,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自由搭建一個世界中餐廚師交流平台,為世界中餐名廚名揚四海共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11號1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申請

認同本會章程的機構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1、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五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副主席一人(副會長)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制定年度計劃。

(五)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法律規範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3/4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3/4之贊同票。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本會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房地產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nacional da Proprie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Property”,英文簡稱為“MAIP”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國際房地產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ternacional da Propriedade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Property”,英文簡稱為“MAIP”,是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本會自成立之日即成為永久性的機構。(以下簡稱“本會”)。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至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0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是:

(1)愛國愛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2)團結業界,提昇本地地產業發展水平及從業員素質;

(3)加強與外地同業的聯繫,促進地產業界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本地社會經濟穩步發展。

第四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2. 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干人(取單數),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主席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通過產生。主席團互選產生正、副主席。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2. 空缺之補替: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3.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其主席主動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召開特別會議。議決以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其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5. 於下列任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 會員大會職權為:

(1)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3)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4)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2. 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3)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4)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5)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6)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之簽署方式。

3. 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均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1)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八條

會員

1. 由從事地產業務及有志於發展地產業務之人士自願參與組成。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2. 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3. 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4. 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5. 單位會員是指從事地產事業之單位,擁有合法商業登記的商企或組織,每單位指定一人為代表。

6. 個人會員是指從事地產業務或相關行業者。

7.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

(3) 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4)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5) 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6)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7) 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得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8) 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九條

財產及收入

1.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2. 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1) 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2) 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其他合法收益。

3. 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中任意二人簽署有效。

4. 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條

附則

1. 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3.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一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文化發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Cultur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CD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文化發展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Cultural de Macau”,英文名為“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CDAM”,是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本會自成立之日即成為永久性的機構。(以下簡稱“本會”)。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至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0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是:

(1)愛國愛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2)團結業界,提昇本地文化產業發展水平及從業員素質;

(3)加強與外地同業的聯繫,促進周邊各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本地文化事業穩步發展。

第四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2. 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干人(取單數),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主席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通過產生。主席團互選產生正、副主席。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2. 空缺之補替: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3.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其主席主動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召開特別會議。議決以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其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5. 於下列任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 會員大會職權為:

(1)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3)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4)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2. 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3)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4)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5)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6)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之簽署方式。

3. 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均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1)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八條

會員

1. 由從事文化發展業務及有志於發展文化發展業務之人士自願參與組成。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2. 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3. 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4. 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5. 單位會員是指從事文化發展事業之單位,擁有合法商業登記的商企或組織,每單位指定一人為代表。

6. 個人會員是指從事文化發展業務或相關行業者。

7.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

(3)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4)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5)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6)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7)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得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8)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九條

財產及收入

1.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2. 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1)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2)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其他合法收益。

3. 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中任意二人簽署有效。

4. 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條

附則

1. 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3.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一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跨境運輸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Macao Cross-Border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跨境運輸業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跨境運輸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Macao Cross-Border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5樓D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是:

一、 加強企業及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

二、 團結企業,遵守法規,協助提升專業服務精神;加強與國際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維護業界權益。

三、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多數會員的意見及訴求。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配合政府、服務企業、維護企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關注港珠澳大橋及口岸之建設和營運模式,協助企業開拓周邊市場,促進區域合作,繁榮澳門經濟。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及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組織及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二、 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決定各機關成員之職務的任免及本會的活動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三、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平常會員大會得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基本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須有過半數基本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及決議。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之基本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之基本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修改會章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會員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之基本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方可決議通過。

第七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其他專責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專責部門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或撤換。

三、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委託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請求而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及決議。

第八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和年度報告提供意見。

第九條

本會之責任承擔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二人聯合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文書交收則只需任何一位理事簽署。只有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申請

一、 凡從事跨境運輸業及其相關業務之法人或組織,認同本會之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 本會會員有權退會,但須提出書面通知,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各會員及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拖欠會費逾期一年以上或發生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必須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三、 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境外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空運、水運、陸路運輸業及其與跨境運輸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或被推薦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二)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與澳門相關的空運、水運、陸路運輸業及其與跨境運輸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或被推薦加入本會為境外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和投票權;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境外會員除外);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的福利;

