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09,49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外港,靠近友誼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21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修改,將上述土地中六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總面積2,656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三幅面積分別為97平方米、7平方米及26,095平方米,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以便與第一款所述土地合併,組成一幅面積133,038平方米的單一地段,用作興建一座名為「漁人碼頭」的旅遊及娛樂綜合設施。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澳門漁人碼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澳門漁人碼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1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4038(SO)號,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面積109,495平方米,位於外港,靠近友誼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21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第29278F號的填海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批給由以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規範。
三、根據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該土地用作興建一座設有商業、會議廳及輔助設施、娛樂及輔助設施、倉庫、停車場及室外範圍,名為「漁人碼頭」的旅遊及娛樂綜合設施。
四、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更改土地的利用,拆卸原有的部分設施,以及興建一間五星級酒店和恐龍博物館,並附上相關修改計劃。
五、同時,承批公司還請求批給一幅面積26,095平方米,毗鄰該項目的土地,用於擴大該項目,以加添更多功能,並附上相關計劃。該擴大項目包括興建一間四星級酒店及兒童遊樂場。
六、在卷宗組成方面,已取得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有權限附屬單位、港務局、交通事務局、運輸基建辦公室和土地發展諮詢小組就該等計劃而發表的技術意見。該等實體普遍表示同意。
七、基於有關項目配合政府將澳門發展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政策,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公司同意。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合同標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956/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B2”、“B3”、“C1”、“C2”、“C3”、“C4”、“C5”和“C6”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106,839平方米、97平方米、7平方米、26,095平方米、1,852平方米、158平方米、103平方米、94平方米、447平方米和2平方米。
十、“A”及“C1”至“C6”地塊為第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批出的土地。將總面積2,656平方米的“C1”至“C6”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十一、透過上述合同,以租賃制度批出三幅總面積26,199平方米,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B1”至“B3”地塊,因此批出土地的總面積改為133,038平方米,並以字母“A”、“B1”、“B2”和“B3”在上述地籍圖中標示。
十二、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申請公司透過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由周錦輝及李志強,二人的職業住所皆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1字樓,分別以澳門漁人碼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主席及成員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的確認,其身分和權力已獲私人公證員Pedro Branco核實。
十三、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1)項所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外港,鄰近友誼大馬路,面積109,495(拾萬零玖仟肆佰玖拾伍)平方米,用作興建一座名為「漁人碼頭」的旅遊及娛樂綜合設施,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21號及其批給所衍生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9278F號,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956/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C1”、“C2”、“C3”、“C4”、“C5”及“C6”定界及標示,由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
2)歸還六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以字母“C1”、“C2”、“C3”、“C4”、“C5”及“C6”在上項所述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1,852(壹仟捌佰伍拾貳)平方米、158(壹佰伍拾捌)平方米、103(壹佰零叁)平方米、94(玖拾肆)平方米、447(肆佰肆拾柒)平方米及2(貳)平方米,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21號的土地的地塊,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3)以租賃制度及免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三幅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鄰近孫逸仙大馬路,面積分別為97(玖拾柒)平方米、7(柒)平方米及26,095(貳萬陸仟零玖拾伍)平方米,總價值為$89,227,793.00(澳門幣捌仟玖佰貳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叁元整),並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及“B3”定界及標示的地塊。
2. 上款所指以字母“A”、“B1”、“B2”及“B3”在上述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將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33,038(拾叁萬叁仟零叁拾捌)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初次批給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即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1. 土地用作以單一所有權制度興建一座名為「漁人碼頭」的旅遊及娛樂綜合設施。
2.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956/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標示的地塊用作:
1) 保留現存的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如下: | |
(1)商業 | 46,984平方米; |
(2)會議廳及輔助設施 | 10,995平方米; |
(3)娛樂及輔助設施 | 1,320平方米; |
(4)三星級酒店 | 6,354平方米; |
(5)行政區 | 1,419平方米; |
(6)倉庫 | 3,028平方米; |
(7)停車場 | 17,466平方米; |
(8)室外範圍 | 67,432平方米。 |
2) 部份將重新利用,以興建一幢設有一個恐龍博物館的五星級酒店,其建築面積為71,280平方米。
3.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3”標示的地塊,是用作興建一幢四星級酒店及輔助設施,其建築面積如下:
1)商業 | 2,300平方米; |
2)四星級酒店 | 45,905平方米; |
