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華人優勢心理分析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本協會是與優勢心理分析師實踐有關的組織。其目的是促進優勢心理分析專業學術研究及交流;宣傳優勢心理分析;保持高水準的培訓、實踐與道德行為;舉辦優勢心理分析師會員大會;用專業的素養更好地服務於文化、社會與個人。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住所: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288號泉亮花園第一座19樓C座(C19)。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心理學專業畢業生及在校學生,或從事優勢心理分析專業工作的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 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 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 參與、協助及支援本會的工作;
(三) 每年繳納會費;
(四)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九條——機構
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 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 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 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 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三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 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 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 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為:
1.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經費
(一) 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 社會人士捐助;
(三) 政府機關資助。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所遺漏事項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管理學會”。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會址設於澳門青草街12-16號晶品二期地下B舖,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
1. 宣揚愛國愛澳精神;
2. 團結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管理人;
3. 促進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四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五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公共實體的贊助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心理科學學會”。
英文名稱“Macau Psychological Sciences Society”,英文簡稱“MPSS”。
葡文名稱“Sociedade da Ciência da Psicologia de Macau”,葡文簡稱“SCPM”。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圓形地美景花園第三座10/K,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宗旨
(一)致力促進澳門心理科學的發展工作及研究,提高本地心理學專業水平;
(二)舉辦有關心理學的學術交流及專業培訓課程;
(三)舉辦及參與社會活動,協助做好澳門居民心理健康之保健工作;
(四)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緊密聯繫,交流有關心理學的最新資訊;
(五)與國內外心理學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合作共同研究有利於本澳社會發展的相關課題;
(六)協助有志升讀心理學相關高等課程的人士提供專業輔導、建議及升學資訊;
(七)協助會員解決生活中所面臨的各種問題。
第四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除法律所定權力外,會員大會還有以下權力:
1. 制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2. 議決本會的會務方針及發展計劃;
3.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4. 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5.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6. 議決本會資源的使用方式;
7.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
8. 行使按法律及會章之規定而不屬於本會其他領導機構之職權。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三)召集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如出席的有投票權成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無法達到半數,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成員多少,即可再次召開會議,議決需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成通過。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在以下情況下必定召開:
1. 不少於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同意召開;
2. 監事會全體成員同意召開;或不少於半數會員大會成員聯名請求召開。
(六)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或多人,得設立秘書長,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七)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管理及代表本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出的決議;
3. 審批新會員的入會申請;
4.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
(二)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五名成員組成,但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多人,理事委員若干名,得設立秘書長及司庫。
第七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監事委員兩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賬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八條——會員資格
(一)專業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完成與心理學相關的大專或以上水平的專業課程等人士,經另一名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批准始能成為專業會員。
專業會員的申請者還包括於臨床心理醫生、精神科醫生、心理治療師、心理學家和護士以及於本澳從事臨床心理治療、精神衛生、康復、心理輔導、社會工作、護理和治療有關工作之專業人士等。
(二)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現正就讀與心理學相關的大專或以上水平的專業課程等人士,或完成其他專業之大專或以上程度之人士,經另一名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批准始能成為一般會員。
第九條——會員權利
(一)參與本會會員大會,討論本會事務;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二)專業會員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一般會員可列席會員大會但不具備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二)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須由理事會作出決定,給予以下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譴責;
3. 開除會籍。
第十一條——榮譽顧問、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
本會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批准按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之榮譽顧問、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
第十二條——經費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合法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十三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若有遺漏之處,或按澳門法律,由理事會討論,修訂有關條文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公佈。
第十五條——會徽
本會會徽式樣如下,文字及希臘符號為黑色,心形圖案為紅色。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茲證明本文件共13頁與存放於本署“201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Serviços Médicos e Biotecnologia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定名為(澳門醫療服務及生物科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rviços Médicos e Bio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edical-services and Bio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稱為本會)。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15樓A及C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本會自註冊成立之日起生效,存續期為無限期。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團結本澳從事醫療服務及生物科技的機構及個人,保障、維護及爭取業界之合法權益;
2. 加強與業界的交流及聯繫,共同促進及提升本澳醫療服務及科研學術的水平,促進業界的可持續發展,改善業界的營商環境;
3. 舉辦或參與各類型相關的醫學、生物科技、研究、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宣傳、路演和學術講座等交流與合作,鼓勵會員外出參與相關的國際性學術會議及交流活動,以提升業界的服務水平,回饋市民大眾;
4. 與相關協會、社團建立友誼關係,增進相關交流、合作,宏揚醫療、醫藥科技、生物科技的推動及其發展;
5. 開展區域與醫療、醫藥科技、生物科技相關的交流與合作,包括科研專家的交流等,促進澳門醫療衛生整體水平的提高,優化本地醫療服務的素質;
6. 聆聽市民的訴求,參與社會事務,積極服務社群,以務實進取的態度,為市民的健康作出貢獻;
7. 承辦(或與其他人士、社團、機構合作)編輯及印刷有關刊物;
8. 接受捐助及建立相關科技和學術研究會;
9. 組織、參與及贊助與本會宗旨相關或配合的活動和工作;
10. 獲得必要的資助,以便推行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交流與合作會務。
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接受捐款、贊助等;
二、獲得必要的融資;
三、取得動產及不動產等;
四、創辦及管理與醫療業界、醫藥科技、生物科技有關的附屬機構;
五、僱用所有與會務有關的管理層及職員。
一、本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個人會員及名譽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醫療服務機構或醫療相關的科研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從事醫療服務且具有醫療相關專業資格(醫學、化學、生物、藥劑、護理、公共衛生、醫事技術等)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c)名譽會員 ——凡對醫療服務、生物科技等方面提供傑出的服務或有科學成就的法人或自然人由理事會邀請為名譽會員。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機構會員及個人會員在會員大會上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名譽會員在會員大會上有表決權,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名譽會員在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授予免繳會費。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b)機構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c)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出席及適當代表,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最少五位成員組成(成員數目為單數)。
二、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其餘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或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與一位理事授權予第三者負責。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一人,其餘為監事會會員。
二、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容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必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核數師查核。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本章程未規定之情況按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4 de Outubro de 2012,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10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2-B, foi alterado o artigo quinto, décimo quarto e décimo quint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rã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o Conselho Fiscal, existindo ainda um órgão consultivo da direcção denominado Conselho Consultivo.
Dois. Mantém-se.
Três. O Conselho Consultivo será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até ao máximo de nove, designados pela Direcção de entre pessoa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A fiscalização dos actos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a um Conselho Fiscal,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de entre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efectiv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e fiscalizar regular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c)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impostas pela lei e pelos estatut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atr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Notária, Ana So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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