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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或其法定代表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中華廣場12樓M)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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