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12。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肚皮舞文化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Cultura de Dança do Ventr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Culture Promotion of Belly Dance of Macao”,為本澳一個非牟利的藝術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233號花城利鴻大廈20樓C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培訓及推動澳門中東肚皮舞文化的發展為本會宗旨。為推動本澳肚皮舞文化發展,本會積極參與社會相關文化活動,並透過舉行比賽,演出等活動宣傳推廣肚皮舞運動,豐富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以及培育肚皮舞人才,與不同地域舞團交流合作,派員外訪,致力於本澳宣傳及推廣肚皮舞文化。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具有肚皮舞初段資格,認可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則可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七條——本會管理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理事及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可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相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
第十六條——本章程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鐘錶珠寶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Watch and Jewellery Industr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整合澳門鐘錶珠寶業的資源與網絡,積極為澳門的鐘錶珠寶業作貢獻;建立有澳門特色的鐘錶珠寶業框架,制度與行業規範化,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澳門與國際鐘錶珠寶業的緊密關係,促進澳門與國際同業的合作與交流,成為全球鐘錶珠寶業界溝通與合作的橋樑及紐帶;促進發展,為打造本地及國際知名品牌作出貢獻。
(三)組織全球鐘錶珠寶界的業務交流,開展諮詢、考察、培訓、會展、評估、鑒定、拍賣等中介服務及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06室。
第四條——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從事鐘錶珠寶業之機構或個人,鐘錶珠寶工藝或收藏家,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責任參加會員大會以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名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主席)一名,副會長(副主席)、秘書若干名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出七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負責管理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出示同年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六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由理事會決定,如章程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CI”。
第二條——本會經由澳門政府正式註冊登記,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
第三條——法人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06室。
第四條——本會是由有志於進行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學術團體,為非牟利團體。會員定位為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者之間的訊息,互相交流、聯繫溝通為宗旨,建立積極團結及互助精神;拓展本地與海外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為達致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同類的團體合作,舉辦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講座、技術交流、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本會活動事宜的書籍和單張。
第五條——本會宗旨:
1. 促進本澳文化創意產業之蓬勃發展;
2. 滙集本地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新知與成果,推動澳門文化創意產業之專業化與國際化;
3. 建構本地與國際文化創意產業的交流與智慧財產權的交易平台。
第六條——本會職責:
1. 本會在遵循“一國兩制”方針的前提下,致力促進澳門文化創意產業之專業化及國際化;
2. 促進發展澳門及澳門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
3.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4. 組織推動培訓及交流活動;
5. 推動和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任何活動。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架構會員和個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或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自由討論學術問題和發表研究成果;
2. 選舉與被選舉;
3. 參加本會活動;
4. 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5. 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基本義務:
1. 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弘揚本會宗旨,愛護本會聲譽;
2. 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協助本會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喪失:
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批評;
3. 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
4. 開除會籍(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1)作出損害本會之聲譽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2)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3)利用本會名義而謀取私利者;
(4)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主席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半個月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遇到票數相同時,採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辦法解決問題。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
1. 會員自願捐獻;
2. 社會人士捐助;
3. 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4.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5. 其他合法收益。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財務管理制度:
1. 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2. 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第二十七條——本會解散
1. 本會解散的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通過。
2. 若解散的建議獲得通過,會員大會須委任一個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名稱為“澳門羅定同鄉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地址設於:澳門巴坡沙馬路翠輝閣16號二樓M座,可以在認為合適時或有需要時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從成立日起,本會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國家統一;熱愛澳門,熱愛家鄉;遵紀守法,團結鄉親,服務鄉親。
(二)建立鄉親政府、兄弟社團的溝通橋樑,致力澳門的繁榮、穩定,共創和諧社會。
(一)任何居住澳門的廣東羅定籍人士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批准後,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推行會務並為本會做出重大貢獻者,會員大會可授予“名譽會員”會籍。
(一)會員之權利:
A. 有選舉與被選舉擔任會內各部門職位之權利;
B.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及對各事項投票;
C. 推薦新會員入會;
D.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E. 口頭或書面諮詢會務資料。
(二)會員之義務:
A. 隨時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部門之合法決議;
B. 熱心執行本會指派之任務;
C. 促進本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一)會員可書面通知理事會退出會籍。
(二)在遞交上述退會通知書時,會員應將會員證一併退回。
(一)會員不履行本身義務或違反本章程,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妨礙落實本會宗旨之行為,理事會可開除其會籍。
(二)經會員大會通過之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不論自願或被開除會籍之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或獲得屬於本會財產或任何基金。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贈與及其它額外收入。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二人組成。
(三)會員大會會議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缺席時則由一名副主席代為召開。
(四)召開會議必須開會日期前不少於15天時間內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開會議通知需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議程。
(五)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之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六)會員大會會議要有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員大會押後半個小時舉行。
(七)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A. 討論、表決及其核准修改本章程;
B. 以不記名投票選出本會領導成員;
C. 決議將“名譽會員”之名銜授予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之人士;
D. 對聘請“顧問”之提議作決定;
