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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华铁世紀广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推廣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8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able News Network, Inc.”公司簽訂提供推廣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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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