(四)退會權。

二、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期繳交會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政府及各界人士資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可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嘉莉音樂藝術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定為:嘉莉音樂藝術中心。根據澳門法例註冊為非牟利組織,以下簡稱「本會」。

二、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393號廣福祥花園第八座地下DE舖。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一、舉辦各類藝術及音樂培訓課程,培養澳門青少年學習藝術的興趣,及自我增值觀念。

二、提高市民社群文化素質,組織各種音樂聚會及表演活動,營造社會和諧歡樂氣氛,提升整體社區的音樂及藝術表演和欣賞水平。

第三條

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活動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第六條

退會

一、會員若要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二、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不再享有本會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違反及懲罰制度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警告;

二、暫停會員資格;

三、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之選舉、任期及空缺

一、選舉是透過候選人名單為之,由享有投票權之會員投票選出。

二、候選人名單應詳細列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各候選人名稱。

三、獲選名單之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若組織內出現空缺時,應由理事會提名並按有關規定補上空缺。

五、填補空缺之候選人任期至該屆任期滿為止。

六、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的,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之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

二、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a)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b)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d)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管理組織,成員人數最多為五人,且應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制訂本會的政策予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c)制訂及通過認為對本會有益及必需的內部規章;

d)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e)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以及在必要時將權力授予他人;

f)在權力範圍內執行處罰及獎勵事宜;

g)向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結算,以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h)按本會需要,僱用行政人員及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及核數師;

i)領導及監察行政機構的工作;

j)通過名譽會員之任命。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

二、監事會之許可權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守則及其它內部規則;

b)監察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c)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d)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e)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制定意見書呈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f)本會章程、會員通則或法律所規定之其他許可權。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或接受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補充及修改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除本章程之一般規定外,尚須遵照會員通則及內部規章等細則性的規定,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三、倘本會章程、會員規章、其他內部規章以及有關適用之法律所未能規範者,在不違反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按理事會會議作出認為適當之決定而為之。

四、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本會的解散

一、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其決議必須經本會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不妨礙《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情況下,在本會解散後,資產經扣除所有開支、負債及其它支出後,若尚有盈餘,應按照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處理,但任何授予本會之權利須歸還予該等權利擁有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駿義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駿義”

英文名稱為“Jun Yi Sport Club”

英文簡稱為“J.Y.S.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駿義體育會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駿義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駿義”,英文名稱為“Jun Yi Sport Club”,英文簡稱為“J.Y.S.C.”,(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46號栢威大廈第二座12樓G。

第三條——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體育運動,娛樂武術及文化活動。提高本澳居民對所有體育運動的興趣,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文娛活動和體育運動交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只要接受本會章程,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權利: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享受本會福利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維護本會的聲譽,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九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一條——會員如未能履行義務,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開除會籍。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國傳統藝術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國傳統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傳統藝術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維護「一國兩制」、聯繫各地廣大中國傳統藝術愛好者、收藏家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中國傳統藝術文化交流平台、聚集世界各地華人藝術家相互研討、弘揚我國傳統文化藝術、促進新一代年青藝術家的健康發展,提升中國傳統藝術水平及鑒賞品味。豐富澳門市民的文化生活。本會為非牟利藝術社團。

第三條——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為日常工作機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交石斜坡/黑沙環斜路16-22號福海花園福海閣13樓B,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多媒體產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dustrial de Multiméd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ulti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MI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多媒體產業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Industrial de Multimédi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Multi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IA”,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有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8號永順閣8樓A,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推動澳門多媒體產業的發展;

二、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的多媒體產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舉辦各項關於多媒體產業的會議展覽、研討招商、公益宣傳等活動;

四、培訓澳門本地人才,引領更多澳門年青人加入多媒體及數位藝術產業。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從事多媒體產業之個人,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章程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派之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方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出任何決議;且不妨礙法例要求通過相關決議之票數;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津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七、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自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限,其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構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多媒體應用產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dustrial de Aplicação Multiméd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ultimedia Appl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MAI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多媒體應用產業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Industrial de Aplicação Multimédi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Multimedia Appl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AIA”,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有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美副將馬路48號萬基工業中心7B,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推動澳門多媒體應用產業的發展;