E. 審核及批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之“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及“賬目報告”。
(八)大會決議以出席會員之過半多數票通過,若涉及本章程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或解散本會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一)理事會由在會員大會中選出之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如理事會任何一名成員因長期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餘理事共同挑選會員一人填補空缺。
(三)理事會最少每月在會址內舉行會議一次,會議之日期及時間由選舉產生後之理事會成員確定。
(四)理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開。
(五)理事會職權為:
A. 進行各類必須及適當之工作以推動本會之宗旨;
B. 於法庭內外擔當本會之代表;
C.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 管理本會之財物;
E. 領導及組織本會之活動;
F. 對入會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六)理事會可選出理事三人組成常務理事主持日常工作,聯合簽署支票,及行使其他約束性之許可權。
(一)監事會由在會員大會中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三人組成。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三)監事長或理事長任何一位可以要求召開監事會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之決議須獲過半數出席成員之贊同票通過。
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前本會之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定名為“中華動漫協會”。英文名為“Chinese Comics & Anim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CAA”。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28-C號地下。若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通過聚集两岸四地文化創意人才、技術等資源,以發展動漫創作,深化文化創意新興產業,共同拓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團體會員、學生會員、正式會員。
基本會員:凡年滿十八周歲本澳永久居民且合乎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正式取得本會基本會員資格。
1. 具大專或大學本科相關專業畢業者;
2. 從事與動漫創作發展的工作者、研究者;
團體會員:凡兩岸四地從事與動漫創作發展相關的合法機構、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團體會員資格。
學生會員:凡兩岸四地就讀與動漫專業者,可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正式學生會員資格。
正式會員:凡本會基本會員可申請為本會正式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正式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基本會員、團體會員、學生會員、正式會員都有選舉權,惟獨只有正式會員有被選舉權。
2. 各會員都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權利。
3. 各會員都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為本會的會務發展和聲譽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規定或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終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不少於2人之副會長、秘書,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 選舉、任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長、監事長及理、監事會各成員;惟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是本澳永久居民;
3.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或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可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開非平常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9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財務、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絕對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可設立青年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專責機構,處理相關特定的活動,各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學術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若干名。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絕對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六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才可議決。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博彩從業員權益促進會。
第二條——會址:本會設於澳門長壽大馬路283-297號信託花園1樓M座。
第三條——宗旨:
1. 全力爭取和維護博彩從業人員之合理權益;
2. 致力促進博彩從業人員的專業發展;
3. 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開展有益於會員身心健康的活動;
4. 關心社群,鼓勵會員積極參與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會員資格:目前或曾經從事博彩行業及與之相關行業之人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 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4.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七條——組織架構之設置: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法人,以及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主席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主席代行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和任免,任期三年,由就職日起計,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主席和副主席:
1. 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並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之工作;
2. 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審議和通過本會內部工作報告;
2. 審查和通過財務預算案和決算報告;
3. 制定、修改或廢除本會章程;
4. 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組成人員,並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主持和參與理事會的日常工作;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數都必須為單數,具體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1. 如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不足全體會員人數的半數,則主席可在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2.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均可進行會議,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並可作出有效決議。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另法律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四條——任何會員均有權召集特別會員大會,有關的召集須以書面陳述適當理由的方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並且必須獲得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共同聯署作為前提條件。但經理事會議決召集之特別會員大會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及處理一切日常事務;
2. 根據會員大會制訂的工作計劃和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各項日常工作;
3. 制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依法管理法人和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依據本會之章程,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會員之違章行為並作出相應之建議;
2.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和單據;
3. 監督本會之一切運作,作出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 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亦可以接受撥款或贊助,並可籌募會費或接受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 定名——中文名:殊利大手印佛學會(澳門)。
英文名:Zuri Maha Mudra Buddhist Centre (Macao)。
2. 會址:澳門羅若翰神父街15號豐寧大廈1樓B座。
3.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宗教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4. 宗旨——推動澳門佛教發展,宏揚佛法,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組織和推動社會和諧,提升市民身心健康。
5. 會員資格——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規定者,經創會會員推薦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6.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會員必須遵守章程和決議之義務。
7.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8.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會議的相關工作。
會員大會的權限:
a.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b.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d.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e.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9. 理事會——由5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負責本會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10. 監事會——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監事會之權限:
