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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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9689頁的第15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所載的中文本表述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美國堪薩斯大學音樂理論、鋼琴演奏雙學士,並獲畢業生優秀奬;”

應改為:“美國堪薩斯大學音樂理論及鋼琴演奏學士,並獲畢業生優秀奬;”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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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條二款e)項、第十條四款、第四十條一款及第四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嘉賢為旅遊學院望廈迎賓館館長,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學院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委任羅嘉賢為旅遊學院望廈迎賓館館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羅嘉賢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望廈迎賓館館長一職。

學歷:

——旅遊學院旅遊酒店管理高等文憑;
——旅遊學院旅遊企業管理學士學位;
——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教育學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2003年至2005年,以散位合同及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旅遊學院望廈迎賓館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
——2005年至2007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旅遊學院望廈迎賓館擔任二等技術員;
——2007年至2010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旅遊學院望廈迎賓館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0年至今,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旅遊學院望廈迎賓館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2009年4月至2012年1月,於旅遊學院望廈迎賓館擔任職務主管;
——2012年2月至今,代任旅遊學院望廈迎賓館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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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民醫療器材用品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四十四臺劑量分藥車”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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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在中國內地電視台宣傳澳門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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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檢察院代表鄭鼎基;

(二)澳門青年挑戰代表許康植;

(三)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S.Y部落代表劉展瑞;

(四)梁玉華。

二、續任以下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廖華基;

(三)警察總局代表羅偉業;

(四)澳門海關代表周澤深;

(五)澳門戒毒康復協會代表Augusto Paulo Valente Nogueira;

(六)澳門基督教青年會代表關淑鈴;

(七)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代表李國豪;

(八)澳門中華教育會代表鄭洪光;

(九)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代表白琪文;

(十)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蘇云玉;

(十一)施綺蓮;

(十二)尹一橋;

(十三)呂錫照;

(十四)梁少培。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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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arthTV network GmbH”公司簽訂提供製作及直播澳門特別行政區影像電視節目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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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