二、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的多媒體應用產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舉辦各項關於多媒體應用產業的會議展覽、研討招商、公益宣傳等活動;

四、培訓澳門本地人才,引領更多澳門年青人加入多媒體應用產業。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從事多媒體應用之個人,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章程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派之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方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 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出任何決議;且不妨礙法例要求通過相關決議之票數;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津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七、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限,其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構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遙控運動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ontrole Remoto da Desportiva de Macau-China”

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China Remote Control Sports”

英文簡稱為“GAMCRC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遙控運動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遙控運動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ontrole Remoto da Desportiva de Macau-China”,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China Remote Control Sports”,英文簡稱為“GAMCRC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擴大澳門遙控模型界之團結,加強與世界各地遙控模型界之聯繫和溝通,發展遙控運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富運台24號富運大廈地下V舖;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澳立案之體育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之團體,須有本會理事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蓋章、負責人簽署,及繳交負責人2吋半身照片兩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一)選舉及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二)推動會務;(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所繳會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及其遙控隊之職員、遙控運動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會員派出代表一人;並須出示該會員團體之有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下:(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上訴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三)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在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計劃發展會務;(三)籌募經費;(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長、秘書及財政各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薪之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負責處理有關競賽事宜。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和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體育運動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熱血演藝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Hot Blooded Performing Art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HBPA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熱血演藝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熱血演藝協會。

(二)英文名稱:Macau Hot Blooded Performing A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HBPAA。

第二條——宗旨

(一)團結各方能力者、表演者、藝術家及熱愛舞台的澳門本地人士參與本會不定期舉辦或跟別的團體合辦的表演節目或任何演藝項目的製作;

(二)本會所舉辦的演藝項目活動會以舞台表演為主軸,能跟任何團體、企業、協會或組織參與共同的任何類別的項目,以達到演藝文化上的多變性質及成為澳門文化上的主導;

(三)透過本會令各方演藝人士作橋樑而聚結各方有能力者而成為相互學習改進;

(四)促進兩岸三地演藝文化交流,增加本澳藝人的演出機會;

(五)舉辦演員、歌手、樂器演奏、主持等各類興趣班。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8樓Q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管理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服務貿易及人力資源商會

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 de Comércio de Serviços e Recursos Humanos”

英文名稱為“Macau Trade in Services and Human Resource Chamber of Commerc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服務貿易及人力資源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服務貿易及人力資源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 de Comércio de Serviços e Recursos Humanos”, 英文名稱為“Macau Trade in Services and Human Resourc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配合澳門政府產業多元化方針,以提升本澳經濟發展為目標,建立有效渠道,推動、尋找更多合作商機,強化兩地服務貿易與人力資源的有效連結,提高本澳人力資源質素及競爭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11號2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申請

認同本會章程的機構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1、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五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制定年度計劃。

(五)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經費

(一)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法律規範

(一)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財務策劃師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6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財務策劃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財務策劃師學會”;

英文名稱為“Institute of Financial Planners of Macao”,英文簡稱為“IFPM”。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法例管轄。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 促進澳門財務策劃行業的發展,提升澳門財務策劃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

(二) 增進澳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財務策劃專業人士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 提升公眾對財務策劃重要性的認識,並重視財務策劃師的專業建議。

第四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287號中福商業中心4樓C。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範圍為一切與實現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包括:

(一) 舉辦旨在提升財務策劃從業人員專業水平的培訓及學術研討會;

(二) 規範財務策劃從業人員專業能力之鑑定與認證;

(三) 訂定財務策劃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及行為準則;

(四) 積極加入國際性理財策劃專業團體,並加強跨地區合作與交流;

(五) 承辦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創始會員、正式會員、準會員、特邀會員及團體會員共五種,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 創始會員:參與本會發起程序並擔任發起人之個人。