a. 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 查核法人之財務;
c.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11.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得連任。
1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大會可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3.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每季召開一次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14. 本會一切開支由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本會所有財產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15. 本章程未盡之處,均按《民法典》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所補足。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6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工程承建商聯合商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致力促進澳門工程建造事業的良性發展;
2. 提升業界專業水準以及建造工程的質量,並增強業界人士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和瞭解;
3. 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它社團機構建立溝通橋樑,促進工程業界專業質素,倡導工業安全。
第三條——本會發展理念:
1. 積極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建立聯繫,建立合作機制,共同發展,為本澳建築工程業構建專業的交流平臺;
2. 團結業界力量,維護業界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業內人士訴求,促進工程建造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04室。
第五條——本會會員必須為商號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凡具本澳營業執照之企業、商號,成立滿18個月,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繳納入會會費後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至兩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3. 有權對本會之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4. 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理事會、監事會發出書面通知,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監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決議;
2. 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3.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信譽與利益的行為;
4. 依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2.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每年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不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5. 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6.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章程的規定多於上述規則所定之票數。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2. 理事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議定工作計劃,處理日常會務,最少每季度開會一次;
3. 理事會可邀請商界及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職務以及顧問等。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3. 監事會最少每季度開會一次。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架構成員由商號會員組成,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交納會費;
2. 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及熱心人士捐助。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Económica e Comercial Promocional Macau Ji Lin”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吉林經貿促進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conómica e Comercial Promocional Macau Ji Lin”;
英文名為“Macao Ji Lin Economic and Trade Promotional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吉林兩地經貿往來,共同拓展商機,倡導文明經商,達至互補經濟共贏之目標,為澳門及吉林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05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1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坊二街127號宏信大廈1座GF樓U室,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五條(會員)——任何擁有博彩、經濟、管理或相關專業學士或以上學位的成年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本會兩名理事推薦,並提交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第二款——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美術協會(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創立時名為澳美術研究會,一九六八年更定為今名)。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rtistas de Belas-Artes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Artist Society。
會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49號新禧閣一樓C,D座。
第二條——本會為愛國愛澳之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藝術交流,提高美術水平,培養美術人材,加強美術界團結為宗旨。
第三條——凡對美術創作具有一定水平,願意遵守會章者,可申請入會。申請者須填具入會申請表並經由會員一人介紹,同時提供美術作品原件或照片兩幅,經理事會評核通過後,方得接納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獲准加入之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年度會費,入會滿一年後,凡願意積極支持本會並一次過繳納會費澳門幣一仟元者,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入會滿一年之會員方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繳納基金及會費;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聲譽作出損害行為,理事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作口頭或書面警告,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四、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成員後,經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三人,以及常務理事、理事及監事等職務 。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五人,秘書長一人(以上人員連同正、副會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下設學術、聯絡、展覽、青年、財務等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理事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至三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如有特殊情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得通過決議,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理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監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收入為:
一、入會基金澳門幣貳佰元及會費每年澳門幣壹佰元;
二、接受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之贊助;
四、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可公推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資深的理監事為永遠榮譽會長及榮譽會長。
可聘請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藝術顧問,以指導及協助會務工作。
第二十條——本簡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6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上述簽署人聲明:
根據“澳門建造業從業員協進會”大會在2012年7月10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一條及第十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建造業從業員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onstruction Practitioners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PP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ção de Praticantes da Construção de Macau”。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6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onforme a acta da assembleia geral «Associação de Entretenimento Revolução» realizada em 2 de Março de 2012, vem respeitosamente representar a referida associação para alterar o estatut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que passa a constar a seguinte redacção:
Um. Mantém-se.