3)四星級酒店的停車場 | 12,005平方米; |
4)室外範圍 | 19,439平方米。 |
4. 土地的利用必須遵守由乙方編製及呈交,並經甲方核准的利用計劃所訂定的條件。
5. 上列各款所述的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1. 對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956/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標示的地塊上現存的已落成建築物,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繳付的年租金額為$1,323,317.50(澳門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叁佰壹拾柒元五角整),其說明如下:
1) 商業 | |
46,984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 $469,840.00; |
2)會議廳及輔助設施 | |
10,995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 $109,950.00; |
3)娛樂及輔助設施 | |
1,320平方米 x $7.50元/平方米 | $9,900.00; |
4)三星級酒店 | |
6,354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 $63,540.00; |
5)行政區 | |
1,419平方米 x $7.50元/平方米 | $10,642.50; |
6)倉庫 | |
3,028平方米 x $7.50元/平方米 | $22,710.00; |
7)停車場 | |
17,466平方米 x $7.50元/平方米 | $130,995.00; |
8)室外範圍 | |
67,432平方米 x $7.50元/平方米 | $505,740.00。 |
2. 對將建於上款所述地塊的建築物,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繳付的年租如下:
1)在土地的利用工程進行期間,有關建築物每平方米座地面積的租金為$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346,410.00(澳門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元整);
2)在土地的利用工程完成後,每年支付的租金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00(澳門幣拾伍元整),總金額為$1,069,200.00(澳門幣壹佰零陸萬玖仟貳佰元整),是按以下用途及建築面積計算:
五星級酒店: | |
71,280平方米 x $ 15.00元/平方米 | $1,069,200.00。 |
3. 對於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3”標示,面積26,095(貳萬陸仟零玖拾伍)平方米的地塊,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繳付的年租如下:
1)在土地的利用工程進行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面積的租金為$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782,850.00(澳門幣柒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整)。
2) 在土地的利用工程完成後,每年支付的租金總金額改為$947,405.00(澳門幣玖拾肆萬柒仟肆佰零伍元整),是按以下用途及建築面積計算:
(1) 商業: | |
2,300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 $23,000.00; |
(2) 四星級酒店: | |
45,905平方米 x $15.00元/平方米 | $688,575.00; |
(3) 四星級酒店的停車場: | |
12,005平方米 x $7.50元/平方米 | $90,037.50; |
(4) 室外範圍: | |
19,439平方米 x $7.50元/平方米 | $145,792.50。 |
4.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956/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B2”及“B3”標示的土地的利用必須於48(肆拾捌)個月內完成,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草案(建築計劃);
2)由通知工程草案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3)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4)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1. 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956/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B2”及“B3”標示的土地進行所需的基礎建設;
2)執行由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六條款第1款3)項所訂定的基礎建設。
2. 乙方須根據甲方要求的技術規範編製上款所述工程計劃,並經甲方核准後方可執行。
3. 對第1款1)項及2)項所指的興建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及設備,並負責對第1款1)項所指的工程在土地批給期間和第1款2)項所指的工程由臨時接收之日起計2(貳)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七條款——罰款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80,000.00(澳門幣拾捌萬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之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在不妨礙按照由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九條款規定的條件繳付$95,613,959.00(澳門幣玖仟伍佰陸拾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整)的情況下,乙方尚須基於是次修改及批給,繳付合同溢價金$208,657,852.00(澳門幣貳億零捌佰陸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70,000,000.00(澳門幣柒仟萬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138,657,852.00(澳門幣壹億叁仟捌佰陸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6(陸)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計為$25,173,329.00(澳門幣貳仟伍佰壹拾柒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1. 在不妨礙按照由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十條款規定的條件繳付$821,212.50(澳門幣捌拾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伍角整)的情況下,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一筆附加保證金,金額為$782,850.00(澳門幣柒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之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可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1. 基於本批給的性質,其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得到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特別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為保證項目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一條款——工程准照及使用准照1. 工程准照僅在乙方遞交已按本合同第八條款的規定繳付已到期的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2. 最後的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及已履行第六條款第1款所訂定的義務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監督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必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全部或部分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情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