(二) 正式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經本會鑑定或認證具有財務策劃顧問專業能力,且年滿二十歲之個人。

(三) 準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具備一定學歷或經驗,並有志從事財務策劃顧問相關業務之個人。

(四) 特邀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的發展有貢獻且具有財務策劃顧問專業能力之澳門境外之個人。

(五) 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且從事財務策劃相關行業之公私營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指派會員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可隨時改派其會員代表。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創始會員、正式會員、特邀會員及團體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如違反會章或有任何嚴重損害本會形象之言論或行為,經理事會決議相應之處分或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一)曾為本會提供重要服務之個人或法人,經會員大會決議,可被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該等人士不直接參與本會的管理事務;

(二)對本會有特別貢獻之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可被本會頒佈為永遠榮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

(三)透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提名,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以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常設機構,代為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即會長)一名、副主席(即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任。

第十三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四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主席或代任人召集。緊急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或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要求召開。

第十七條——召集會員大會或緊急會員大會必須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者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召集書中須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緊急會員大會在第一次會議上,須有半數或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若出席之會員少於半數,則作出第二次會議之召集,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二十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遇到票數相同時,若經過充分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則理事長或代任人可行使單票決定權。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決議,必須經由會員大會所有出席之會員中至少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解散決議,必須經由本會所有會員中至少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set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Jiang Xi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4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2.

澳門江西商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江西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Jiang X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Jiang Xi Merchants Association」。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地下V座。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

a)促進澳門與江西之經濟、貿易及投資;

b)推動澳門與江西之經濟、貿易及投資的發展;

c)促進澳門及江西之社會和諧、繁榮穩定。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决定。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違反會章;

c)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其餘成員為行政管理機關委員。

2.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會主席,其餘成員為監事會委員。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1. 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2. 機關成員應於被選任後立即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inc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台灣同鄉互助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本會定名為“澳門台灣同鄉互助會”,為一非牟利社團,受本組織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商業中心8樓A。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上海高校澳門校友會

英文名稱為“Shanghai Tertiary Institutions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第三款: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且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oit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Amigos de Verdade e da Bondade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3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2.

更改章程

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舉行之澳門氹仔扶輪社特別會員大會中,通過决議,更改社團中、英文名稱及簡稱;增加葡文名稱及更改章程全部條款。

透過本文書:

1)將中文名稱更改為“澳門真善之友協會”,增加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gos de Verdade e da Bondade de Macau”,將英文名稱更改為“Macao True Goodwill Friend Association”,將簡稱更改為“MTGFA”;

2)更改章程全部條款,更改後條款如下:

澳門真善之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定義

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一、理事會:本會理事會;

二、理事:本理事會之一員;

三、年度:從七月一日開始之十二個月。

第二章

定名

本社團定名為

中文:澳門真善之友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Amigos da Verdade e da Bondade de Macau;

英文:Macao True Goodwill Friend Association,簡稱“MTGFA”。

第三章

總址

本會所地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廣州街56號怡安閣12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章

宗旨

本會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一、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二、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會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三、每一會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和社會之生活;

四、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和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五、堅持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

第五章

會議

第一條

例會

本會每月舉行例會聚餐一次。如遇無法開會的情況,理事會得決定取消例會及另訂日期進行。

第二條

年會

本會每年召開平常大會壹次。

第六章

會員

第一條

一般資格

凡品行端正,年滿十八歲,具有良好事業或專業信譽之澳門居民或長期於澳門工作或投資人士均可申請加入。申請人填寫本會入會表格,交身份證副本後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交入會費及餐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二條

權利

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並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及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三條

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預繳會費及例會餐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四條

退會

會員需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理事會,已繳之會費及餐費均不會發還。

第五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便可立即終止其會籍。

第七章

組織

第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職權的領導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及大會秘書壹名,每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每年召開平常大會壹次。在必須的情況下,理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需在八天前通知所有會員(公眾假期不計在內)。

第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督委員會;

三、訂下本會每年的工作方針,並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四、審查及核准由理事會所提交的每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平常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至弍名,下設秘書壹名、司庫壹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社務工作。