Dois. A convocação é feita por carta registada para a residência dos associados, com um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em relação à data da reunião,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Três. Mantém-se.
Quatro. Mantém-se.
Mantém-se inalterada os restantes artigos do presente Estatuto.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2/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0.º, 15.º, 16.º, 17.º, 18.º, 24.º e 3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地產業總商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Geral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英文名:Macau Gener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成立於澳門,曾經用名:澳門地產交易商會,澳門地產商會,澳門地產業商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關注社會經濟事務。通過組織和開展各種活動,發揮行業優勢,增進交流與合作,促進同業之團結互助,維護本會會員之正當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5樓H、I、J、K座。
第四條——凡從事房地產建築業投資、發展、代理之同業,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別有:附屬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及商號會員三種。
(1)附屬團體會員:澳門地產業總商會(附屬)慈善基金會、澳門地產業總商會(附屬)澳門物業代理商會。
(2)團體會員:澳門地產專業協會、澳門地產建設商會。
(3)商號會員:凡領有澳門政府發出之不動產買賣及地產建築業投資、發展、代理之營業稅牌之商號或公司,經一會員介紹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但不可與經已入會之商號會員公司名稱有同名同音),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商號會員證方得成為會員。每商號會員可委派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或公司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為生效。
(4)本會會員不能參加本澳同類性質商會並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新會員入會必須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同業間之團結互助。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聯席會議草擬制定及通過。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社團各機關成員的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監督財務。
第十二條——在本會換屆選舉前三個月,理事會和監事會必須負責制定及通過選舉法則和成立選舉相關委員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候選人的產生,必須由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事會及澳門地產業會董商會成員組成之提名委員會通過推選提名,再將候選人名單提交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或推遲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第十四條——參選會長之候選人必須為本會永遠會長、現任會長或副會長之人士。參選副會長必須為現任副會長或曾經擔任本會副會長或現屆聘任之榮譽會長及現任正/副理事長。參選人士,如為榮譽會長或永遠會長,須向理事會提交辭去本會現任職位之書面辭職書,並經理事會通過接受,方可參選。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常務副會長遞補之,常務副會長如因離職或辭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遞補之。副會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正/副理、監事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副理、監事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副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依次類推。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常務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依次代其職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各若干人。理事會屬下設財務、會員拓展和福利部門,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監事長一至二人),常務監事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及管理會務。正副會長及正副理事長為常務理事會之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常務理事會總人數由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的總人數須為單數。
本會設常務監事會,負責執行監事會的決議,正副監事長為常務監事會之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常務監事會總人數由若干人組成,常務監事會的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九條——理、監事會成員如連續六個月缺席會議者,經書面通知而沒有合理解釋者作自動請辭,其職位在理事與監事聯席會議選舉產生遞補之。
第二十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敦聘社會上有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二十一條——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上述人士必須是本會會員。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須由會長或會長會同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由會長召集之,開會日期必須提前十五天以登報方式通知。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澳門地產業會董商會持有、管理及監督使用本會資產。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舉行至少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七條——常務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監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永遠會長、現屆聘任榮譽會長出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費澳門幣伍佰元正,會員每月月費澳門幣伍拾元正。
第三十條——本會如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組織籌募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自動當選為本會(附屬)慈善基金會之名譽主席和本會(附屬)澳門物業代理商會之會員大會主席。
第三十二條——本會(附屬)團體會員之章程修改權、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理、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任何條款之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總商會會員大會、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敬啟者: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訂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公司總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召開股東特別會,會議議程如下:
一、選舉及委任新一屆公司機關成員;
二、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