第五條

理事會之召開

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表決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可於召集通知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第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每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三、執行本會之日常社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四、召開特別大會。

第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兩名,每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結算;

三、提出改善社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八章

經費及修改會章

第一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餐費及由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二條

修改會章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或不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解決。

第九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

會員繳納常年會費及例會餐費,即視為願遵守本會章程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未收到章程,每一會員均應遵守章程之規定。

第十章

其他事項

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ENTRO DE PRODUTIVIDADE E TRANSFERÊNCIA DE TECNOLOGIA DE MACAU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o Centro de Produtividade e Transferência de Tecnologia de Macau, par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o dia 6 de Novembro de 2012, terça-feira, pelas 15,30 horas, no Auditório d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Xangai, n.º 175, Edifício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7.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tir e votar 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 Orçamento para o ano de 2013;

2. Outros assuntos.

Nos termos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décimo nono dos Estatutos, na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uma hora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dez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o CPTTM, Vitor Ng.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núncio

«Fornecimento de Poste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e Lâmpada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do Tipo LED»

Concurso Público

(Concurso Ref.ª.: PLD-538/2/5)

1. Entidade que põe o fornecimento a concurs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2. Modalidade do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Objecto do fornecimento: fornecer poste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e lâmpada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do tipo LED

4. Quantidades a fornecer:

4.1 Lâmpada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do tipo LED:

• equivalente a 250W de alta pressão de sódio: 102 unidades

• equivalente a 100W de alta pressão de sódio: 18 unidades

4.2 Poste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 de 10 m com braço simples: 79 unidades

• de 10 m com braço duplo: 2 unidades

• de 10 m com dois braços: 18 unidades

• braço de parede com 1,25 m: 4 unidades

5. Prazos de entrega: dentro de 60 dias

6. Validade das propostas: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o concurso

7. Tipo de adjudicação: preço global

8. Caução provisória: dispensada

9. Caução definitiva: no valor de 10% da ordem de compra,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10. Preço base: não há preço base

11. Data, local e preço para consulta e obtenção do processo:

Data: desde o dia da publicação deste anúncio até 14 de Novembro de 2012.

Horário: 9,00-13,00 e 15,00-17,30, aos dias úteis.

Local: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Poderão ser solicitadas na CEM, cópias do processo do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 200,00 (duzentas patacas). Este valor reverte a favor da CEM. O processo do concurso poderá também ser obtido gratuitamente através da página da internet no portal da CEM (www.cem-macau.com).

12. Dia, hora e local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limite: 14 de Novembro de 2012, quarta-feira, às 17,30.

Local: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ício CEM (recepção no rés-do-chão), Macau.

13. Idioma para propostas:

As propostas devem ser redigidas em língua oficial da RAEM ou em língua inglesa

14. Dia, hora e local do acto público:

Dia e hora: 15 de Novembro 2012, quinta-feira, às 10,00.

Local: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15.º andar, Auditório.

Os concorrentes ou seus representantes deverão estar presentes a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e proposta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por forma 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ao concurs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procurador devendo, neste caso, o procurador apresentar procuração notarial conferindo-lhe poderes para 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15.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s propostas e respectivas proporções:

Os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ividem-se em duas fases, sendo que a primeira fase tem um regime de eliminação. Os concorrentes passarão à segunda fase, em que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se cumprirem com os requisitos técnicos e garantirem a entrega no prazo solicitado.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de acordo com os seguintes factores-peso: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Peso
— Experiência em fornecimento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10%
— Experiência em fabrico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10%
— Preço 75%
— Prazos de entrega 5%
Total 100%

A entidade responsável pelo concurso fará a respectiva avaliação de acordo com a informação mencionada no processo do concurso e com a metodologia acima referida.

16. Informações suplementares: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visitar a sede da CEM, sita n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na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ou visitar 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entre 17 de Outubro de 2012 e a data limite d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tomar conhecimento de eventuais esclarecimentos adicionais.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os 17 de Outubro de 2012.

Jorge Manuel Sécio Vieira Leong Wa Kun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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